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1986年第7期发表了聂新宇同志的《应否接受特定订货的简算方法及其最低售价的确定》一文,对当前企业应否接受特定订货及如何迅速简算作了探讨。我读后很受启发,今提出商榷意见如下:
一、关于应否接特定订货,聂文中提出了利用固定费用对比分析的公式为:5351
我认为这个公式错了。因为公式没有考虑客户出价的因素。聂文举例之所以相符,是因为客户出价等于原来的单位成本之故。如客户出价不是14元,而是15元或13元,则差别收入不是28,000元,而将为30,000元或26,000元,减去差别成本23,500元后,差别收入超过差别成本便不是4,500元,而是6,500元或2,500元,与公式计算结果就不一致了。
我认为公式应改为:
以上述原例及后两个出价代入,分别为:
〔(14-14)+3〕×2000-1500=4500(元)
〔(15-14+3〕×2000-1500=6500(元)
〔(13-14)+3〕x2000-1500=2500(元)
这才完全相符了。上述公式这样改后,实际上为:
《财务与会计》1986年第7期发表了聂新宇同志的《应否接受特定订货的简算方法及其最低售价的确定》一文,对当前企业应否接受特定订货及如何迅速简算作了探讨。我读后很受启发,今提出商榷意见如下:
一、关于应否接特定订货,聂文中提出了利用固定费用对比分析的公式为:5351
我认为这个公式错了。因为公式没有考虑客户出价的因素。聂文举例之所以相符,是因为客户出价等于原来的单位成本之故。如客户出价不是14元,而是15元或13元,则差别收入不是28,000元,而将为30,000元或26,000元,减去差别成本23,500元后,差别收入超过差别成本便不是4,500元,而是6,500元或2,500元,与公式计算结果就不一致了。
我认为公式应改为:
以上述原例及后两个出价代入,分别为:
〔(14-14)+3〕×2000-1500=4500(元)
〔(15-14+3〕×2000-1500=6500(元)
〔(13-14)+3〕x2000-1500=2500(元)
这才完全相符了。上述公式这样改后,实际上为:
因此,不是“利用固定费用对比分析”,而是应用出价与单位变动成本之差,即边际贡献或边际利润进行对比分析。
二、公式如此修改后,聂文中第二部分“特定订货最低单价的分析确定”也可应用此公式。仍以上例演算,假定订货最低单价为X元,代入公式:
(X-11)×2000-1500=0
X=11.75(元)
此公式可以演算成:
这便与聂文中的公式相同了。
三、用此公式尚可确定在商定单价下特定订货保本的产量,超过此保本产量才能期望增加利润。
仍以上文三个例中的出价14元、15元和13元计算则得保本产量X件之值分别为:
(14-11)×X-1500=0
X=500(件)
(15-11)×X-1500=0
X=375(件)
(13-11)×X-1500=0
X=750(件)
此公式即是:
四、用此公式还可确定在出价和订购数量已经商定的情况下容许必须追加固定投资的最大金额,即将此公式演算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