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国营建设单位发生有偿调出调入设备材料和有偿转出转入未完工程等经济业务会计帐务应如何处理?
答:国营建设单位有偿调出调入设备材料和有偿转出转入未完工程,1983年修改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时未作规定,为了统一核算办法,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增设“第431号科目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经批准有偿调出器材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款项。建设单位有偿调出的设备、材料,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上级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收到调入单位归还的设备、材料或未完工程价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调出设备”“调出材料”“转出未完工程”三个明细科目,并按调入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二)增设“第831号科目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入的未完工程的应付款项。建设单位收到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借(增)记“库存设备”“...
问:国营建设单位发生有偿调出调入设备材料和有偿转出转入未完工程等经济业务会计帐务应如何处理?
答:国营建设单位有偿调出调入设备材料和有偿转出转入未完工程,1983年修改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时未作规定,为了统一核算办法,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增设“第431号科目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经批准有偿调出器材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款项。建设单位有偿调出的设备、材料,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上级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收到调入单位归还的设备、材料或未完工程价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调出设备”“调出材料”“转出未完工程”三个明细科目,并按调入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二)增设“第831号科目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入的未完工程的应付款项。建设单位收到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借(增)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收到其他单位有偿转入的未完工程,借(增)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科目(为简化核算手续,随同未完工程一同转入的待摊投资可直接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或设备投资),贷(增)记本科目;归还有偿调入设备材料及未完工程价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或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调入设备”“调入材料”和“转入未完工程”三个明细科目,并按调入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三)原“第431号科目应收款”,改为“第441号科目其他应收款”;原“第441号科目拨付所属投资借款”改为“第461号科目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三处)
问:职工可否用国库券抵还借欠公款?
答:财政部、人民银行(83)财综字16号和(83)财综字53号通知规定:过去职工借欠的公款,原则上应当归还现金。但是,对调离本地区、本部门的职工,确实拿不出现金归还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用职正本人购买的国库券抵还所欠公款。职工抵还的国库券,可连同已到期的利息,一并计算折还。利率按国库券条例规定的利率计算,满一年的算一年,不满一年的不算利息。各单位收回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国库券,由本单位自行保存,到期兑取本息。在会计帐务上,一面核销职工欠款,一面增加库存国库券。各单位对此要严格掌握,不调离本地区、本部门的职工,一律不得用国库券抵还借欠的公款。抵还借欠公款的国库券,只限本人购买的,不能用亲友的国库券抵还借欠公款。
问:国库券如何保管?
答:为解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个人购买国库券的保管困难,防止丢失、偷盗事故的发生,中国人民银行(81)银字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84)银字第96号通知决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国库券代保管业务,人民银行县以上支行,有保管条件的都应开办代理保管国库券业务,实行统一办理,集中保管国库券。保管办法和手续详见各地银行具体规定。保管国库券有困难的单位及个人,都可委托工商银行代理保管。
(财政部综合计划司债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