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一
问:采用“个别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的企业,有偿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与已提折旧,如果小于固定资产原价,能否补提折旧?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答:采用“个别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的企业,在有偿调出固定资产时,按固定资产卡片上所列该项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和已提折旧的差额,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回的价款转作更新改造资金,借(增)记“专项存款”或“专项应收款”等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如果有偿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与已提折旧之和小于或大于固定资产原价的,其差额不再调整已提折旧。
二
问:国营工业企业以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专用基金与企业的专用基金共同购建固定资产,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专用基金,应在“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下设置“其他单位投入的专用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用其他单位投入的专用基金与企业专用基金共同进行专项工程,应于工程完工后,将其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按照其他单位投入...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
一
问:采用“个别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的企业,有偿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与已提折旧,如果小于固定资产原价,能否补提折旧?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答:采用“个别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的企业,在有偿调出固定资产时,按固定资产卡片上所列该项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和已提折旧的差额,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回的价款转作更新改造资金,借(增)记“专项存款”或“专项应收款”等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如果有偿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与已提折旧之和小于或大于固定资产原价的,其差额不再调整已提折旧。
二
问:国营工业企业以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专用基金与企业的专用基金共同购建固定资产,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专用基金,应在“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下设置“其他单位投入的专用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用其他单位投入的专用基金与企业专用基金共同进行专项工程,应于工程完工后,将其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按照其他单位投入专用基金和企业专用基金各自应负担的份额分别转帐。其中,应由其他单位投入专用基金负担的支出数额,借(减)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其他单位投入的专用基金”科目;应由企业专用基金负担的支出数额,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按工程实际成本,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金”科目(属于其他单位投入的专用基金负担的部分)和“固定基金”科目(属于企业专用基金负担的部分)。
三
问:国营工业企业对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而形成的固定基金,应在“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下设置“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些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原投资单位。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吸收的投资尚未归还投资单位前,该科目不能冲减。接受投入的固定资产,如同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一样,视同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与企业的其他固定资产一并计算提取折旧。提取折旧时,借(增)记有关生产费用科目,贷(增)记”应交折旧基金”科目,同时,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不冲减“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金”科目。
四
问: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对于外汇业务的管理,能否比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在外汇管理方面,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与中外合营企业是有所不同的。中外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中国银行,一切外汇支出从其存款中支付。由于存入与支出的帐面汇率往往发生差异,就形成了外汇兑换损益。而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就不存在外汇兑换损益的问题,在会计方面对外汇只需作备查登记而无需进行系统的核算。所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外汇业务的规定不适用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