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为进一步明确物价执行中的政策界限问题,国家物价局于1986年10月印发了《当前物价检查中若干政策界限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物价局和各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情况执行。内容如下:
一、关于查处企业将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转计划外高价销售的计划依据
企业生产的工业生产资料,应以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包括生产计划和调拨计划)为划分计划内外的依据。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字〔1982〕59号文件,关于修改国家计划问题的通知规定,年度指令性计划的修改,一般应在第三季度后期,并须上报原计划批准机关审批。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凡属国家定价的,都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可按有关规定议价销售。
二、关于计划内外工业生产资料串换的价格问题
物资经营单位为解决工业生产资料不同品种规格相互调剂或周转中的临时困难,需要将计划内外生产资料相互串换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物价、计划部门备案,并做到串换数量及盈亏相抵基本平衡。不得借串换牟利和影响年度平价供应计划和企业生产计划的均衡完成。违者,物价检查部门按将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转计划外高价销售查处。
三、关于物资经营单位上年结余...
【本刊讯】为进一步明确物价执行中的政策界限问题,国家物价局于1986年10月印发了《当前物价检查中若干政策界限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物价局和各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情况执行。内容如下:
一、关于查处企业将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转计划外高价销售的计划依据
企业生产的工业生产资料,应以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包括生产计划和调拨计划)为划分计划内外的依据。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字〔1982〕59号文件,关于修改国家计划问题的通知规定,年度指令性计划的修改,一般应在第三季度后期,并须上报原计划批准机关审批。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凡属国家定价的,都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可按有关规定议价销售。
二、关于计划内外工业生产资料串换的价格问题
物资经营单位为解决工业生产资料不同品种规格相互调剂或周转中的临时困难,需要将计划内外生产资料相互串换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物价、计划部门备案,并做到串换数量及盈亏相抵基本平衡。不得借串换牟利和影响年度平价供应计划和企业生产计划的均衡完成。违者,物价检查部门按将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转计划外高价销售查处。
三、关于物资经营单位上年结余的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可否议价销售问题
物资经营单位对上年结余或剩余的计划内物资,原则上应纳入本年度调拨分配计划,不得转为计划外高价销售。加工企业超储积压的原材料(如钢材)等,允许按市场调节价格出售。
四、关于以“集资”、“返利”等为名加价销售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问题
企业销售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不得以“集资”、“返利”等名义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外加价或加收费用,增加用户负担。违者,按变相涨价查处。
五、关于国家规定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生产和经营环节如何浮动问题
凡规定实行浮动价格的日用工业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生产和经营环节均可在原定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不得层层重复浮动。产销地工商批发企业必须在销货发票上注明基价或中准价。凡规定实行浮动价格的生产资料,经营环节应在浮动的出厂价格基础上,加规定的费率或差价率制定供应价格。也可在不搞重复浮动的前提下,由有关部门或地方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价格浮动幅度,制定具体浮动办法。
六、关于查处农副产品收购中的压级压价问题
收购农副产品,必须贯彻分等论价原则,严禁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违者,一经查出,必须严肃处理。压级压价款能退还农民的应退还农民;确实无法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关收缴财政,并视情况处以罚款。抬级抬价使国家蒙受损失的,一经查出,对当事人员也要给予必要的处理。
七、关于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以哪个时期的政策、法规为依据问题
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发案当时的政策规定为依据。如果政策规定有变动,过去已按发案当时的政策、法规规定处理结案的,不再变动。对尚未处理的案件,如果按过去的政策法规属于违法,而现在属于合法的,可免于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