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确理解《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对于正确贯彻执行《会计法》,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围绕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会计法》有关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会计法》查处的经济案件主要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经济纠纷等.在具体运用上,以各种贪污罪、行贿受贿罪、投机倒把罪、破坏公共财产罪、渎职罪、报复陷害罪等案件运用得最为经常和广泛。
《会计法》第五章着重规定对下列五方面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一)会计核算工作方面的违法行为。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会计核算资料进行的违法行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三)会计人员、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经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予以受理、办理、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的;
(四)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提出关于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
正确理解《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对于正确贯彻执行《会计法》,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围绕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会计法》有关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会计法》查处的经济案件主要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经济纠纷等.在具体运用上,以各种贪污罪、行贿受贿罪、投机倒把罪、破坏公共财产罪、渎职罪、报复陷害罪等案件运用得最为经常和广泛。
《会计法》第五章着重规定对下列五方面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一)会计核算工作方面的违法行为。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会计核算资料进行的违法行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三)会计人员、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经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予以受理、办理、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的;
(四)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提出关于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的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单位行政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会计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会计法》有关法律责任的具体运用
对上述五方面的违法行为,《会计法》规定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追究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两种。
1.《会计法》规定.对违反上述五个方面的违法行为,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在具体案件中究竟给予8种处分中的哪一种,则应视情节轻重程度,初犯还是屡犯,对社会危害和影响程度,本人认识、改正错误的态度等,按有关程序、手续进行处理。
2.《会计法》规定,对违反上述(二)、(三)、(五)方面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大的,认定为犯罪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处以刑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与主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应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在依据《会计法》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时,不管是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还是刑事处罚,都还要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党团等社会团体的组织纪律处分。一般情况下,凡是触犯刑律、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都应当同时受到其所在社会团体的组织处分。当然,这些组织纪律处分绝不能代替或影响违法人员减轻应负的法律处罚。
《会计法》施行的实践表明,只有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我们的经济建设才能有秩序地沿着社会主义轨道健康地前进,我们的财会工作才能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有秩序地进行。《会计法》运用于实践,服务于实践,显示了法律的强大威力,也必将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