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制度规定,财政部门是分配预算资金的,所以总预算会计按“银行支出数”核算财政预算支出。事业行政单位是使用预算资金的,所以单位预算会计按“实际支出数”核算单位经费支出。这样,就产生了两者的差数:“银行支取未报数”。这不仅在会计核算上给财政部门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而且因为上年的“银行支取未报数”对于总会计来讲,实际上已成为帐外资金,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造成漏洞。这是多年来预算会计业务技术研究的一个课题。这里,我们介绍一种比较简便和有效的帐务处理和控制办法。事实上,因为单位会计的“实际支出数”反映在“经费支出”科目中,根据制度规定,按年累计计算,平时并不冲销,只在年终结账时一次冲销“拨入经费”。所以,平时“银行支取未报数”的波动,只涉及预算执行进度,并不影响单位账务处理和双方对账。对决算支出数额和总会计与单位会计的一致性产生影响的仅只是年末的“银行支取未报数”。对此,一级财政部门可统一要求本级所属全额预算单位改按以下办法进行年终结账:
一、增设“年末银行支取未报数”科目;
二、年终结账按全年“银行支出数”作以下分录:
收:“年末银行支取未报数”
付:“拨入经费”
三、同时,按全年“实际支出数”作以下分录:
收:“经费支出”
付:“年末银行支取未报数”
四、“年末银行支取未报数”科目年初收方余额反映上年结转本年的“银行支取未报数”;本期收方发生额反映本年“银行支出数”;本期付方发生额反映本年“实际支出数”;期末收方余额反映年末“银行支取未报数”:
五、“年末银行支取未报数”科目余额结转下年,即为“上年银行支取未报数”。此科目数额在年度中间一般不发生变动。
采用这种账务处理方法的好处是:
1.单位会计按“银行支出数”冲转“拨入经费”,与总会计核算口径统一,达到两者衔接一致的目目的,加强了预算会计体系的完整性。
2.双方数字趋向一致,简化了对账手续,有利于财政部门审核报表,进行监督。
3.单位会计把“银行支出数”纳入会计核算和账务平衡,改变了过去“银行支出数”的产生仅限于向财政提供数字而不参与单位资金核算和平衡的状况,有利于加强“银行支出数”的核算管理。
4.单位会计把年末“银行支取未报数”单独列示,有利于加强对“银行支取未报数”的管理控制,堵塞漏洞。
此外,还有利于简化“经费包干节余”的核算。由于上年“银行支取未报数”单独列示,简化了“拨入经费”科目的核算内容,“经费包干节余”即使不专设科目核算也不致发生混乱。同时,因为历年财政决算办法中已将“经费包干节余”作为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款项,次年仍需纳入预算分配管理渠道,财政部门本身采用核定指标方法进行控制管理。因此,只须在“拨入经费”科目下设置“经费包干节余”二级科目进行核算,既避免了“经费包干节余”专设科目的繁琐账务处理,又能与财政部门总会计核算取得一致。
采用这种账务处理方法还可以通过核定控制指标和核定决算的程序加强对“银行支取未报数”的控制管理。例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核定“银行支取未报数”控制指标或“经费材料”限额和“经费暂付”控制指标,以期压缩到一个较低的合理水平上。对明显不合理的暂付款或弄虚作假转移资金的,可以通过核定决算程序核定其全年“银行支出数”,将其不合理部分或转移的资金从“银行支出数”中予以剔除。剔除部分的款项继续反映在“拨入经费”科目中,结转下年,从而抵拨下年经费。
当然,无论采取什么办法,都应按照要求在决算准备工作中抓好落实和控制材料库存和清理往来款项的工作,以期把年末“银行支取未报数”压缩到最低限度。
如果对年末“银行支取未报数”控制较好,在账面上反映出的“年末银行支取未报数”较为合理,还可以将其作为下年的考核指标或衡量基数,用之对下年平时“银行支取未报数”的波动变化进行考察控制。
总之,采用以上办法,通过把年末“银行支取未报数”列为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的一个环节,既达到了总预算会计与单位预算会计作为一个体系完整衔接的目的,又有利于对之加强管理,对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是有一定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