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是一种特殊的借款还款形式。本文就其所涉及的核算内容及其相应的核算方法,谈一些看法。
1.“拨付”与“拨入”的核算
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的主管部门,一般是不具体从事基本建设经济活动的,它需将所借资金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由所属建设单位具体使用。为了核算和反映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分配给所属建设单位的投资借款利息,主管部门应设置资金占用性质的“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并按所属建设单位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所属建设单位则应设置与之对应的资金来源性质的“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用以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和利息。
主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统一向建设银行借入基建投资借款时,应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将上述借款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时,借(增)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主管部门不是采取先存后拨方式,而是借拨同步、直接下拨,则应直接借(增)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所属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
“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是一种特殊的借款还款形式。本文就其所涉及的核算内容及其相应的核算方法,谈一些看法。
1.“拨付”与“拨入”的核算
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的主管部门,一般是不具体从事基本建设经济活动的,它需将所借资金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由所属建设单位具体使用。为了核算和反映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分配给所属建设单位的投资借款利息,主管部门应设置资金占用性质的“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并按所属建设单位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所属建设单位则应设置与之对应的资金来源性质的“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用以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和利息。
主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统一向建设银行借入基建投资借款时,应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将上述借款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时,借(增)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主管部门不是采取先存后拨方式,而是借拨同步、直接下拨,则应直接借(增)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所属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
2.借款利息的核算
“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利息与其他各种基建投资借款利息一样,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因此主管部门需将贷款银行转来的投资借款利息分配给所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为了简化核算手续,主管部门对于银行转来的借款利息,在年度中间可先集中在“待摊投资”科目中核算,待到年终时,一次分配给所属建设单位。
主管部门接到建设银行转来的投资借款利息通知时,应按发生的借款利息数,借(增)记“待摊投资”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年末将发生的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按转拨给各所属建设单位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分配给所属建设单位,借(增)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待摊投资”科目。应注意的是,超计划规定建设期的利息,按规定由自有资金支付,不应记入“待摊投资”科目,也不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所属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分配来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应借(增)记“待摊投资”科目,贷(增)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再将借款利息按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配,借(增)记“交付使用财产”科目,贷(减)记“待摊投资”科目。
3.存款利息的核算
存款利息是指所属建设单位将上级拨入的投资借款存入建设银行所获得的存款利息。这部分存款利息按规定应用于归还投资借款并相应冲减待摊投资(借款利息)。因此,所属建设单位接到建设银行转来的存款利息通知时,应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这部分利息用于归还投资借款上交主管部门时,借(减)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存款利息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时,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4.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归还投资借款的核算
建设单位在基建过程中取得的基建收入和实现的包干节余,按规定,一部分应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单位,其所属建设单位取得的基建收入和实现的包干节余,用于归还借款的部分,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统一归还建设银行。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上交主管部门时,应同时做以下两笔会计分录:(1)借(减)记“应交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2)借(减)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归还投资借款时,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5.帐目的结转
为了及时划清主管部门与所属建设单位的财务关系以及主管部门与还款企业(生产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的主管部门和所属建设单位,在下年初建立新帐时,都应做相应的帐目结转。所属建设单位的帐目结转有两个方面:一是将“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等科目余额与“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余额相互冲销,即借(减)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贷(减)记“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科目;二是将应收生产单位的投资借款转给上级主管部门,借(减)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日,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豁免还款的单位应使用“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下同)。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建设单位转来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时,应借(增)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