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举债办企业,是西方各国企业界常用的办法。在我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中,目前也不乏其例。合资企业的基建借款及其利息的会计处理,在财政部发布的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中已有规定。本文拟结合实例,就分期支用、分期偿还的基建借款,说明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某合资企业成立后进行基本建设,向银行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根据借款条件,企业必须在借款协议签署之后的3年内,按工程进度分期用完全部借款;已用的借款按年率8%起息,复利计算;未用的借款余额,按每年0.5%收取承诺费;自借款协议签署之后的第4年起至第10年,每年还本付息一次,每年还本金额如下:
该企业在3年内借款的支用情况如下:
第1年6月30日 500万
12月31日 500万
第2年6月30日 500万
12月31日 500万
第3年6月30日 500万
合计 2,500万
该项基建工程在第3年年底完成,并于第4年起投入使用。对于基建期内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费用,按国家的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该计入工程成本,构成固定资产的原价。...
举债办企业,是西方各国企业界常用的办法。在我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中,目前也不乏其例。合资企业的基建借款及其利息的会计处理,在财政部发布的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中已有规定。本文拟结合实例,就分期支用、分期偿还的基建借款,说明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某合资企业成立后进行基本建设,向银行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根据借款条件,企业必须在借款协议签署之后的3年内,按工程进度分期用完全部借款;已用的借款按年率8%起息,复利计算;未用的借款余额,按每年0.5%收取承诺费;自借款协议签署之后的第4年起至第10年,每年还本付息一次,每年还本金额如下:
该企业在3年内借款的支用情况如下:
第1年6月30日 500万
12月31日 500万
第2年6月30日 500万
12月31日 500万
第3年6月30日 500万
合计 2,500万
该项基建工程在第3年年底完成,并于第4年起投入使用。对于基建期内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费用,按国家的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该计入工程成本,构成固定资产的原价。对于基建期内发生的未用长期借款的承诺费,我认为,也可一并计入工程成本,因为它与利息费用一样,也是一种资金使用成本,按同样的原则,在基建期内也应作为资本支出处理。
三年基建期内利息、承诺费的发生情况和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第1年:
利息费用
承诺费
借:在建工程——基建管理费 31.25万
贷:其他应付款——应计利息支出 20万
银行存款 11.25万
第2年:
利息费用
承诺费
借:在建工程——基建管理费 107.85万
贷:其他应付款——应计利息支出 101.6万
银行存款 6.25万
第3年,
利息费用
承诺费
借:在建工程——基建管理费 190.978万
贷:其他应付款——应计利息支出 189.728万
银行存款 1.25万
自第4年起,还款期间的利息费用、还本付息情况和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利息费用:(2,500万+20万+101.6万+189.728万)×8%=224.90624万
借:长期银行借款 100万
其他应付款——应计利息支出 311.328万
管理费用——利息 224.90624万
贷:银行存款 636.23424万
第5年:
利息费用2,400万×8%=192万
借:长期银行借款 200万
管理费用——利息 192万
贷:银行存款 392万
第6年:2,200万×8和=176万
利息费用
借:长期银行借款 350万
管理费用——利息 176万
贷:银行存款 526万
第7年:
利息费用1,850万×8%=148万
借:长期银行借款 400万
管理费用——利息 148万
贷:银行存款 548万
第8年:
利息费用1,460万×8%=1116方
借:长期银行借款 450万
管理费用——利息 116万
贷:银行存款 566万
第9年:
利息费用l,000万×8%=80万
借:长期银行借款 500万
管理费用——利息 80万
贷:银行存款 580万
第10年:利息费用500万×8%=40万
借:长期银行借款 500万
管理费用——利息 40万
贷:银行存款 540万
从本文的例子中可以看出:企业在借款时要充分考虑利息因素。本例还款本息总额比借款本金高出50%之多。由于企业没有要求在基建期内按年付息,致使按复利计算后,第4年一次付息高达536万。虽然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方面的原因,与银行协商征得同意,也可以在第4年不将几年的利息一次付清,但未付的利息在以后年度仍要计算复利,这样还本付息总额就要加大。因此,企业应尽可能按年付息,并尽可能缩短基建期(在本例中,这样做还可以减少承诺费的支出),使工程及早交付使用。有条件的还可以边竣工、边营业生产,以便早日盈利,减轻企业偿还本息的负担。
如果企业自有资本占全部投资额的比例大一些,也可以减轻企业偿还本息的负担。从我们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我认为合资企业的自有资本以占全部投资额的40~50%为宜。总之,要使企业既能因贷款而增强本身形成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能力,又不致因贷款要还本付息而包袱过重,影响资金调度,妨碍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