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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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把一九八六年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做好,特作以下规定:
一、加强对决算编审工作的领导。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都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严格按照国家各项财政经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完成编报决算的任务。各级财政、税务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财税专管员、财政驻厂员以及广大财会人员的作用。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要对企业决算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决算的质量,并按时汇编上报。
二、抓紧搞好年终财产的清查盘点和帐务的核对清理工作。所有企业(包括关、停企业)在年度终了前,要组织一定的力量,安排一定的时间,对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特别是对容易形成帐实不符的大宗原材料、在产品等,要重点进行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外财产物资按规定需要清理入帐的,都要清理入帐。
对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核批准后,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调整成本。
企业的各项存款、借款要与银行核对清楚。
企业的所有应收...
为了把一九八六年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做好,特作以下规定:
一、加强对决算编审工作的领导。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都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严格按照国家各项财政经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完成编报决算的任务。各级财政、税务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财税专管员、财政驻厂员以及广大财会人员的作用。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要对企业决算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决算的质量,并按时汇编上报。
二、抓紧搞好年终财产的清查盘点和帐务的核对清理工作。所有企业(包括关、停企业)在年度终了前,要组织一定的力量,安排一定的时间,对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特别是对容易形成帐实不符的大宗原材料、在产品等,要重点进行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外财产物资按规定需要清理入帐的,都要清理入帐。
对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核批准后,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调整成本。
企业的各项存款、借款要与银行核对清楚。
企业的所有应收、应付、暂收、暂付等往来款项,都要与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对清楚。该收回的,都应及时清理收回;该偿还的要及时偿还。坏帐损失,应在取得债务方企业主管部门、财政机关或法院等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后,列入成本。
在财产清查盘点和帐务核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要尽可能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并及时调整帐目。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都要协助企业做好这项工作。企业的财产清查和处理情况,要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三、严肃认真地处理企业的财产损失。企业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和其它损失,都应核实数额,查清原因,及时处理。需要核销的损失,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审查批准后,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当年决算。
企业处理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的流动资产积压物资削价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即属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的,除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外,应由企业税后留利负担;属于银行贷款不当造成的,应由银行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工业企业列入生产成本,物资、供销企业列入营业外支出。
发现有贪污盗窃的,要认真地清查处理,并追回被贪污盗窃的财产和资金。对严重官僚主义造成的损失,也要严肃认真地处理。
四、认真核实企业的产品成本。企业应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编制年度决算过程中,企业要核实产品产量,原材料消耗、工资和费用。正确计算各种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和产品销售工厂成本。严禁乱挤、乱摊成本,凡不应列入产品成本的开支,均应从成本中剔除。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83)财工字17号和财政部、国家经委(86)财工字第438号文件规定,正确计算企业原材料节约奖。
生产中耗用的材料必须按实际价格计算,采用计划价格进行计算成本的企业,如有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和分摊材料成本差异的,必须予以纠正。待摊费用的项目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企业预提费用的数额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预提标准。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当在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严禁利用费用的待摊、预提和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人为地虚列成本和盈亏。
所有企业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除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折旧费、修理费等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列支外,其余经费今年下半年都要比去年同期的实际支出压缩。各地区、各部门可视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压缩比例,分别进行考核。
五、认真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和《关于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不得自行改变工资基数、上交税利基数和浮动比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改革的规定执行。
六、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都要严格执行折旧条例及其细则。一九八六年调整折旧率的数额和行业,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经委下达的范围执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企业经批准在执行《试行条例》统一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时。要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自我消化能力,确保上交国家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同时要按照《试行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编制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表,按隶属关系报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将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计算表在年度决算中上报财政部门。
七、管好用好五项基金。国营企业都必须按照上级核定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分别管理,分别使用。前两项基金用于发展生产和技术进步,不得挪用于职工福利开支和发放奖金,企业发放的奖金必须从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挪用职工福利基金发放奖金和实物。
八、正确计算企业盈亏。要在核实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成本、销售费用和营业外收支等基础上,进一步核实企业的盈利或亏损。
企业所有的自销产品,包括实行浮动价格和议价的自销产品,都应按实际售价计入企业销售收入,获得的利润也应全部纳入企业的利润总额,计算交纳所得税和调节税。国营大中型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后超产自销的产品(只限于生产资料)按财政部、国家经委(85)财工字327号文件规定,其浮动加价部分的利润免征调节税。
非法提价收入,应按财政部(84)财预字第20号文件的规定全部上交国家财政,企业不得计提留利。
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的年收入超过三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应依法征收所得税。
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按财政部(86)财工字10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企业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必须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出项目和内容填列,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另立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教育部门按规定返还给办学单位的教育费附加,应列作营业外收入。
要严格审查销售费用,凡与销售费用无关的开支不得列入销售费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未经国务院明文批准,自行向企业乱摊派资金和费用的,均应纠正。企业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摊派款项,应当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费用,必须全部由企业自有资金列支。
九、企业用各种专项借款进行的建设项目,在年终决算前应进行一次检查。如工程还在进行已经发现无投产价值和投产后不能产生预期经济效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对没有实现经济效益的项目,借贷双方都应承担经济责任。企业归还各种专项借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从该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中归还。归还借款的利润和根据归还借款利润按核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合计数,不能超过该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数。
主管部门借给企业或用自有资金委托银行贷款部分以及企业向银行借入的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贷款,企业应由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归还,不得用企业利润归还。
十、严格控制和审查财政退库。各种财政退库,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对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应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计划亏损企业,凡是当年扭亏为盈的,除原核定的当年亏损指标照给,当年盈利全部留用外,第二年和第三年实现的利润可以采取利润分成的办法,具体分成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自定。第四年开始按利改税办法执行。
对生产市场短线产品,因设备落后而发生亏损的企业,经财政部门和经委审查,技术改造花钱少、见效快、确实能收到扭亏效果的,可视财力情况,将一至三年的亏损指标提前预拨(借)给企业用于扭亏性的技术改造,促进扭亏为盈。
已经实行利改税的盈利企业,在执行中发生亏损的,其亏损应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一年抵补不足的,可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其他各种补贴和经费退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和审批程序办理。
十一、清算、核对各项预算缴拨款项。企业应交所得税、应交调节税、应交预算的利润、承包费、固定资金占用费、流行资金占用费等都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政,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不得拖欠、挪用和截留。企业逾期不交税、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滞纳金;偷税、抗税和截留收入的,要按照规定给予惩处。
企业已交预算的利润、所得税、调节税、承包费、固定资金占用费、流动资金占用费及已收到的弥补亏损、定额补贴等,应编制缴库、退库对帐单,并与金库、财税部门核对清楚,由企业、金库、财税部门签章后,随同决算上报。国务院各经济部门根据直属企业的对帐单汇总上报财政部。
十二、编好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决算报告的组成部分。所有企业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都必须编报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各项经济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以及比上年度增减的分析,着重分析企业的经济效益(包括降低成本和扭转亏损),上交利润(含所得税调节税承包费、资金占用费)、企业留利和各种专项借款的使用及还款情况;说明本年汇编企业户数,国家固定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各项专用基金、各项专项借款、未交利润、多弥补亏损和企业决算反映的预算缴拨款与金库数不一致的原因等。
十三、做好企业决算的审查工作。企业在编制决算以前,要充分作好各种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本规定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决算,经财务部门负责人、企业领导或总会计师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
财税专管员、财政驻厂员应督促帮助企业编好决算,并就地进行初审。财政税务部门在初审中发现问题,属于纳税问题,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属于其它财务问题,应向企业及时提出,双方尽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利润监交机关同时将双方有争议的问题签注意见,随同企业决算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处理。
十四、严肃财经纪律。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和检查,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92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一九八六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发现有乱挤成本,乱列营业外支出,多提企业留利,截留利润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
财政部(85)财工字第486号《关于一九八五年国营工业企业年度决算中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解答》一文中除第七、八条外,其他各条仍然有效。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决算编报过程中,要及时交流经验,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先进,推动工作。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物资、供销、交通、城市公用等企业,年度决算的编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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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