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将国营企业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转给集体企业使用,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国营企业在兴办集体企业的初期,对集体企业在资金、设备、场地等方面给予的支持,必须坚持等价交换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国营企业将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转让给集体企业使用,应按有偿调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按调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减)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记入“企业固定基金”);按调出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帐面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将收到或应收调入单位的价款,借(增)记“专项存款”或“专项应收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国营企业将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采取出租的形式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应收取不低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租金。企业收到或应收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时,借(增)记“专项存款”或“专项应收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该项出租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冲减更新改造基金。
问:国营企业在兴办集体企业时,借给集体企业使...
问: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将国营企业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转给集体企业使用,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国营企业在兴办集体企业的初期,对集体企业在资金、设备、场地等方面给予的支持,必须坚持等价交换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国营企业将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转让给集体企业使用,应按有偿调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按调出固定资产的净值,借(减)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记入“企业固定基金”);按调出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帐面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将收到或应收调入单位的价款,借(增)记“专项存款”或“专项应收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国营企业将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采取出租的形式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应收取不低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租金。企业收到或应收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时,借(增)记“专项存款”或“专项应收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该项出租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冲减更新改造基金。
问:国营企业在兴办集体企业时,借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周转资金,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国营企业借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周转资金,由集体企业在税后利润中分期归还,归还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年。逾期要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息的占用费。
周转资金,借给集体企业使用时,借(增)记“其他应收款”或“专项应收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科目。收到集体企业归还的周转资金,借(增)记“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其他应收款”或“专项应收款”科目。由于逾期归还周转资金而收取的不低于银行贷款的占用费,应冲减流动基金银行借款利息,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企业管理费”科目。企业用专用基金借给集体企业作为周转资金使用的,其逾期归还周转资金而收取的占用费,增加企业的专用基金,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问:国营企业派往集体企业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按协议由集体企业向国营企业交纳劳务费,其工资等由国营企业支付,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答:国营企业派往集体企业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在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如果协议规定由集体企业以劳务费形式交国营企业,然后再由国营企业支付,则国营企业在收到劳务费时,应作其他销售处理,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科目。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本月应发的工资,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或“工资基金”科目;支付工资时,借(减)记“应付工资”或“工资基金”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国营企业派往集体企业参加生产经营人员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并专户存储,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