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资(1984)2580号文《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简称“拨改贷”)。对科学研究、学校、行政单位等没有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暂行规定》作了豁免本息的规定。根据一年的实践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从一九八六年起,上述豁免本息的建设项目不再采用“拨改贷”方式进行管理,恢复拨款方法。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计资〔1985〕2062号文发出了《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内容如下:
一、从一九八六年起,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国家预算内投资),分列为国家预算内拨款投资和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两部分。这两部分投资的数额,根据国家计划对投资结构和投资用向的要求,由国家在计划中确定。实行拨款的建设项目与实行“拨改贷”的建设项目,在资金渠道上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不相混同,不相挪用。
二、用拨款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范围限于:
(一)国防科研项目;
(二)各级各类学校项目;
(三)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方所属医院、救护中心、卫生检疫站;
(四)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所属没有直接收益的科研建设项目;
(五)由国家行政经费开支、列入国家行政编制的机关办公楼及其机关所属职工宿舍、食堂、幼儿园、托儿所和培训中心的建设;
(六)由国家财政拨事业经费,且没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的建设;
(七)国家物资储备局的仓库建设;
(八)防洪、排涝工程、市政工程、国防边防公路和边境县以下邮电通信工程;
(九)不实行收费办法的公路和独立公路大桥建设;
(十)其他非经济部门所属非营业性的,无还款能力的项目。上述项目,除学校外,只限于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具有独立设计任务书或总体设计并单独列入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
三、用拨款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
1.用拨款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的范围,大中型项目在国家计划中确定,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和地区在国家核定的拨款投资内安排,并需经各地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确认。中央拨款的小型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汇总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备案(每年九月底,对全年计划报一次)。用中央拨款投资安排的小型项目,如果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与经办建设银行的意见不一致,可由双方将该项目的性质和经济收入情况共同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裁定。
2.各部门、各地区无权自行扩大财政拨款建设项目的范围。各经办建设银行要严格按规定的拨款建设项目的范围进行审查、监督和拨款。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或建设工程,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银行总行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和建设银行分行根据实际情况收回预算内投资及相应的预算拨款;当年收不回来的,在下一年度扣回,或者改为“拨改贷”建设项目。
3.实行拨款的建设项目,其年度用款实行限额管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各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向建设银行总行、分行提出拨款计划,在总行、分行核定的拨款计划范围内向建设单位分配拨款限额。建设单位在拨款限额范围内支用拨款。
四、关于继续实行“拨改贷”的建设项目的几项补充规定
1.除了按规定实行拨款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用国家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继续实行拨款改贷款。
2.所有按规定实行“拨改贷”的建设项目,均一律先办理借款手续。由于特殊原因签订借款合同确有困难的,可签订临时借款协议;同时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签订年度借款合同(附式),据以供应和使用资金,控制年度投资。凡没有办理借款手续的,经办建设银行不得贷款。
3.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资〔1984〕2580号文第三十条规定可以部分豁免或全部豁免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建设项目,从1986年起,除经批准撤销的前期工作项目和某些经国家专项批准的项目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不予豁免贷款本息。个别项目偿还贷款确有困难的,须提出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的核算资料。国务院各部门安排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豁免申请,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审批。地方安排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计委与同级财政部门、建设银行审批。
4.对“拨改贷”项目的年度用款实行指标管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拨改贷”投资计划,向建设银行总行提出贷款计划;在建设银行总行核定的贷款计划范围内,由主管部会同建设银行向建设单位下达贷款指标。建设单位在贷款指标范围内支用贷款。地方“拨改贷”项目的指标管理,由地方自行规定。
5.鉴于没有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已经实行拨款办法,今后各部门不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资〔1985〕653号文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自己下达豁免本息的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安排的“拨改贷”投资项目,需要部分豁免或全部豁免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应报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批。
6.各部门安排的“拨改贷”建设项目,凡没有还款能力,宏观经济效益又不好的,建设银行经办行可以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确定后,撤销该项目,收回“拨改贷”投资。
五、一九八五年计划安排的“拨改贷”项目,有一部分在当年已办理了全部豁免或部分豁免贷款本息的手续。这部分豁免的投资仅指一九八五年当年安排的“拨改贷”投资。这些项目,凡是一九八六年继续建设的,按本规定执行,属于拨款范围的,改列国家预算内拨款项目。国家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凡是已经明确豁免“拨改贷”投资本息的项目仍然有效,该项目建设时可改列国家预算内拨款项目。
六、“拨改贷”建设项目,除本规定已作出新的规定者外,其余事项均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资〔1984〕2580号、计资〔1985〕653号文件执行。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