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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9 作者:张在芳 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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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务与会计》编辑部:
你刊1986年第4期所载马昌时的“涉外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与核算”一文。其中关于工资开支问题,马同志认为,“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应按照所在地区同行业的国营企业职工实际工资的125%至150%(包括按规定支付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医疗费用和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确定的”。据我所知,国家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所在地区同行业的国营企业职工实得工资的120%至150%确定”。而不是马昌时所说的按“125%至150%确定。”同时,《管理规定》的第11条明确规定:“合营企业必须按照国营标准企业,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这一部分费用和补贴,不应包括在按职工实得工资的120%至150%的数额内。马昌时同志将应视同工资一样进入成本的费用和补贴,理解为包括在上述120%至150%的范围内,显然是不对的.
合营企业根据董事会讨论确定计入成本的“名义工资”,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实际发给职工的工资,第二部分包括劳保、医疗费用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根据国家劳动管理部门的规定,第二部分的数额,一般应掌握在平...
合营企业根据董事会讨论确定计入成本的“名义工资”,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实际发给职工的工资,第二部分包括劳保、医疗费用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根据国家劳动管理部门的规定,第二部分的数额,一般应掌握在平均工资的122.68%左右,其中劳动保险、医疗费用、集体福利、交通和取暖补贴、探亲路费等,约为37%左右,余下的85%左右,则应上交财政,作为合营企业补偿国家为每个中方职工提供的物价、房租补贴和文化教育等消费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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