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些同志对现行制度规定的预算包干结余计算方法和预算包干结余的管理问题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本文就此谈谈个人意见。一、关于预算包干结余的计算方法问题现行制度规定按“银行支出数”计算,即,预算数-银行支出数=预算包干结余。而有的同志主张按“实际支出数”计算,即:预算数-实际支出数=预算包干结余。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妥的。现试举一例作点分析比较。
假设某单位年度行政事业经费决算编列的数字是:预算数100,银行支出数90,实际支出数80,银行支取未报数10(其中,暂付款3,库存材料6,库存现金1),经费限额结余或经费存款10。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预算包干结余的计算结果如下:
按“银行支出数”计算的结果是:
预算数100-银行支出数90=预算包干结余10
按实际支出数计算的结果是:
预算数100-实际支出数80=预算包干结余20
可见,按银行支出数计算的预算包干结余数,是实有资金的结余,即可以安排使用的结余。因为这项资金结余是反映在财政总预算中的结余,财政上有钱返还给单位。按实际支出数计算的预算包干结余中的银行支取未用数,不是资金的结余。因为用于暂付的款项是待结算的账款,库存材料是作为周转用的,库存现金...
有些同志对现行制度规定的预算包干结余计算方法和预算包干结余的管理问题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本文就此谈谈个人意见。一、关于预算包干结余的计算方法问题现行制度规定按“银行支出数”计算,即,预算数-银行支出数=预算包干结余。而有的同志主张按“实际支出数”计算,即:预算数-实际支出数=预算包干结余。我认为这样做是不妥的。现试举一例作点分析比较。
假设某单位年度行政事业经费决算编列的数字是:预算数100,银行支出数90,实际支出数80,银行支取未报数10(其中,暂付款3,库存材料6,库存现金1),经费限额结余或经费存款10。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预算包干结余的计算结果如下:
按“银行支出数”计算的结果是:
预算数100-银行支出数90=预算包干结余10
按实际支出数计算的结果是:
预算数100-实际支出数80=预算包干结余20
可见,按银行支出数计算的预算包干结余数,是实有资金的结余,即可以安排使用的结余。因为这项资金结余是反映在财政总预算中的结余,财政上有钱返还给单位。按实际支出数计算的预算包干结余中的银行支取未用数,不是资金的结余。因为用于暂付的款项是待结算的账款,库存材料是作为周转用的,库存现金属于备用金性质,这些都是不可少的,它们都不能另作安排使用,只能用于正常周转。如果把它作为预算包干结余安排使用掉,单位就没有周转资金了,这是不行的,还得财政上再增拨周转性资金。因此,我认为,计算预算包干结余,应当以银行支出数为准,不能以实际支出数为准。这个原则必须坚持。这样做,既有利于发挥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也有利于财政机关合理地集中国家预算资金。
目前有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没有“全包”,而是按照预算支出科目的“目”、“节”包几个经常费项目。因“目”、“节”级科目,不好核算银行支出数,只好用实际支出数与预算数比较,来计算预算包干结余数。这种计算方法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预算包干结余计算方法的原则来说,应当按资金结余来计算,因此,在按实际支出数计算包干结余时,也要考虑包干的“目”、“节”应分担的暂付款和库存材料等所占用的资金,适当予以剔除计算。这样,才符合按实际资金结余计算包干结余的原则。为什么有些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实际支出数计算包干结余还没有感到有什么问题呢?这是因为,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实行“全包”,而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只包部分项目,虽然部分项目按实际支出数计算,但因为还有其他未实行包干的项目的结余可由其调剂,所以没有暴露这个矛盾。如果主管部门也对所属单位实行“全包”,那么都按实际支出数计算,主管部门就没有钱返还了。
二、关于预算包干结余的管理问题
因为预算包干结余是预算内的经费结余,所以,现行制度规定还要放在预算内管理。有的同志主张把预算包干结余转到预算外去管理,认为这样做手续简便、清楚,而且能体现包干结余由单位支配使用的精神。我认为这样做不对,原因有三点:
第一,转到预算外去的支用手续并不简便。因为,一是预算包干结余在下年支用时,不论放在预算内还是转到预算外,都要一笔一笔地核算,账务手续都一样。二是预算包干结余的用途和当年预算经费的用途是相同的,把预算包干结余放在预算内和当年经费一起核算,只要一套账就行了;而如果把预算包干结余转到预算外去核算,势必要增设一套“目”、“节”科目的支出账,而且单位的预算计划也要分别编报考核,手续反而繁琐了。
第二,预算包干结余当年并未支用,如果把它转到预算外去管理,就要在当年经费决算中作银行支出数报销,而国家财政决算实行收付实现制,是按银行支出数编列预算支出的,这样做就虚增了国家决算支出,造成数字不实。
第三,预算外资金数字已很庞大,国家资金比较分散预算包干结余既然是预算内的经费结余,就没有必要也不应该把它转到预算外去支用,放在预算内,对于加强预算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有利,也不影响单位对预算包干结余的支配使用。
基于上述三点理由,我认为,预算包干结余还是和正常预算经费一道核算、管理利多弊少。
此外,有的同志还认为,既然预算包干了,为什么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年终经费限额结余,还要由银行自动注销收回,下年再返还呢?这主要是因为目前预算包干的项目、范围参差不齐。例如,财政部对中央行政事业经费主管部门,有的按预算全包,有的只包一部分,有的还没有包干。许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一般也只包几个项目。这样,中央级两千个左右的限额拨款单位的年终经费限额结余,并不都是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为了分清上、下两个年度的经费限额账户便于结算,所以,采取年终经费限额结余一律注销,其中属于预算包干结余的部分,通过决算由上级核定后,再予返还。由于预算包干结余是按决算结算的,这样做既能促进决算的及时上报、汇总,又能防止财政、银行、主管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帐务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