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贵刊1986年第一期刊登了胥晓峰同志“不要挪用保修费”一文,本人认为胥文中关于企业把家用电器商品的保修费转为盈利,和视同盈利上交财税部门,就是严重违反了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笼统提法不妥,与国家关于保修费的财务制度不符,对此本人谈点看法。
一、保修费能否转为盈利要根据不同情况而论。商业企业的所谓保修费,是“三保”,即保修、保换、保退费用的统称,是保证用户在一定时期内免费修理电视机、录音机、收音机等商品而拨付的专项费用,原则上应直接用于有关“三保”的费用开支,不得把保修费当作营利赚钱的项目,允许盈亏。对保修费的盈亏处理,财政部(81)财企字第542号“关于电视机等商品保修费管理问题致上海市财政局的复函”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即电视机、录音机、收音机的保修费在年末有结余时,对未满保修期的部分,应留待下年继续使用,对已满保修期的结余或超支部分,应列入当年损益处理;如不集中保修的,应列入当年损益统一核算。我认为,在国家对家用电器商品保修费的管理没有修改前,企业必须按以上规定办理。那种把电视机、录音机、收音机未满保修期部分的年末结余转为盈利、或将已满保修期部分的年末结余及不集中保修的保修费收支摆在往来帐...
贵刊1986年第一期刊登了胥晓峰同志“不要挪用保修费”一文,本人认为胥文中关于企业把家用电器商品的保修费转为盈利,和视同盈利上交财税部门,就是严重违反了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笼统提法不妥,与国家关于保修费的财务制度不符,对此本人谈点看法。
一、保修费能否转为盈利要根据不同情况而论。商业企业的所谓保修费,是“三保”,即保修、保换、保退费用的统称,是保证用户在一定时期内免费修理电视机、录音机、收音机等商品而拨付的专项费用,原则上应直接用于有关“三保”的费用开支,不得把保修费当作营利赚钱的项目,允许盈亏。对保修费的盈亏处理,财政部(81)财企字第542号“关于电视机等商品保修费管理问题致上海市财政局的复函”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即电视机、录音机、收音机的保修费在年末有结余时,对未满保修期的部分,应留待下年继续使用,对已满保修期的结余或超支部分,应列入当年损益处理;如不集中保修的,应列入当年损益统一核算。我认为,在国家对家用电器商品保修费的管理没有修改前,企业必须按以上规定办理。那种把电视机、录音机、收音机未满保修期部分的年末结余转为盈利、或将已满保修期部分的年末结余及不集中保修的保修费收支摆在往来帐上的作法,才是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保修费财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增加企业盈利部分的保修费应不应该上交国家,这涉及到企业利润分配问题。按照国家规定,商业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在交纳所得税(大中型企业还要交纳调节税)前,只扣除经财税部门批准的归还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的利润和还款利润提取的两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这明显地说明,保修费应转为盈利的部分,理所当然地要按税法规定上交税金。胥文中认为家用电器商品的保修费,在财会处理上,不能视同盈利上交财税部门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