摘要:
无形资产包括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场地使用权和其他特许权等,如果联营企业的一方以某项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或收取使用费时,应如何计价和核算呢?在财政部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中已作了一些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尚有一些具体问题有待明确和研究。现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一、无形资产的计价
以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或收取使用费,都会遇到如何计价的问题。有些是属于国家的资源或部门的专利,如土地的使用权;有些是属于企业的专利,如专有技术和商标权;有的属于个人或集体的专利,如版权;等等。这些权限属于谁则由谁确定计价,或由拥有者与合作者商定计价。计价的准则有二:一是形成这些资产的耗费,二是使用这些资产能增加的经济效益。我们应根据这两个准则,确定其价格。
1.计价依据。无形资产除了土地开发或进行新技术研究试验之外,是很难有一个准确的数字进行计价的。例如商标权,在同等条件下,使用有信誉的商标,还是使用新的商标,其销量是有很大差别的。使用新的商标须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和广告宣传,才能取得顾客的信任;而使用已有信誉的商标,则可立即取得经济效益,减少一些费用。因此,商标权的计价,应以增加效益和...
无形资产包括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场地使用权和其他特许权等,如果联营企业的一方以某项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或收取使用费时,应如何计价和核算呢?在财政部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中已作了一些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尚有一些具体问题有待明确和研究。现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一、无形资产的计价
以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或收取使用费,都会遇到如何计价的问题。有些是属于国家的资源或部门的专利,如土地的使用权;有些是属于企业的专利,如专有技术和商标权;有的属于个人或集体的专利,如版权;等等。这些权限属于谁则由谁确定计价,或由拥有者与合作者商定计价。计价的准则有二:一是形成这些资产的耗费,二是使用这些资产能增加的经济效益。我们应根据这两个准则,确定其价格。
1.计价依据。无形资产除了土地开发或进行新技术研究试验之外,是很难有一个准确的数字进行计价的。例如商标权,在同等条件下,使用有信誉的商标,还是使用新的商标,其销量是有很大差别的。使用新的商标须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和广告宣传,才能取得顾客的信任;而使用已有信誉的商标,则可立即取得经济效益,减少一些费用。因此,商标权的计价,应以增加效益和减少费用为依据,由双方充分协商确定。
2.计价方法。计价的种类可分为一次全额计价和分期按业务量计价两种。全额计价,是一次性全部转让或作投资;按业务量计价,是以销售量或一个会计年度,计算收取使用费。但全额计价仍应以业务量计价为基础进行计算,例如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就应先按土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进行计算。假设商业旅游建筑用地每年每平方米10元,联合企业的一方提供1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十年为期,则应按1,000,000(10×10×10,000)元作为投资额。
3.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属问题。无形资产按租赁或收取使用费核算时,产权没有转移,使用者只有一定时期的使用权,使用期满应归还原所有者。如按一次性计价全部转让或作投资时,其产权可分为全部产权转让,或只提供使用权在使用期满归还原产权所有者两种情况。
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有些无形资产属于合营企业一次性购入的,使用权是无限期归合营企业拥有。如专有技术的转让,一次性作投资的,投资时,借记“专有技术及专利权”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甲方投资”科目。在经营期间或合营期满时,企业有权再转让给其他企业。每年应分摊多少费用,应保留多少净值,这是比较难以测算的,一般可按十年摊销。为了稳妥起见,可在合营期内摊销完毕,解散清算时可由企业作价处理,列清算损益。
有些无形资产是按提供使用权或租赁形式收取使用费的办法处理的,其帐务处理比较简单。例如,每年支付土地使用费时,借记“待摊(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以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时,其帐务处理则较为复杂,例如:
1.甲方用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元投资,另以现金100万元出资,合计200万元,乙方以现金200万元出资,帐务处理如下:
借:场地使用权 100
银行存款 300
贷:实收资本——甲方投资200
乙方投资200
2.场地使用权每年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10
贷:场地使用权 10
3.仅就场地使用权一项来说,财产清算时:
借:资本——甲方投资 200
乙方投资 200
贷:银行存款等 400
3.合同协议的期限有变动时,假设合营期提前两年结束,则提前两年收回土地使用权,其投资金额的回收亦应相应减少其帐务处理应为:
借:资本——甲方投资 20
贷:场地使用权 20(冲未摊余额)
借:资本——甲方投资 180
乙方投资 200
贷:银行存款等 380
4.有人认为土地使用权在经营过程中,不必摊销费用,甲方可从企业分得的股利中获得补偿。这样处理,甲方没有稳定的资金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费。因此,我认为不宜采用这个方法。如采取这种方法时,则应按土地使用权全额享受利润分配,合营期满时,只将场地使用权归还甲方即可。其帐务处理是:
借:实收资本——甲方投资100
贷:场地使用权 100(冲减原值)
三、投资方式的选择
以无形资产作投资时,除了可按应计的使用费收回外,同时还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利润分配。因此,如预计该企业可获利润幅度大,则应以无形资产作投资;如预计该企业的盈利幅度不大,则应以收取使用费为宜。如前述提供价值100万元的土地假设每年收取土地使用费是10万元,累计10年亦可回收100万元。如将逐年回收的土地使用费存入银行,按年息6%计算,到第十年的10万元年金可得131.8万元(即10×13.18)。这样虽然不能分享该企业的利润,但最后却可增加利息收入3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