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润、利息和暴利,都是分配的客体。
利润的法律含义:凡是从事生产经营所获得的盈余(赢余),即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支出后的剩余部分都叫利润。按照实现途径的不同,它的组成可分为三个部分:(一)产品价格内含的法定利润。如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的法定利润为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2.5%,设备安装工程造价的法定利润为人工费的30%。(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耗费所得。包括由此而增加的收入和节省的开支。(三)其他收入。如参加联营分得的利润,投资或股份的红利、营业外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等。
利息的法律含义:凡因存款、放款或投资而得到本金以外的资金都叫利息。可分为存款利息、放款利息和股息。
利润与利息的区别:前者主要是劳动创造新价值的货币表现;后者主要是对利润的分配形式,利息的获得者,一般不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只是为生产经营提供资金。资金本身不可能创造利润,只能从资金运用者所获得的利润中分配到一定数额的利息。例如,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资者,投入合营企业的资金,如果来自银行贷款,所需支付的利息(即所得税法所称的资本的利息),应当用合资者分得的股息、红利支付,而不得计入合营企业的成本冲减利润。
国营...
利润、利息和暴利,都是分配的客体。
利润的法律含义:凡是从事生产经营所获得的盈余(赢余),即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支出后的剩余部分都叫利润。按照实现途径的不同,它的组成可分为三个部分:(一)产品价格内含的法定利润。如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的法定利润为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2.5%,设备安装工程造价的法定利润为人工费的30%。(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耗费所得。包括由此而增加的收入和节省的开支。(三)其他收入。如参加联营分得的利润,投资或股份的红利、营业外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等。
利息的法律含义:凡因存款、放款或投资而得到本金以外的资金都叫利息。可分为存款利息、放款利息和股息。
利润与利息的区别:前者主要是劳动创造新价值的货币表现;后者主要是对利润的分配形式,利息的获得者,一般不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只是为生产经营提供资金。资金本身不可能创造利润,只能从资金运用者所获得的利润中分配到一定数额的利息。例如,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资者,投入合营企业的资金,如果来自银行贷款,所需支付的利息(即所得税法所称的资本的利息),应当用合资者分得的股息、红利支付,而不得计入合营企业的成本冲减利润。
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应是利润的分配,而不是生产经营的耗费。但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成本管理法规一直规定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可以计入成本。这样的法律规范有利于促使国营企业节省流动资金,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利息的性质和资金本身不能创造利润的事实。至于金融企业期末利息收入结余,作为利润核算,只是为了管理上的方便,并不是说利息就是利润。
暴利:凡用不正当手段在短期内获得的巨额利润和利息都叫暴利。包括套购外汇、投机倒把以及放“高利贷”等取得的暴利。所用手段如触犯刑律的,则是犯罪行为。
由于利润、利息和暴利的性质不同,有关的法律规范也有所不同。
第一,对于利润。国家通过价格进行限额管理,前面提到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造价中的法定利润率,就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至于国家不统一管理的商品价格中包含的计划利润,由增产节约和其他收入形成的利润,都不实行限额管理。国家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所得税后,对税后留利的分配,包括国营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集体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以及个人股本的红利等,对分配比例和额度都有规定。如发放工资和奖金超过规定限额时,要征收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
第二,对于利息。国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存款利率和放款利率。还对股息实行限额管理,并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变化和银根的松紧情况,调整利率和限额。
第三,对于暴利。国家采用以下两种法律限制暴利:其一是所得税法。如1963年发布的工商所得税试行规定,凡全年所得额超过规定额度的,要在依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基础上,加征一成至四成。这种加成,只是提高税额,而不是对牟取暴利所采取不当手段的惩罚。其二是刑法。根据牟取暴利的手段和情节,按照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行,分别给予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各种徒刑的处分。凡是侵占国家收入的,仍应依照海关法和税法,补缴税款,并要处以罚款。
利润、利息和暴利具有不同的性质,有关法规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