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预付备料款制度很不合理
预付备料款制度实行已经三十多年了,虽经多次改进,现在仍很不合理。这个制度由于现行物资管理制度没有改变,即统配物资(钢材、水泥、木材)不是分配给建筑企业,而是按照投资系统分配给建设单位。这就形成一种奇怪的现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先付给建筑企业预付备料款,建筑企业再用这笔钱向建设单位购买钢筋、水泥、木材,或者将部分统配材料抵拨备料款,俟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再由建设单位逐步扣回,形成建筑企业在材料供应、资金运用上都受建设单位所制约的不合理现象。
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早已暴露出不少缺点。其一是在核定额度、收取和扣还备料款的各个环节上,手续十分繁琐。往往由于额度大小、扣还时间早晚纠缠不休,既影响工程进度,又影响团结。其二是使建筑企业没有独立和稳定的储备资金来源,不利于建筑企业统一管理储备资金。由于备料款是分散向各个建设单位收取的,甲单位的物资储备一般不能用于乙单位的工程,这就使建筑企业很难统一调剂使用储备,节约储备资金;并且年初开工项目不多,收取的备料款较少,而到年终,又因大部分工程已经竣工或接近完工,被建设单位扣还的预付备料款较多,呈现两头小中间...
一、预付备料款制度很不合理
预付备料款制度实行已经三十多年了,虽经多次改进,现在仍很不合理。这个制度由于现行物资管理制度没有改变,即统配物资(钢材、水泥、木材)不是分配给建筑企业,而是按照投资系统分配给建设单位。这就形成一种奇怪的现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先付给建筑企业预付备料款,建筑企业再用这笔钱向建设单位购买钢筋、水泥、木材,或者将部分统配材料抵拨备料款,俟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再由建设单位逐步扣回,形成建筑企业在材料供应、资金运用上都受建设单位所制约的不合理现象。
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早已暴露出不少缺点。其一是在核定额度、收取和扣还备料款的各个环节上,手续十分繁琐。往往由于额度大小、扣还时间早晚纠缠不休,既影响工程进度,又影响团结。其二是使建筑企业没有独立和稳定的储备资金来源,不利于建筑企业统一管理储备资金。由于备料款是分散向各个建设单位收取的,甲单位的物资储备一般不能用于乙单位的工程,这就使建筑企业很难统一调剂使用储备,节约储备资金;并且年初开工项目不多,收取的备料款较少,而到年终,又因大部分工程已经竣工或接近完工,被建设单位扣还的预付备料款较多,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状况,使建筑企业的主要材料储备资金供应很不均衡,这对全年连续施工的企业是很不适应的。其三是预付备料款的多寡,一方面取决于施工合同签订得多少,即合同签订得越多,备料资金就收得越多;另一方面又取决于施工期的长短,即施工期越长,备料资金占用期越长。这就容易助长某些建筑企业为了多得备料款和国家统配材料,过多过早地签订施工合同,或拖延工程进度等不良倾向的发生。所有这些,显然对建筑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加强经济核算都是不利的。
二、统一流动资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鉴于上述情况,有些地区在当地领导部门的支持下,实行统一流动资金制度。就是把建筑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即自有流动资金)和备料资金(非自有流动资金)合而为一,由国家财政按资金定额统一供应。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实行这个办法,对克服预付备料款的缺点,简化拨款手续,改进物资管理,加强资金统一管理和周转,促进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加强经济核算,都有很大的好处。但是实行这一制度,必须对现行物资储备制度作部分改革,即将各主管部门基本建设用的统配材料,按照万元定额划归建筑部门统一储备,统一调度,统一调剂使用。这种办法的优点应该充分肯定,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建筑企业的备料资金改由国家财政供应后,增大了国家财政负担,而且基建安装工程任务越大,国家财政负担就越多。据实行统一流动资金制度的地区的统计,每百元建筑安装工作量占用的流动资金约四十元左右(包括建筑企业和供销部门),这个数字是不小的。由于基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供应是两个渠道,就使建设单位的投资不能充分运用。有的地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由银行从分配给各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划出一块,按照建筑企业承担任务的大小,拨给建筑企业作为备料资金使用;到了年终,由银行把它转为贷款,次年再从投资中划出,这样周而复始地使用。但由于银行资金调度问题、利息问题、统配物资调剂使用问题等等未能很好解决,全面实行这个办法还存在不少困难。
三、实行备料资金贷款办法比较合理
现在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将逐步改为银行信贷的办法,建设项目一经确定和批准,建设单位就可以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这样,继续实行预付备料款制度和从基建投资中划出一块给建筑企业作为备料资金使用的办法,显然都是不合理的了。既然基本建设投资拨款都可以改为贷款,为什么建筑企业的备料资金就不能改为贷款呢?我认为是完全可以改为贷款的,可以按照建筑企业当年批准的年度计划任务,根据核定的材料资金定额,由建设银行作为基本建设贷款的一部分,贷给建筑企业。其理由如下:
建设银行是办理基本建设投资和信用的专业银行,基本建设的各类资金自应全部通过建设银行办理为宜。过去建设银行也曾举办过各种性质的短期贷款、大小型技措贷款等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践证明,基建投资拨款通过银行信贷方式拨付,比用行政方式拨付更为灵活有效。当前,为了加强国营工业企业经济核算,节约国家建设资金,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果,国家对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应逐步实行有偿占用制度。就是说,工业企业占用国家的资金,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建筑企业是负责建筑安装工程的社会物质生产单位,它的流动资金(国家拨给的自有流动资金)自应和工业企业一样,实行有偿占用制度,向国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是当前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分为自有和非自有两部分。非自有资金部分来源于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掌握的这部分资金如何承担经济责任,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认为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后,其中就包括了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资金,当然也包括了备料资金。它实质上是和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交付占用费一样,不过前者是用利息承担经济责任,后者是用占用费承担经济责任。因此,建筑企业所需备料资金,可以直接向建设银行贷款解决。这样做有以下几点好处:
(一)根据建筑企业的特点,露天施工,受气候影响较大,且南方与北方不同,全年很难均衡生产。因此,备料资金实行银行贷款后,建筑企业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银行贷款,用多少,贷多少。这样,不仅不受建设单位的制约,还可以促使建筑企业节约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保证建筑材料及时供应,加速施工进度。
(二)我国现行的物资管理体制,将统配物资按照投资系统分配给建设单位的作法,弊多利少,很不适应四个现代化的要求。在物资管理体制未改革以前,可以先将备料资金改为贷款,由建筑企业拿贷款向建设单位购买材料。这样,只有工程上确实需要的材料,建筑企业才愿意购买,不合用的可以不买,避免过去那种不管有用无用,只要是国家分配给建设单位的物资,统统拿过来再说,反正不负经济责任。同时,这样也可以避免建设单位盲目向上面申请材料,因为用不到工程上去的材料,它就得多负担银行利息。另外,这样做,还可以推动物资管理体制的改革,至少可以做到如有的地区那样,由建筑主管部门设立材料供应单位,统筹调剂使用统配建筑材料,使物资得到充分利用,减少积压。
(三)简化拨付、扣还等烦琐手续,减少扯皮现象。至于备料资金改银行贷款后,建筑企业需要多支付一部分利息,可以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在规定建筑企业法定利润时,应考虑这个因素。
2.按照工期长短、备料资金定额、工程造价等因素,计算一个适当的所需贷款利息的比率,列入施工管理费,由建筑企业统筹安排,掌握使用。多余者作为企业收益,不足时在企业专用基金内解决,不得列入工程成本。
此外,建设银行还要经常检查建筑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物资储备情况,以保证建筑材料的及时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