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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9 作者:郑明星 福建省莆田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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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笔者发现有的单位以假用途提取现金,用以支付不该用现金支付的款项。从我了解的情况看,这种现象施工企业较为突出。如有一个建筑工程公司,向开户银行提取一笔用途为“发放十二月份工资”的4,936.50元现金,而真正用于工资(含补助工资及福利等)的为3,436.5元,其中1,500元则用于购买劳保用品。为了加强现金管理,控制市场货币流通,建议银行在支付现金时,要逐笔审查,严格把关。对数额较大、用途不清的,还应深入调查核实。单位财会部门,则要认真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不得弄虚作假,更不能为经济违纪现象开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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