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辽宁省财政厅为了加强会计凭证的管理,严密会计核算手续,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用的收款收据实行统一管理:
一、统一收款收据的范围: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非营业性银钱收入、往来业务,必须使用由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收款收据,各收款单位在使用时,必须加盖收款单位的财会专用章,并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
二、统一的收款收据,由财政厅设计,省会计学会和辽宁会计师事务所联合组成的会计帐簿书刊发行组负责组织印制、管理、销售。其票面上印有“辽宁省财政厅检印”字样的图章,统一编号一式三联,一联收据存根,一联收款凭单,一联收款收据。三、规定统一的收款收据,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准向外单位转借、转让和为他人代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统一规定和未经核准的非营业性收款收据,如有违反,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承印或销售统一收款收据的单位,要指定专人妥善管理;购领统一收款收据的单位,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写明购领的册数,并建立购买领用登记册,严格购领、领用、保管和缴销手续。
辽宁省财政厅为了加强会计凭证的管理,严密会计核算手续,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用的收款收据实行统一管理:
一、统一收款收据的范围: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非营业性银钱收入、往来业务,必须使用由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收款收据,各收款单位在使用时,必须加盖收款单位的财会专用章,并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
二、统一的收款收据,由财政厅设计,省会计学会和辽宁会计师事务所联合组成的会计帐簿书刊发行组负责组织印制、管理、销售。其票面上印有“辽宁省财政厅检印”字样的图章,统一编号一式三联,一联收据存根,一联收款凭单,一联收款收据。三、规定统一的收款收据,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准向外单位转借、转让和为他人代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统一规定和未经核准的非营业性收款收据,如有违反,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承印或销售统一收款收据的单位,要指定专人妥善管理;购领统一收款收据的单位,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写明购领的册数,并建立购买领用登记册,严格购领、领用、保管和缴销手续。
填制要求:①三联必须一次复写填制,不得涂改:
如填制错误,不得撕掉,要保留备查。
②支付方式填“现金”或“转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