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高等学校教师兼课酬金是否计入奖金总额?
答:高等学校的教师兼课酬金,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兼课教师每人每月所得兼课酬金最多不超过30元”。按直接从事兼课教师的人数计算,在规定金额标准之内的部分,不计入奖金总额,超过部分计入奖金总额。
问: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超额酬金是否计入奖金总额?
答:根据经财政部同意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教师教学工作是超额酬金,以超教学工作量10小时为计算单位,每超过10小时发给酬金4元”。在这个标准范围内的部分,不计入奖金总额,超过部分计入奖金总额。
问:咨询服务单位的所得收入发给职工个人的部分是否计入奖金总额?
答:按照中国科协、财政部《关于科协系统及所属学术团体科技咨询服务收费的暂行规定》“咨询服务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在收益的10%范围内提出一定款额,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对咨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的奖励”,“专家咨询津贴可参照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的标准执行,每人每月咨询津贴总额不得超过30元”,这部分咨询津贴和奖励,不计入奖金总额。凡未经同级财...
问:高等学校教师兼课酬金是否计入奖金总额?
答:高等学校的教师兼课酬金,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兼课教师每人每月所得兼课酬金最多不超过30元”。按直接从事兼课教师的人数计算,在规定金额标准之内的部分,不计入奖金总额,超过部分计入奖金总额。
问: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超额酬金是否计入奖金总额?
答:根据经财政部同意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教师教学工作是超额酬金,以超教学工作量10小时为计算单位,每超过10小时发给酬金4元”。在这个标准范围内的部分,不计入奖金总额,超过部分计入奖金总额。
问:咨询服务单位的所得收入发给职工个人的部分是否计入奖金总额?
答:按照中国科协、财政部《关于科协系统及所属学术团体科技咨询服务收费的暂行规定》“咨询服务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在收益的10%范围内提出一定款额,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对咨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的奖励”,“专家咨询津贴可参照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的标准执行,每人每月咨询津贴总额不得超过30元”,这部分咨询津贴和奖励,不计入奖金总额。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或虽经同意但发放数额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部分,均应计入奖金总额。
问:工资制度改革前实行的职务津贴是否计入奖金总额?
答:凡工资制度改革前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未按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的,以及工资改革后未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发放的各种津贴(含职务津贴、岗位津贴、浮动工资等)、补贴的单位,都应就其发放数额全部计入奖金总额。高等学校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有关“在工资制度没改革之前,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学校基金,对职级不符的教师和其他人员实行职务津贴”,全年人均发放标准不得超过两个半月的规定,对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上述办法的高等学校,工资改革之前发放的职务津贴(或岗位津贴、浮动工资),按人均计算在1.25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不计入奖金总额,超过部分应计入奖金总额。
问:技术转让收入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奖金是否计入奖金总额?
答: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按5-10%的比例提取的奖金,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超过规定的提取比例多发的部分,视同奖金计入奖金总额。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制度研究处答,摘自《财政》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