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纪律与法律都是一种行为规范,但纪律和法律的管辖范围、奖惩依据和方法各不相同。纪律是政党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和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其成员遵守的行为规范,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临时口头规定;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它必须是书面规定,并且按照立法程序经过批准正式发布。
纪律与法律关系非常密切,两者的关系可以分为四种不同情况:
一、有一些纪律不涉及法律。例如:
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要受到行政处分,最严重的处分是“开除”。如果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不涉及法律秩序,当然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临时纪律。如由在持会议者宣布的会场纪律,旅游组织者宣布的集合,开车时间等活动纪律,都属于临时口头宣布的纪律。这些也谈不上法律问题。其他如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厂矿纪律等等,如其成员有所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但不一定受到法律制裁。如果有其他违法行为,就不仅仅是纪律问题,而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一些纪律在条件具备后上升为法律。例如:
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
纪律与法律都是一种行为规范,但纪律和法律的管辖范围、奖惩依据和方法各不相同。纪律是政党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和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其成员遵守的行为规范,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临时口头规定;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它必须是书面规定,并且按照立法程序经过批准正式发布。
纪律与法律关系非常密切,两者的关系可以分为四种不同情况:
一、有一些纪律不涉及法律。例如:
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要受到行政处分,最严重的处分是“开除”。如果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不涉及法律秩序,当然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临时纪律。如由在持会议者宣布的会场纪律,旅游组织者宣布的集合,开车时间等活动纪律,都属于临时口头宣布的纪律。这些也谈不上法律问题。其他如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厂矿纪律等等,如其成员有所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但不一定受到法律制裁。如果有其他违法行为,就不仅仅是纪律问题,而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一些纪律在条件具备后上升为法律。例如:
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在过去只要没有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都是作为违反纪律处理的。自从《会计法》公布以后,有这种行为的人不论有无其他违法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在过去只要没有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作为违反纪律处理的。自从《成本条例》公布以后,有这种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贪污,在建国初期只要认真检讨、积极退赔,一般作为违反纪律处理。自从50年代惩治贪污条例公布以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就要受到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可以处死刑。这些绝对不是任何纪律处分所能解决的。
三、有一些纪律和法律管辖的范围有性质上的差别,但同时有效。例如:
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一般的可以作为违反财经纪律,进行补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规定补税和罚款外,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的,一般的,退赔以后,给以适当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般的只要及时赔偿,可以适当给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则应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四、有一些法律管辖的行为,非纪律所能过问。例如:
各种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婚姻、家庭罪等,都是触犯刑律的,应当受到刑事处分,非纪律所能过问。
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要从重处罚,不能只给以纪律处分而不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支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要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款。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犯了伪造支票罪,与群众同等服刑,不能以纪律处分来代替。
总之,在执行纪律和法律的过程中,一定要分清两者的性质,防止以纪律代替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特别是在当前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过程中,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