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财政部对工业生产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报废库存机电产品的会计处理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一)报废库存机电产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中“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接到上级批准报废通知后,将批准报废库存机电产品的全部价值,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科目(工业企业)或“库存商品”科目(供销企业)。对拆卸入库尚可使用的单机和零部件等的价值,借(增)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有关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企业在取得回炉处理或废金属回收部门回收的凭证后,将财政和银行部门批准冲销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的数额,借(减)记“流动基金”或“流动资金借款”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企业实际收到废金属残值的变价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并将多于原批准残值的部分,贷(增)记“流动基金”或“流动资金借款”科目。
企业将拆卸尚可使用的单机、零部件变卖取得的收入,借(增)...
最近,财政部对工业生产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报废库存机电产品的会计处理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一)报废库存机电产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中“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接到上级批准报废通知后,将批准报废库存机电产品的全部价值,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科目(工业企业)或“库存商品”科目(供销企业)。对拆卸入库尚可使用的单机和零部件等的价值,借(增)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有关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企业在取得回炉处理或废金属回收部门回收的凭证后,将财政和银行部门批准冲销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的数额,借(减)记“流动基金”或“流动资金借款”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企业实际收到废金属残值的变价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并将多于原批准残值的部分,贷(增)记“流动基金”或“流动资金借款”科目。
企业将拆卸尚可使用的单机、零部件变卖取得的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减)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并将变价收入多于单机、零部件原作价的数额,贷(增)记“流动基金”或“流动资金借款”科目,或将变价收入少于单机、零部件原作价的数额,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企业实际收到的废金属残值和单机、零部件的变价收入少于原批准残值或单机、零部件原作价的数额,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借(减)记“流动基金”或“流动资金借款”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二)属于挖革改等项目的库存机电产品,按规定批准报废并取得回炉处理或废金属回收部门回收的凭证后,应将机电产品的原价减去拆下尚可使用的单机、零部件的价值后的数额冲减有关的专项资金,借(减)记“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科目,贷(减)记“专项物资”科目。废金属残值的变价收入,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科目。拆下尚可使用的单机、零部件变卖取得的收入,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将单机和零部件的原作价数额贷(减)记“专项物资”科目,将其差额借(减)记或贷(增)记“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科目。
(三)工业企业应在资金平衡表补充资料(一)第7项下,增列8“报废库存机电产品全部价值”和“其中:冲减流动基金”、“其中:冲减流动资金借款”、“其中:冲减专项资金”四个项目。供销企业应在资金平衡表下增列以上四项补充资料,按月填报。
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在编制工业和供销企业的季度汇总会计报表中增列“报废库存机电产品的全部价值”和“其中:冲减流动基金”、“其中:冲减流动资金借款”、“其中:冲减专项资金”四个项目(工业企业汇总季报在第51项下增列52、53、54、55四行,供销企业汇总季度报表在第18项下增列19、20、21、22四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当反映的报废库存机电产品项目,由财政部在布置年报时一并补充。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