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固定资产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用来改变或影响劳动对象的劳动资料。劳动资料的范围很广。其中最主要的,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把劳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生产工具,如机械设备和工具等。其次,是在生产中起辅助作用的物件,如运输设备和充当劳动对象容器的管道、罐等。此外,劳动资料还包括除劳动对象以外为生产所必需的一切物质条件,如厂房、道路等。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存在着货币和商品交换。必须利用价值规律,实行经济核算,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多快好省地生产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这就要求企业对所有生产资料,包括劳动资料,用货币形式进行计价。
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是通过基本建设取得的,也有一些是企业用专用基金和专用借款购置和建造的。无论从哪种资金来源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必须正确确定它的原始价值(以下简称价值)。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指企业取得某项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货币总额。通过基本建设取得的固定资产,其价值是由建设单位确定的。企业用专用基金和专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其价值是购建该项固定资产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本文仅就通过基本建设取得的固定资产怎样正确确定其价值进行探讨。
正确确定固定...
(一)
固定资产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用来改变或影响劳动对象的劳动资料。劳动资料的范围很广。其中最主要的,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把劳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生产工具,如机械设备和工具等。其次,是在生产中起辅助作用的物件,如运输设备和充当劳动对象容器的管道、罐等。此外,劳动资料还包括除劳动对象以外为生产所必需的一切物质条件,如厂房、道路等。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存在着货币和商品交换。必须利用价值规律,实行经济核算,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多快好省地生产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这就要求企业对所有生产资料,包括劳动资料,用货币形式进行计价。
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是通过基本建设取得的,也有一些是企业用专用基金和专用借款购置和建造的。无论从哪种资金来源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必须正确确定它的原始价值(以下简称价值)。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指企业取得某项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货币总额。通过基本建设取得的固定资产,其价值是由建设单位确定的。企业用专用基金和专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其价值是购建该项固定资产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本文仅就通过基本建设取得的固定资产怎样正确确定其价值进行探讨。
正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可以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并为国家进行综合平衡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正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加强和促进经济核算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固定资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能够不断反复地使用,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虽然在劳动过程中不变,但由于使用发生磨损所丧失的使用价值要以折旧形式逐渐地、部分地转移到产品中去。如果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得不恰当,分摊到产品成本中的折旧费过多或过少,都会影响产品成本的高低,从而削弱经济核算。
(二)
我们先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看看固定资产价值是怎样确定的。
1.房屋、建筑物和传导设备等固定资产。其建筑工程的支出,直接计入各该固定资产价值;此外,还要分摊一些与这些固定资产有关的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和勘察设计费等。
2.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其采购支出、安装工程和设备基座建筑工程的支出,直接计入各该固定资产价值;此外,还要分摊一些与购建这些固定资产有关的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勘察设计费等。
3.工具、运输设备、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价值,只包括本身的采购支出。由于这些设备数量较多、价值较小,为了简化核算手续,不再分摊一些有关的支出。
4.在基本建设过程中,还有一些支出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是报请国家核销,主要有以下几项:(1)生产职工培训费;(2)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所发生的一些支出,如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设备检验费、外国技术人员费、专利费、技术保密费、出国实习生费、延期付款利息等;(3)由于计划安排不当和经营管理不善等所发生的一些支出和损失,如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器材处理亏损和坏帐损失等。
从这些规定中,我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1.土地征用费及迁移补偿费作为一项共同费用,分摊计入各项房屋、建筑物和需要安装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价值,在理论上是不妥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土地也同厂房和道路一样,列为生产所必需的劳动资料。而且,按照上述规定,还会不适当地增大固定资产的价值,影响产品成本的正确核算。因为征用的土地,不可能全部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所占用,把未被占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征用费用,全部分摊到已建造的各项固定资产价值中去,不但增大了这些固定资产价值,而且如果以后在空地上再建造房屋、建筑物,又不分摊征用费用,就显得更不合理。另外,过去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为数较小,一般每亩四、五百元,近几年来,征用土地的费用逐渐提高,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如果将这些费用全部摊入各项固定资产价值,势必多提折旧费,对产品成本的正确核算影响很大。
2.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所论述的原理,生产职工培训费既不属于在社会总产品中所应扣除的“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也不是“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而应该属于在扣除三项内容(除以上两项外,还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后,“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第二项内容,即“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因此,把生产职工培训费列为基本建设的其他费用是不妥当的。
3.把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加区别地全部报请国家核销,这还是供给制的做法,不符合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原则。在这些支出中,有些只是同购建本企业各项设备等固定资产有关的,应该直接将它们计入或分摊计入各项固定资产价值;还有一些支出,受益的不仅是一个企业,那就应该由所有受益的企业共同负担为好。至于出国实习生费,性质同生产职工培训费差不多,不过前者为出国培训,后者在国内培训而已。
4.由于计划安排不当、经营管理不善等所发生的一些支出和损失,为了加重企业的经济责任,堵塞损失浪费的漏洞,也应改变国家包下来的做法,由企业分摊计入各项固定资产价值。即使目前这样做还有困难,也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做到。
(三)
怎样才能正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呢?我认为,应该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凡是同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各项支出,应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凡是同取得固定资产无关的支出,就不应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凡是为取得某一项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应该直接作为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凡是同取得若干固定资产有关的支出,应该分摊计入各有关固定资产的价值。
1.按照国家规定,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征用土地费,拆迁原有建筑物、坟墓等的费用,青苗补偿费,新菜田建设费和其他补贴等,都应计入“土地”,单独列为一项固定资产,但不提取折旧。
2.房屋、建筑物和传导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建筑工程的支出,应直接计入各该固定资产价值;此外,还要分摊一些与建造这些固定资产有关的支出和由于企业的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如: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器材处理亏损、坏帐损失等。如果是国外引进项目,还应包括与这些项目直接有关的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和延期付款利息等。
3.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支出、安装工程和设备基座建筑工程的支出,应直接计入各该固定资产价值;此外,还要分摊一些与购建这些固定资产有关的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和勘察设计费等。如果是国外引进的设备和技术,还应将设备检验费、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出国技术人员费和延期付款利息等,分别直接计入或分摊计入各有关固定资产价值。至于采用专利或技术保密的设备,可由国家专利局先向国外购买专利和支付技术保密费,然后由采用此项专利或保密技术的企业负担,并将这些费用直接计入或分摊计入各有关固定资产价值。
4.工具、运输设备、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价值,应只包括采购支出。如果这些固定资产是采用专利或保密技术的,有关这方面的支出也应直接计入各项固定资产价值。
5.生产职工培训费不应列入基本建设,而应比照教育经费一样列为事业费。如果一时还做不到,可仍报请国家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