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注册会计师是伴随商品经济发展而出现的,现在已经成为世界范围的一种职业.我国于1980年开始考核批准注册会计师,并陆续成立了几十家会计师事务所。它是为适应实行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而产生的。现在,国务院根据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这是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重要措施。
在其他国家,注册会计师是自由职业者,可以单独挂牌执行业务,也可以合伙组成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执业。他们不是政府职员,也不受雇于公司企业,而是从事法定独立审计和提供会计咨询服务的一种专门职业。他们在执行业务中,是居于国家机关、有关委托人或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其经济收入来源,是向业务的委托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条例》规定注册会计师是经国家批准从事法定业务的专业人员。为了明确工作性质和不同的法律责任,《条例》将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划分为两大类,即:第一、会计查帐验证业务。主要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其向外部提供的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报告。我国公布的有关经济法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清...
注册会计师是伴随商品经济发展而出现的,现在已经成为世界范围的一种职业.我国于1980年开始考核批准注册会计师,并陆续成立了几十家会计师事务所。它是为适应实行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而产生的。现在,国务院根据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这是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重要措施。
在其他国家,注册会计师是自由职业者,可以单独挂牌执行业务,也可以合伙组成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执业。他们不是政府职员,也不受雇于公司企业,而是从事法定独立审计和提供会计咨询服务的一种专门职业。他们在执行业务中,是居于国家机关、有关委托人或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其经济收入来源,是向业务的委托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条例》规定注册会计师是经国家批准从事法定业务的专业人员。为了明确工作性质和不同的法律责任,《条例》将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划分为两大类,即:第一、会计查帐验证业务。主要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其向外部提供的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报告。我国公布的有关经济法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和出资证明书,须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后方为有效。各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实际上是以开展涉外的会计查帐验证工作为主要业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对国内企业的会计查帐验证工作也将逐步展开。这部分业务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这方面的业务。第二、会计咨询业务。这类业务,在一般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其他会计人员也可以承办。如设计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经济咨询,培训财会人员等。根据上述业务内容,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应同样保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立场。注册会计师的任务,是为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服务。在业务活动中,既要维护国家法制,又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他们所执行的法定会计查帐验证,既不代表国家政府,也不代表经济组织管理部门或出资人;他们不参与委托单位的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活动,也不行使政府行政权力,而应当超脱于各个经济利益关系者之外,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使其从事的会计查帐验证活动,得到社会的公认。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是委托者与受托者的关系。委托,是由委托人提出要求,双方签订相应的协议,注册会计师按照委托的内容、范围和具体要求办理业务,并向委托人出具有关报告。注册会计师保持执行业务的独立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用的经济文件进行查帐验证,客观上就使他们负有鉴证者的职责。因此,他们首先应自觉遵守《条例》所规定的工作规则,并对出具报告内容的正确性与合法性负法定的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办理法定的业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条例》规定为“是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这是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地位、任务、法律要求和工作特点而确定的。但会计师事务所与一般事业单位有很大的区别:首先,它不是国家机关的一个部门,也不是政府某一部门的附属机构;第二、它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第三、它应当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在经济上不依赖国家和任何其他单位,业务收入应依法纳税。所有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同是注册会计师承办法定业务的工作机构,但他们是各自独立的法人组织,相互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各地区可以根据条件和需要成立会计师事务所。所谓条件,是指有足够的适合担任注册会计师的人才;所谓需要,是指经济活动中出现了由注册会计师承办法定会计查帐验证业务和会计咨询业务的必要性。
严格审定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对保证工作质量和保持信誉十分重要。过去,只规定对具备一定学历和经历的人员,经当地省级财政机关考核批准,可以担任注册会计师.这是在注册会计师制度重建初期,人才不足,年龄偏大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素质,根据我国会计队伍人才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应当采取以考试为主的办法,即具备一定学历和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这将是今后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主要途径。但《条例》还规定,对于具有较高会计学术水平和长期实践经验的专家,经过考核,可以免予考试。现在,我们有一大批业务素质较高的老专家陆续从其它工作第一线退了下来,他们的知识、经验足以胜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在目前一段时期内,将他们有选择地补充到注册会计师队伍中来,有利于开展急需进行的业务。但考核应当对学识与经验并重,不能因为“老”而降低条件,更不得作“照顾”性质的安排或迁就个人的意愿。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由政府进行管理。在所有国家,大都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由这个部门授权职业团体进行管理,各国由财政部门管理者居多。大国一般由中央和省(州)两级管理,小国则由中央直接管理。在我国,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除规定由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外,并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须由国务院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同时,会计查帐验证业务,是对经济组织会计工作质量的检查鉴证,其是非的具体标准,又多在于是否遵守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因此,《条例》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关,在全国为财政部,在各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这一规定,既符合《会计法》的有关条款,也符合我国管理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在《条例》发布施行后,凡承办法定会计查帐验证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业务类似而名称不同的机构,未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厅(局)批准、登记的,应当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同时,应当定期向主管的财政机关报告业务开展、经济收支和人员变动等情况。
我国的会计查帐验证和会计咨询业务,经过几年的实践和努力,已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数量逐渐增多。对外开放继续扩大,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都为扩展注册会计师业务不断提供条件。特别是在《条例》公布以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由于这些机构是独立的事业单位,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交流经验,执行纪律,除财政部门要做好工作外,有必要由注册会计师组织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以沟通政府管理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系。协会除全国组织外,分会只设到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数较少不具备成立分会条件的地区,他们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参加临近地区的分会。目前,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代表着70个国家的98个成员团体,并制订了供各成员国家和团体共同协调遵守的国际会计、审计、教育、职业道德等准则。我国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于发展会计领域的国际联系,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和国际信誉,将是有益的。
我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在“七五”计划开始之年发布,是有重要意义的。主管这项工作的财政部门,应当作好贯彻执行和管理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全体注册会计师,都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办事,在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和技术,全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商品经济等方面,进一步作出贡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关心和支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保护他们的法定权益,使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制度得到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