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85年7期刊登了岑荣萍同志写的“‘存贷分户,后企业的资金管理”一文,通过工作实践,特别是应用公式实测、实算、反复对比、验证,我感到“岑文”关于确定合理的银行存款定额,节约利息支出的论述,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和核心,——掌握好存款与贷款的比例。在推导公式的过程中因概念不清,推理不严,导致结论错误。为了共同学习,互相切磋,提高资金管理水平,拟谈谈本人的肤浅认识,意为引玉之砖。
(一)、如何掌握存款与贷款的比例。实行“存贷合一”时银行是按实际透支数计算利息的。“存贷分户”以后,企业要经常有款存在银行,以便日常使用。由于存款利率小于贷款利率企业要多付利息,如能用银行给予的定额贷款优惠利率少付利息去抵补因存款分户而多付的利息,企业就可节约利息支出。这就需要计算一个贷款与存款的合理比例,以便根据贷款多少掌握存款数额。
合理比例的意义是:当存款额等于贷款额的十五分之一时,企业就可不增加利息支出;如存款额小于贷款额的十五分之一时还可以减少利息支出;存款额大于贷款额的十五分之一...
《财务与会计》85年7期刊登了岑荣萍同志写的“‘存贷分户,后企业的资金管理”一文,通过工作实践,特别是应用公式实测、实算、反复对比、验证,我感到“岑文”关于确定合理的银行存款定额,节约利息支出的论述,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和核心,——掌握好存款与贷款的比例。在推导公式的过程中因概念不清,推理不严,导致结论错误。为了共同学习,互相切磋,提高资金管理水平,拟谈谈本人的肤浅认识,意为引玉之砖。
(一)、如何掌握存款与贷款的比例。实行“存贷合一”时银行是按实际透支数计算利息的。“存贷分户”以后,企业要经常有款存在银行,以便日常使用。由于存款利率小于贷款利率企业要多付利息,如能用银行给予的定额贷款优惠利率少付利息去抵补因存款分户而多付的利息,企业就可节约利息支出。这就需要计算一个贷款与存款的合理比例,以便根据贷款多少掌握存款数额。
合理比例的意义是:当存款额等于贷款额的十五分之一时,企业就可不增加利息支出;如存款额小于贷款额的十五分之一时还可以减少利息支出;存款额大于贷款额的十五分之一时就要多付利息。可见,贷款额15是合理存款额的临界值。存款额大于(或小于)临界值的数额乘以存贷利率之差,即可求得多支(或节约)的利息。为了控制存款利息,可将存款与贷款的合理比例换算为存款利息与贷款利息的合理比例:
存款利息与贷款利息的合理比例表明:当存款利息等于贷款利息的五十七分之一时企业就可不增加利息支出;如存款利息小于贷款利息的五十七分之一时还可以减少利息支出;反之,当存款利息大于贷款利息的
五十七分之一时就要多付利息。可知6058是合理存款利息的临界值。由于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的比例为1∶4,如存款利息大于临界值1元,则多付利息=(4-1)×1元=3元,反之,则节约利息3元。因此存款利息大于(或小于)临界值的数额的3倍即为多支(或节约)的利息。
(二)、如何利用收付的利息数推算利息的节约或多支额。我认为利息节约或多支,实质上是存贷分户后两个变动因素(对存贷合一而言)综合影响计息而形成的差异。第一个变动因素,因银行给予定额内贷款优惠利率而少付利息:
第二个变动因素,存贷分户后,因存款分户相应增加了同数额的贷款,由于存款利率小于贷款利率而多付利息:
综合影响的结果:
(正数为节约额,负数为多支额)
综上所述,证明了“岑文”的计算公式
是错误的。析其原因:
<1>没有弄清楚收取的存款利息与多支的贷款利息的数量比例关系。误认为多付利息等于收取的存款利息。正确的答案是:多付利息是收取的存款利息的三倍。
<2>用收取的存款利息推算平均存款额时
月利率1.5‰,而是毫无根据地以月利率4.5‰来推算平均存款额,使推算出的平均存款额较实际存款额缩小了三倍(如岑文所举实例“某企业本年度收取存款利息10.8万元,经计算平均存款为200万元”
<3>错误地把银行存款利率与按存款额计算多支利息的利率混为一谈,等同看待。存贷分户后,存、贷利率之差=6‰-1.5‰=4.5‰,企业在计算因存款利率小于贷款利率而多付利息时使用这个差额利率4.5‰是正确的,但必须明确:银行在计算存款利息时采用的利率仍为1.5‰,决不是4.5‰,岑文在概念上没有划清这个界线,错把存款利率与差额利率混为一谈,等同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