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9 作者:陈今池 沈小风 北京经济学院
[大]
[中]
[小]
摘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的结构特点和管理要求
任何一个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有和它的经营内容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来说,举办它的主要目的就是引进外国的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引进和先进技术的引进,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涉及国际商品贸易,后者涉及国际技术贸易。但在实际工作中,在谈到设备引进时,通常包括技术引进在内。机器设备被称为硬件(hard ware),专利、专门技术称为软件(soft ware),引进的机器设备形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形固定资产,引进的专利或专门技术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无形固定资产,简称为无形资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的先进程度和质量,决定着企业产品质量,以及能否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取得优势。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在固定资产上投资越多,技术设备更新越快,企业的产品质量和价格也越有竞争能力,这就是通常所谓的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企业。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不断提高机器设备的质量,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也就是提高企业资本的有机构成,增加固定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重。
从...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的结构特点和管理要求
任何一个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有和它的经营内容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来说,举办它的主要目的就是引进外国的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引进和先进技术的引进,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涉及国际商品贸易,后者涉及国际技术贸易。但在实际工作中,在谈到设备引进时,通常包括技术引进在内。机器设备被称为硬件(hard ware),专利、专门技术称为软件(soft ware),引进的机器设备形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形固定资产,引进的专利或专门技术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无形固定资产,简称为无形资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的先进程度和质量,决定着企业产品质量,以及能否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取得优势。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在固定资产上投资越多,技术设备更新越快,企业的产品质量和价格也越有竞争能力,这就是通常所谓的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企业。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不断提高机器设备的质量,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也就是提高企业资本的有机构成,增加固定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重。
从财务管理角度来看,企业的固定资金比重越高,营业杠杆作用就越大。所谓营业杠杆作用(ope-rating leverage)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个机器设备较多的企业比机器设备较少的企业具有更大比重的固定成本,因而需要较高的营业水平或产品销售量才能达到盈亏分界点,但销售量一旦超过盈亏分界点,其利润额上升幅度亦较快,其利润水平会大大超过固定资金比重小的企业。
如上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结构的一个特点,是引进机器设备占企业资金的比重较大,另一个特点是在固定资产中,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等占有一定的比重。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入员不仅应做好引进机器设备等有形固定资产的管理,还应管好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必须了解它们的不同特点,以及如何才能充分发挥它们的经济效益。
二、办好固定资产的接交和转移手续,做好固定资产的记录和保管工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是由中外合资者双方提供的,是双方共有财产。对于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机器设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人员应参加办理接交手续,事先须经严格测试验收,并检查所附证件,如维护说明书、发票、运费单据等是否齐全,作价是否合理。对中方合资者作为投资而提供的设备,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对于已经办理转移手续的各项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以掌握以后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企业固定资产的完整无缺。
三、做好固定资产更新资金管理工作
根据我国现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500元以上的资产即属于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不断地发生损耗,其中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由于这些损耗而减少的价值称为固定资产折旧,为了补偿这部分减少的价值,需要以折旧费的形式摊入产品成本,随着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收回这部分价值。
因此,正确合理计提折旧费,保证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实物形态更新,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我国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直线法。直线法(straight-line method)是指按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年度是相等的。它的计算公式为:
根据我国现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一般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另外,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1)房屋、建筑物最短使用年限为20年,(2)机器设备最短使用年限为10年;(3)电子设备和运输设备最短使用年限为5年。
2.加速折旧法。目前在我国对加速折旧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加速折旧或快速折旧,就是规定比较短的使用年限。持这种观念的人们认为,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规定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平均折旧率为10%,已经大大高于国营企业的折旧率,因而已属于快速折旧.这种对加速折旧的理解,所涉及的仅是折旧年限的长短,并不涉及折旧费的计提方法。
另一种对加速折旧法(accelerated depreciat-ion)的理解,不仅包括比较短的使用年限,而且还包括采用的折旧方法,从而对使用年限的早期比晚期计提更多的折旧费。西方财会人员所指的加速折旧法主要是指余额递减法(declining-ba1ance deprec iation)和年限总额法(sum-of-the-years′-digits depreciation),这种折旧方法的理论依据是机器的使用效能是逐年降低的,所提折旧费亦应逐年减少。采用这种折旧法在头几年之内即可将投资的大部分收回,这样就可以避免无形损耗所带来的风险,使企业可以尽快采用新设备,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但这种折旧方法可以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获得额外的税收优惠,并影响国家税收。因而,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采用上述加速折旧方法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人员在固定资产更新资金管理工作中,所遇到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在固定资产的更新过程中,同时做好固定资产改造的资金供应工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除提存的折旧费外,还可以通过银行借款,企业基金和留存利润获得补充资金来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人员应当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上述资金来源,在考虑资金占用成本的情况下,充分地利用一切可以筹措的资金,并作好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的管理工作,以尽可能少的支出获得更大的经济效果。
四、提高引进设备的利用效果
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果,使它们为企业提供更大的经济效益,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个最重要的任务。一般来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设备,均具有较好的使用效能。但是如果我们的管理水平跟不上去,不规定严格的设备管理制度,即使设备再先进,也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
因此,要提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引进设备的利用效果。首先应配备精通维修和操作方法的技术人员。外国投资者或外国制造厂商为了投资和推销产品,通常向我方提供技术服务,代我方培训技术人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重视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其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设备管理制度。其中包括设备保管的责任制度、日常维修制度以及设备操作制度等,认真贯彻这些设备管理制度,对于保证设备完好和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能,将起重要作用。
五、做好无形资产摊销和管理工作
无形资产是指无实体存在的,或是非物质的资产。但并非所有无形的或无实体存在的资产都称为无形资产。例如,应收帐款和预付费用等均没有实体,但却属于流动资产。因而确切地讲,只是无实体存在的长期资产或资本性资产,它们为企业所带来的收益超过一个经营周期,才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无形资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无形资产,例如,专有技术和专利可以使企业具有竞争能力,并为企业带来长期收益,从这一点来看,它们所起的作用与有形固定资产并没有什么不同。
无形资产包括的项目主要有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专利权(patent)是经政府特殊批准,从而使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市场销售上享有独占权;专有技术(know-how)与专利权相类似,购买外方的专利或专有技术通常需要花费一大笔投资。商标则是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对企业产品的需求,而向政府申请获得的。另外,场地使用费和开办费等亦均属合资企业的无形资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人员对于无形资产的管理,首先要求做好验收和入帐工作。对于中外方以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应按合资协议或合同所规定的金额作为原价入帐,对于购入的无形资产,则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原价入帐。对于外方出资的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等,应提供图纸、专利证书、商标注册的复制件,以及技术性能等有关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人员应配合业务部门认真做好上述资料的清点验收工作、作为登记入帐的重要依据。
其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人员还应做好无形资产的摊销(amortization)。凡是合资协议或合同已经明确规定了摊销年限的无形资产,即应按合同规定计列;没有规定使用期限的,一般可按十年摊销,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合资期限。由于无形资产价值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总值中占居一定比重,其价值摊销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无形资产投资的回收,关系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产品成本的水平,而且还涉及年度利润的计算和分配是否合理。在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应当与它们实际产生的收益相适应。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