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九八六年十月五日)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6)92号《通知》中关于“中央设在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中央主管部门派人检查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派工作组进行重点检查,查出的入库违纪收入,地方财政可按规定分成”的精神,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对地方派工作组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对象是中央工交、外贸和金融企业,以及由中央财政开支的粮油、棉花加价款。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同国务院派赴各地的大检查工作组商定。
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和粮油、棉花加价款,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委托地、市、县大检查办公室派人检查。如有必要,还可持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介绍信前往检查(介绍信授权国务院大检查工作组填发)。
中央军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选派合适的人员进行检查。
二、地方派人查出中央企、事业单位和由中央财政开支的粮油、棉花加价款的违纪金额中应补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基金),...
(一九八六年十月五日)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6)92号《通知》中关于“中央设在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中央主管部门派人检查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派工作组进行重点检查,查出的入库违纪收入,地方财政可按规定分成”的精神,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对地方派工作组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对象是中央工交、外贸和金融企业,以及由中央财政开支的粮油、棉花加价款。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同国务院派赴各地的大检查工作组商定。
地方检查中央企、事业单位和粮油、棉花加价款,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力量进行检查,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委托地、市、县大检查办公室派人检查。如有必要,还可持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介绍信前往检查(介绍信授权国务院大检查工作组填发)。
中央军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选派合适的人员进行检查。
二、地方派人查出中央企、事业单位和由中央财政开支的粮油、棉花加价款的违纪金额中应补交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基金),以及应减少的弥补亏损额或事业费拨款额,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实行就地交库办法的企业,其应补交的收入和能源交通基金,由被查单位按有关预算科目填列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不得缴入地方金库;亏损企业应减少的弥补亏损额,由当地监交机关就地抵顶应拨亏损弥补数。并由检查单位填写“地方检查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签证单”,经检查单位、被查单位和当地监交机关签章后,一式五份,分别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一份),财政厅、局(二份),被查单位的中央主管部门(一份),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一份)。
(二)实行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交库办法的企业,其应补交的收入和能源交通基金,由被查单位层层汇交中央主管部门,再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上交中央总金库,不得层层截留、克扣和挪用,也不得交入地方金库;亏损企业的应减弥补亏损额,由财政部统一抵顶应拨中央主管部门的亏损补贴数。并由检查单位填写“地方检查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签证单”,经检查单位、被查单位签章后,一式五份,分别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一份),财政厅、局(二份),被查单位的中央主管部门(一份),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一份)。
(三)实行利润包干上交和亏损包干部门的所属企业,其应补交的收入或应减少的亏损额和能源交通基金,由被查单位按有关预算科目填列缴库书,就地交入中央金库,不得交入地方金库。并由检查单位填写“地方检查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签证单”,经检查单位、被查单位和当地监交机关签章后,一式五份,分别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检查办公室(一份),财政厅、局(二份),被查单位的中央主管部门(一份),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一份)。实行利润包干上交部门所属企业的应交违纪收入和能源交通基金,全部上交入库,不抵顶部门包干上交任务;实行亏损包干部门所属企业的应减少的弥补亏损数,则应抵顶部门亏损包干指标。
(四)地方派人查出套取中央财政开支的粮油加价款,由被查单位直接汇交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用于抵顶中央财政应拨粮油加价款指标。并由检查单位填写“地方检查粮油、棉花加价款签证单”,经检查单位、被查单位签章后,一式五份,分别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二份),财政部(一份),被查单位的中央主管部门(一份),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一份)。
(五)地方派人查出套取中央财政开支的棉花加价款,由被查单位直接汇交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集中汇交财政部,用于抵顶应拨中央主管部门的棉花加价款支出。同时,由检查单位填写“地方检查粮油、棉花加价款签证单”,经检查单位、被查单位签章后,一式五份,分别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二份),财政部(一份),被查单位的中央主管部门(一份),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一份)。
(六)查出中央事业单位违纪金额中应减少财政拨款数和能源交通基金,由检查单位比照企业的办法,填报“签证章”,分送有关部门,应减少的事业费拨款数,由财政部统一抵顶中央主管部门的事业费拨款指标。
三、各检查单位填报的“签证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汇总表连同各检查单位填报的“签证单”一并上报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会同财政部审核后,统一由财政部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照(86)国检办字第4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20%的分成手续。
地方派人查出中央企、事业单位和粮油、棉花加价款的违纪金额中,地方财政可参与分成的限于以下几项:(1)盈利企业已补交入库的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2)亏损企业实际减少的弥补亏损数;(3)事业单位实际减少的拨款数;(4)抵顶支出指标的粮油、棉花加价款;(5)中央企、事业单位已补交入库的能源交通基金。除此以外,地方查出中央企、事业单位的其他各种税收以及违价收入、罚没收入等,均不能分成。
四、地方派人查出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的违纪问题,如检查单位与被查单位意见有分歧,检查单位应将违纪情况和双方的意见同时上报财政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研究解决。
(文中讲的两个表本刊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