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施行。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抓好,担负起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有计划地发展会计查帐验证和会计咨询事业的责任。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是我们管理和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法律依据。财政机关的领导和会计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学习《条例》,并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对贯彻执行《条例》作出具体安排。鉴于有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性质、业务内容、地位作用尚不了解,还需要进行广泛宣传,以扩大注册会计师制度的社会影响。
学习《条例》的基本要求,就是要认清形势,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形势,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对会计师事务所性质的认识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所以,它的性质是由注册会计师的性质决定的。《条例》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客观、公正、独立,是商品经济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因此,不要把会计师事务所办成一个行政机关,也不要把它当作财政厅(局)的延伸。它是国家批准的...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施行。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抓好,担负起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有计划地发展会计查帐验证和会计咨询事业的责任。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是我们管理和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法律依据。财政机关的领导和会计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学习《条例》,并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对贯彻执行《条例》作出具体安排。鉴于有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性质、业务内容、地位作用尚不了解,还需要进行广泛宣传,以扩大注册会计师制度的社会影响。
学习《条例》的基本要求,就是要认清形势,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形势,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对会计师事务所性质的认识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所以,它的性质是由注册会计师的性质决定的。《条例》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客观、公正、独立,是商品经济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因此,不要把会计师事务所办成一个行政机关,也不要把它当作财政厅(局)的延伸。它是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法人组织,是一个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它和政府审计部门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政府审计部门是国家政府机关,是国家的一种监督职能,具有强制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验证,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有国家监督的职能,只是一种社会公证。它们和当事者的关系,是受托和委托、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审查和被审查的关系。所以,注册会计师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也应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必定会有发起和支持单位,但成立以后,不应该成为这些单位的职能部门和附属机构,应该依法独立执行业务,在业务上保持客观、公正、第三者的立场,不受任何单位、任何人的干预。因此,要认真学习《条例》,了解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把握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才能保证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建设,沿着《条例》规定的正确方向前进。
二、整顿提高发展,加强基础建设,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实行,几年来,会计师事务所有了很大发展,注册会计师队伍成倍增长,各方面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是比较满意的,成绩很大。但它毕竟是一项新事物,在前进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各个事务所有必要在财政厅(局)的领导下对照《条例》的要求,普遍进行一次整顿。包括:人员整顿、思想整顿、纪律整顿和业务整顿。通过整顿,达到人员素质提高、业务质量提高。希望在今年内,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能有自己的业务标准、工作规范、职业道德要求以及对注册会计师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对会计师事务所规定一些内部管理的基本原则。比如: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财务开支的原则规定,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后备基金制度,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向财政厅(局)报告的制度,等等。当前,一项十分紧迫而又重要的任务,就是人才的培养。一方面,要切实考核现有人员的业务能力、知识范围,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运用多种方式,如送出去培训实习、请进来传授经验、以老带新、在职自学,等等,使他们的业务素质尽快地提高,使一部分年老的业务骨干知识尽快更新,以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急需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地解决后续人才的成长问题。财政部门应该为各个会计师事务所广纳贤士创造条件,努力解决青黄不接给开展工作带来的困难。
三、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开创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新局面。
《条例》的施行,是开创注册会计师工作新局面的起点。新局面能否开创,关键在于主管的财政机关是否按照《条例》所赋予的任务去落实。为此,我们必须注意抓好如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统一规划。国务院通知指出:“各地区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具体条件,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不要一哄而起。”我们应当认真执行国务院的指示,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所谓“工作需要”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需求。各地财政部门应该对形势的发展,作出恰当的估计。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人才的分布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不能“一刀切”,一哄而起。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需求和人才条件等方面都比较成熟,他们可以先走一步;经济不发达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一切从实际出发,始终坚持条件,严格按《条例》办事。
第二,统筹安排。对于需要由财政机关审批的社会会计、社会审计机构,应该进行一次调查研究,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作出统筹安排。哪些先批,哪些缓批,哪些不能批,都要事前心中有数。总的原则,一要工作需要,二要具备条件,两者缺一不可。同时,还必须按《条例》规定,坚持“财政机关批、财政机关管”的原则。各财政厅(局)不能批而不管;其他社会会计、社会审计机构,也不能只向财政机关要一个合法牌子而不听管。此外,根据注册会计师独立、公正、客观的特点,部门、行业不能办会计师事务所。因此,财政机关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时,首先应该审查发起和支持单位的合理性、合法性。
第三,严格要求。贯彻实施《条例》,各财政厅(局)应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实际问题,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现在能办到的,立即就办。比如:“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注册会计师”,就应该按《条例》规定,加以妥善解决;对兼职挂名的注册会计师,要进行适当处理;统一收费标准,由省级财政厅(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按《条例》要求,对现有注册会计师进行一次复查考核等等,这些都是立刻就可以办的。二是现在条件还不具备,就要积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尽快按《条例》办。比如:对申请注册会计师人员的考试,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有些还不能做到自收自支的会计师事务所力争收支平衡等等,这些都需要抓紧进行工作,努力创造按《条例》规定办事的条件。三是《条例》不允许做的,就立即刹车。比如:不是财政机关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能办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会计查帐验证业务;违反《条例》第四章规定的七条纪律的事,也不应该再做。一句话,执行《条例》,必须从严要求。
第四,稳步前进。对于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我们要稳步前进。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按照《条例》的要求,逐步做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在批准成立以后,既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包办代替。但《条例》中讲的六件事起码要管好:一是审查批准,二是业务监督,三是检查经济收支,四是掌握人员变动,五是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六是执行纪律。各地可以根据这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向财政厅(局)报送的材料,限定一些需要事先请示工作的范围。有的地区提出要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年检”,这个建议是可行的、有益的。今后应该规定,凡“年检”不合格的,不能执行业务。
随着《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必将出现一个新局面,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