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全国性的或地区性的“协作会”、“交换会”、“研讨会”、“洽谈会”、“展销会”……与日俱增,大有“一发而不可收”之势。这些“年会”、“例会”等,多半由一、两家或三、五家“发起”,随后象滚雪球似的,参加单位越来越多,会议规模愈开愈大。据我所知,这种“民间”的、自发性的会议大都订有这样的“规矩”:凡参加者每人需交一定的“会议费”,少则四五十元,多则一二百元;会后一律回本单位报销。乍看起来,名正言顺、“合理合法”;其实不然,在报销时往往打了领导和会计的“马虎眼”。
在财税大检查时,才从不少单位弄清“会议费”中的名堂:用于伙食超标准部分的补贴、游山玩水的车旅费、购买“纪念品”馈赠与会人员,甚至连游览名园古刹的门票也都是从“会议费”里开支的,私人不花分文。
很显然,这种“会议费”同国家规定的正常的会议费,不但不是一码事,而且是大相径庭的。长此鱼目混珠搞下去,害处很大:挖了国家(集体)肥了个人,破坏了财会制度,腐蚀了干部和群众。这绝非危言耸听!国家对应该开的会议所需经费和伙食标准早有明文规定,为何擅自突破呢?国家三令五申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怎能随意违反呢?
当...
近几年来,全国性的或地区性的“协作会”、“交换会”、“研讨会”、“洽谈会”、“展销会”……与日俱增,大有“一发而不可收”之势。这些“年会”、“例会”等,多半由一、两家或三、五家“发起”,随后象滚雪球似的,参加单位越来越多,会议规模愈开愈大。据我所知,这种“民间”的、自发性的会议大都订有这样的“规矩”:凡参加者每人需交一定的“会议费”,少则四五十元,多则一二百元;会后一律回本单位报销。乍看起来,名正言顺、“合理合法”;其实不然,在报销时往往打了领导和会计的“马虎眼”。
在财税大检查时,才从不少单位弄清“会议费”中的名堂:用于伙食超标准部分的补贴、游山玩水的车旅费、购买“纪念品”馈赠与会人员,甚至连游览名园古刹的门票也都是从“会议费”里开支的,私人不花分文。
很显然,这种“会议费”同国家规定的正常的会议费,不但不是一码事,而且是大相径庭的。长此鱼目混珠搞下去,害处很大:挖了国家(集体)肥了个人,破坏了财会制度,腐蚀了干部和群众。这绝非危言耸听!国家对应该开的会议所需经费和伙食标准早有明文规定,为何擅自突破呢?国家三令五申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怎能随意违反呢?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正在狠抓党风,严禁搞新的不正之风。但有少数单位就是充耳不闻、我行我素,仍在那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此,建议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在查帐和办理报销中,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千万不要被那些打着“合法”旗号干违法勾当的人蒙混过去。
(本文作者是合肥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