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9 作者:陈今池 沈小凤
[大]
[中]
[小]
摘要:
一、销售收入的管理
销售收入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通过出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货币收入。销售收入的取得与产品价格的制订,产品推销渠道的组织,以及货款结算方式的采用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为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部门在对销售收入进行管理时,必须掌握以下几方面的知识。
1、产品价格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国内销售的产品,除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的以外,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其出口产品,则可由企业自行制定,但需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具体制定各种产品的外销价格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为适应国际市场行情瞬息万变的情况,企业在制定价格时,必须加强市场调研。同时,还应采取灵活的价格政策、以制定出较为合理的价格,以免由于定价不合理而使企业减少销售收入或失去销售机会。
(2)企业出口产品如与我国外贸部门出口产品相同,应与相应的外贸专业总公司共同协商出口产品价格,以免因价格混乱而造成双方不必要的损失。
(3)制定价格应考虑国际贸易中的价格条件,如内陆交货、装运港交货、目的地交货等。...
一、销售收入的管理
销售收入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通过出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货币收入。销售收入的取得与产品价格的制订,产品推销渠道的组织,以及货款结算方式的采用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为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部门在对销售收入进行管理时,必须掌握以下几方面的知识。
1、产品价格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国内销售的产品,除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的以外,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其出口产品,则可由企业自行制定,但需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具体制定各种产品的外销价格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为适应国际市场行情瞬息万变的情况,企业在制定价格时,必须加强市场调研。同时,还应采取灵活的价格政策、以制定出较为合理的价格,以免由于定价不合理而使企业减少销售收入或失去销售机会。
(2)企业出口产品如与我国外贸部门出口产品相同,应与相应的外贸专业总公司共同协商出口产品价格,以免因价格混乱而造成双方不必要的损失。
(3)制定价格应考虑国际贸易中的价格条件,如内陆交货、装运港交货、目的地交货等。不同的价格条件有着不同的含义,它们反映了买卖双方所应负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些都应在出口产品价格中有所反映。
(4)制定外销商品价格,还应考虑我国人民币与外币比价的变化,争取获得较多的外汇收入。
2、产品的销售比例和销售渠道
产品的销售比例是指产品的内销与外销的比例。它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企业外销产品的外汇收入,应能支付企业的一切外汇支出;(2)企业销售产品期望的利润率,以及为实现这一利润率而制定的产品内外销销售价格;(3)国内外市场对产品的需求情况。
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销售情况较为复杂,不仅受国际经济因素的影响,而且有时还受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因此,如遇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产品的内外销比例在确定后亦可改变,但改变时,必须经合资双方协商,并应得到有关方面同意。应当指出的是,无论发生怎么样的变化,外汇收支平衡和利润两个因素是始终应予考虑的因素。
在产品价格和销售比例确定后,为了及时取得销售收入,企业还必须安排好产品的内外销渠道。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销渠道一般有:(1)企业自行设立外销机构,向国外销售产品;(2)通过我国外贸部门出口;(3)由外方合资者经销出口;(4)由外国经销商向国外出口或在国外包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无论采取哪一种渠道外销产品,均应掌握国际市场动态、价格、销售利润以及客户状况等方面情况的变化。另外,还应选择合适人员作为代表,派驻境外的销售机构,参与产品推销工作,以学习国际市场的销售知识,取得经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销产品的销售途径,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一般有以下几种:
(1)企业生产的属于国家统配和计划供应的产品,如重要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汽车等,应纳入我国物资分配渠道。企业应通过主管部门将产品列入物资管理部门的分配计划,按计划销售给指定用户;
(2)企业生产的属于由物资、商业部门经营的产品,应由物资和商业部门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订购;
(3)属于上述两类计划收购之外的部分,以及不属于计划收购的产品,企业可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关单位代销;
(4)企业生产的属于我国外贸公司需要进口的产品,经协商企业可将其出售给外贸公司,并收取外汇。
3、结算方式的选择
为了及时获得销售收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部门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及时办理销售结算。目前,国内货款的非现金结算方式主要有:支票、托收承付、信用证等,其适用范围和具体使用方法均与国营企业相同。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托收和信用证,等等。
(1)汇款是付款方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汇交收款方的一种结算方式。它一般适用于贸易从属费用的支出及资本借贷等。
(2)托收是指出口商为向国外买主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发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一种结算方式。它可用于贸易货款的结算,但应用范围并不广泛。
(3)信用证是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信用证是银行用作保证本国进口商有支付能力的凭证。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方式结算时,进口商不仅可以在付款后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而且还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控制出口商的交货日期。对出口商来说,则不仅有了收取货款的保障,而且还可以获得银行贷款,加速资金周转。为此,在进出口双方互不了解的情况下,利用信用证方式办理货款结算有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
二、利润的管理
1、利润的形成
利润不仅能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而且是企业分配利润的主要依据。利润计算是否正确,将涉及到国家以及合资各方的利益。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部门必须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组织利润的核算,为实现对利润的管理提供准确的资料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润的构成,因各企业的经营业务内容的不同而异,下面按不同的企业类型分别介绍利润的构成情况。
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的利润总额是由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和营业外收支三部分组成。产品销售利润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工业性劳务)所取得的利润。它是构成利润总额的基本部分,其形成过程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
其他业务利润是指企业提供的非工业性劳务(如运输等)和出售多余材料、外购商品所取得的利润。营业外收支是指除产品销售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损益,如投资收益和损失,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和损失,贸易外汇补贴收入,罚款收入和支出,以前年度收益和损失,捐赠支出,坏账损失,非常损失等。
中外合资经营商业企业利润总额同样包括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和营业外收支三部分。销货利润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所取得的利润。其形成过程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其他业务利润是指企业经营商品销售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如附营修理,出租等所发生的利润。营业外收支是指各项非营业损益,包括内容与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相同。
中外合资经营服务企业的利润总额则包括业务收入净额和营业外收支两部分。其中服务业务收入净额是指服务业务收入总额扣除业务收入税金、营业支出和管理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2、利润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年度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即为当年未分配利润,在经过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验证核实后,才能作为分配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实现利润应先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在开办初期,第一、二年可以免缴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可以减半缴纳)。如果以前年度有未弥补亏损,则应先从本年利润中弥补,然后再计算缴纳所得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应根据应纳税利润额和规定的税率(按规定,内地所得税税率为30%,加上地方所得税后的税率为33%)计算确定。
例:内地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年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则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
3,000,000元×33%%=990,000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利润应按规定提取各项企业基金,即企业储备基金、企业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一般为净利润的10—1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提取各项基金以后的剩余利润,即是可供分配的本年利润。该项利润一般可按中外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以前年度有未分配利润,可一并进行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开办初期,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亏损。出现亏损后,应尽量先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另外,还可以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部门在年度终了时,应根据当年利润或亏损实现情况,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的数额,按照中外双方投资比例编制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讨论,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分配。
利润分配后,外方分得利润可按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汇往国外,也可以把允许汇出的利润存入中国银行或在我国境内进行再投资。
利润分配后,中方分得利润应按规定在中方投资企业和国家之间进行分配。但对于用场地使用权作投资而分得的利润,应上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对于用中国银行贷款投资而分得的利润,应按规定先支付本息。中方分得利润在作了上述两项扣除后,在征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将剩余利润用于以下用途:(1)根据合资双方协议规定购买对方股份;(2)按照合资双方协议要求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再投资;(3)在企业开办初期,可在与外方对等的原则下,留给企业一部分作为准备金。剩余利润在用于以上用途后,如还有多余,企业应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