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读了全怀信同志在1984年第六期《财务与会计》上发表的《国营施工企业对外购结构件计提法定利润的看法》文章(以下简称全文),有了一定的启发。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研究外购结构件要不要计提法定利润,是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现就自己的几点体会提出来与全怀信同志共同探讨。
首先,结构件只须稍加组合、吊装即能构成工程实体吗?由于建安工程性质的不同,所需结构件的种类也就各异。大的重达数吨,小的不足一斤,在组合、吊装的技术要求上,也有繁有简,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施工企业对外购结构件的订货、托运、检验、保管直到领出施工,不但要投入大量的艰苦劳动,而且还要承担着全部经济责任。单就“组合”来说,它在基建项目的单位工程中,是一个独立的分部工程。组合的本身就包含有一定的施工程序与技术标准。同时,还要符合下一个分部工程施工的需要。“稍加组合”是难以奏效的。
而且有的建安工程,就是结构件的组合与吊装,如通讯、送电线路工程,基本是由杆塔、电缆、瓷瓶、横担、拉板和紧箍件所构成。依照全文的观点,这些材料均属于结构件。若在计提法定利润时,将上述材料全部扣除,那么,承担这类工程的施工企业就无利可图了。
其次,单位价...
读了全怀信同志在1984年第六期《财务与会计》上发表的《国营施工企业对外购结构件计提法定利润的看法》文章(以下简称全文),有了一定的启发。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研究外购结构件要不要计提法定利润,是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现就自己的几点体会提出来与全怀信同志共同探讨。
首先,结构件只须稍加组合、吊装即能构成工程实体吗?由于建安工程性质的不同,所需结构件的种类也就各异。大的重达数吨,小的不足一斤,在组合、吊装的技术要求上,也有繁有简,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施工企业对外购结构件的订货、托运、检验、保管直到领出施工,不但要投入大量的艰苦劳动,而且还要承担着全部经济责任。单就“组合”来说,它在基建项目的单位工程中,是一个独立的分部工程。组合的本身就包含有一定的施工程序与技术标准。同时,还要符合下一个分部工程施工的需要。“稍加组合”是难以奏效的。
而且有的建安工程,就是结构件的组合与吊装,如通讯、送电线路工程,基本是由杆塔、电缆、瓷瓶、横担、拉板和紧箍件所构成。依照全文的观点,这些材料均属于结构件。若在计提法定利润时,将上述材料全部扣除,那么,承担这类工程的施工企业就无利可图了。
其次,单位价值的大小能不能作为区分结构件和材料的标准?我认为:结构件既然都是已凝结着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的半成品,那就没有必要再用价值来加以区分了。单位价值在多少元以上算是“较大”,在多少元以下算是“较小”,这也是个颇为复杂的问题。有的结构件与材料的区别是一目了然,有的就不易划分。如全文认为是结构件的钢轨、电缆,可在国家编印的材料价格目录中列入型钢与二类机电制品。可见要想做到界线准确无误是不容易的。
第三,结构件在购价中已含有法定利润,施工企业在组合吊装后还可不可以计取利润?全文认为,外购结构件在组合吊装后再计取法定利润,便不合理地“拔高”了工程造价。我觉得这似乎是忽略了商品经济中“做生意是要赚钱的”这一基本道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只要是自己生产的成品,不论是全部自制,或组合装制,都应按其产品全部价位计取法定利润。工交企业是如此,施工企业也当然是如此。这是符合社会主义经济核算原则的,也是由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所决定的。因此而产生的“重复”计提法定利润,必然难以避免。可以肯定地说,在目前的社会产品中,都包含着重复计提法定利润的因素(包括原材料)。一次性利润的产品是不存在的。故《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就明确地指出:“包括附属于房屋建筑物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和被安装的结构件的价值”。这充分说明施工企业对外购结构件组合吊装后是可以计取法定利润的。
第四、结构件与需要安装设备是否性质基本相同?我以为,性质并不相同,合并管理与核算更不合适。
1、需要安装的设备,在安装前本身就具有机动性能,结构件仅是金属和非金属的单一制品。需要安装的设备,是设计建安工程的基础,设备的主体与配套技术资料,是由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件由于总的价值不大,而又品名繁多,规格复杂,所以是由施工企业自行选供的.
2、一个大中型的基建项目,其需要安装设备的投资额,一般是建安工程的若干倍。在采购和储备上,不是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所能解决的,只能直接从建设单位基建限额中支付.工程竣工后剩余的备品备件,留作投产后的安全储备,也是非常恰当的。如果留给施工企业只能是加大积压物资的占用额,不利于继续施工。结构件要是改由建设单位管理,势必使建设单位要新增采购、运输、保管……等人员和设施的投资支出。而施工企业却能把自制与外购的结构件合并管理与核算。省人省事又省钱。
3、需要安装设备,在建安工程中不同于其它物化劳动。所以国家在计算基建投资完成额时对其作了特别规定,结构件就不能在计算工作量时比照办理。相反,现行《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倒考虑了“主要材料”、“结构件”两科目的核算对象虽不相同,但在性质上、核算方法上基本相同。因此,对科目的运用,作了一致的规定。所以说,结构件不能比照需要安装的设备管理与核算。
随着科学的进步,在基本建设中,为了缩短工期,降低造价,很有必要把细小的、单一的材料,通过专业化工厂,加工成大型的结构物、构件与砌块。扩大组装面,缩小施工面,这是建安工程的发展方向。若改变现有规定,缩小法定利润的计提基数,是不利于施工企业现代化水平迅速提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