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度处
最近,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共同颁发了《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从1986年起开始施行。为了便于执行这一规定,我们就几个主要问题作些说明。
一、为什么要调整“拨改贷”范围?
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全部由拨款改贷款,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目的是为了增强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和投入产出观念,增强投资使用的经济责任制。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项改革对有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是十分必要的,成效也是显著的。但是,1985年后,对于科研、学校、行政事业性质等没有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在实行“拨改贷”的同时,准予豁免全部贷款本息,这种做法固然可以按其建设时间计算利息,考核投资的时间差异,但是执行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多,主要是这类建设项目的数量多,投资额不大,办理豁免的业务十分繁重,各方面力量牵扯较多,而实际作用不大。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拨改贷”体制,贯彻有借有还的信贷原则,从198年起对科研、学校、行政事业等没有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不再实行“拨改贷”,恢复按拨款方式进行管理。这样,今后的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就分为“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度处
最近,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共同颁发了《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从1986年起开始施行。为了便于执行这一规定,我们就几个主要问题作些说明。
一、为什么要调整“拨改贷”范围?
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全部由拨款改贷款,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目的是为了增强资金周转观念、利息观念和投入产出观念,增强投资使用的经济责任制。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项改革对有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是十分必要的,成效也是显著的。但是,1985年后,对于科研、学校、行政事业性质等没有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在实行“拨改贷”的同时,准予豁免全部贷款本息,这种做法固然可以按其建设时间计算利息,考核投资的时间差异,但是执行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多,主要是这类建设项目的数量多,投资额不大,办理豁免的业务十分繁重,各方面力量牵扯较多,而实际作用不大。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拨改贷”体制,贯彻有借有还的信贷原则,从198年起对科研、学校、行政事业等没有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不再实行“拨改贷”,恢复按拨款方式进行管理。这样,今后的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就分为“拨改贷”投资与拨款投资两个部分。这两部分投资要分列计划,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不得混同。
二、“拨改贷”项目与拨款项目由谁确定?
对此,《若干规定》第三、四两条中已经分别作了规定。具体来说,按照基建计划管理体制,大中型“拨改贷”和拨款项目均由国家计划安排,小型项目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国家核定的小型项目“拨改贷”投资和拨款投资内安排。经办建设银行和建设单位可按照计划执行。同时,对于实行拨款的建设项目,建设银行要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审查,予以确认,防止自行扩大实行拨款的范围。如果发现有不属于拨款范围而实行拨款的建设项目,可由经办建设银行会同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的预算级别上报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裁定。对于实行“拨改贷”的建设项目,经办建设银行经过调查研究,确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很差,没有还款能力,可以提出详细资料和审查意见,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
三、如何对拨款项目实行监督管理?
一部分实行拨款的建设项目,只是管理方式的改变,并不是可以放松管理,忽视投资效果。这部分项目直接关系到国家科学、文化、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有些项目是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影响重大。因此,对于实行拨款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按照一九七九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建委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执行,按照国家计划、建设程序、财政预算和工程进度办理拨款,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提高投资效果。
四、实行“拨改贷”的项目,管理上有哪些改变?
对此,《若干规定》第四点已经明确规定,择要说明几点:
1.这次补充了关于年度借款合同的内容。据调查,1985年实行“拨改贷”的建设项目,正式签订借款合同的为数不多,原因是现阶段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足,特别是对投产后的产供销和价格等因素难以预测准确,计算还款期有困难。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从实际出发,这次规定,由于特殊原因在建设期间签订借款合同确有困难的建设项目,可先与当地建设银行签订临时借款协议,临时借款协议的贷款额,一般应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总概算或计划投资额确定。同时,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签订年度借款合同,用以确认借贷关系,供应和使用资金,控制年度投资。至于何时签订借款总合同,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总概算已经批准,经济技术资料较齐全的,就应该签订借款总合同。如果确实资料不全、条件不具备,也可以延长期限,但是在建设项目建成投产时都应该签订总合同,确定还款期,据以偿还和收回贷款。总合同生效以后,临时借款协议和年度借款合同即失效,其借款额包括在总合同中。
2.改变了“拨改贷”项目的指标管理办法。1985年,建设项目的贷款指标分别由建设银行总、分行统一核定、分配和下达。这有利于建设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系统管理,但是执行以来也有一些问题,主要是项目多、业务量大,而建设银行力量有限,难以完全承担,不利于发挥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因此从1986年起,对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建设项目,改为由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银行总行向建设单位下达贷款指标。至于地方“拨改贷”项目的贷款指标,考虑到各地的情况不同,条件不同,办法不同,因此没有作统一规定,地方可以自行规定,或者由分行统一分配下达贷款指标,或者由主管部门会同分行分配下达,或者由分行与地区支行和经办行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