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正在全国开展。这是关系到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盛衰成败的大事。战斗在这场斗争第一线的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同志们,在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打击了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分子,收缴了大量的赃款赃物,取得了可喜的政治、经济效果。但是,对罚没财物的处理,各部门、各地区都还是沿用过去的老办法,由于形势的发展变化,这些办法有的已不适用,有的不够完善,发生了不少问题;同时,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办法,各行其是,也给斗争带来不便和损失。因此,迫切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的要求,迅速建立和健全罚没财物的统一管理办法和制度,以维护取得的经济成果,促进斗争的顺利进行。现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罚没财物的范围和归属问题
目前,各部门涉及罚没财物的法律、法令、章程、制度很多,有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批准的,有的是国家政权机关颁发的,有的是部门自己制定的;对罚没的财物有的规定上交财政,有的规定留归部门或单位,还有的没有明确归属。总之,规定极不统一,情况十分复杂。我们认为,划分罚没财物的范...
当前,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正在全国开展。这是关系到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盛衰成败的大事。战斗在这场斗争第一线的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同志们,在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打击了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分子,收缴了大量的赃款赃物,取得了可喜的政治、经济效果。但是,对罚没财物的处理,各部门、各地区都还是沿用过去的老办法,由于形势的发展变化,这些办法有的已不适用,有的不够完善,发生了不少问题;同时,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办法,各行其是,也给斗争带来不便和损失。因此,迫切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的要求,迅速建立和健全罚没财物的统一管理办法和制度,以维护取得的经济成果,促进斗争的顺利进行。现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罚没财物的范围和归属问题
目前,各部门涉及罚没财物的法律、法令、章程、制度很多,有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批准的,有的是国家政权机关颁发的,有的是部门自己制定的;对罚没的财物有的规定上交财政,有的规定留归部门或单位,还有的没有明确归属。总之,规定极不统一,情况十分复杂。我们认为,划分罚没财物的范围和归属,应按罚没财物的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安司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判处的惩罚性罚没的财物。这类财物因为是犯罪分子直接触犯国家利益,应当全部收缴上交国家财政;另一类是属于各个经济单位在经济活动中,相互之间发生的违约、违章等索赔性的罚款,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对各种违反规章制度的处以罚款。这类罚款,理应归受损单位用来补偿其经济损失,因此不必上交国家财政。当前的问题主要是前者,即对惩罚性的罚没财物,有的部门借口单行法规没有明确归属,就把它全部或部分留归部门自行分配使用;还有的地方以“财政收支包干”、“经费包干”等为由,把已经明确应上交国家财政的罚没财物,也全部或部分留归部门自行分配使用。这不仅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罚没政策;有的部门和单位,甚至把罚没的款项随意开支,乱发奖金,影响很坏。至于索赔性罚款的问题,主要是政出多门,种类繁杂,很不统一,影响了正常的经济活动。我们认为,对惩罚性的罚没收入,要坚持全部上交国家财政;对索赔性的罚款,要进行清理整顿,统一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审批权限,不要各自为政。
二、关于罚没收入的处理和使用问题
惩罚性的罚没财物,包括罚没款和罚没物资的变价款两部分。现行制度规定,罚没收入除上缴财政部分外,还要发给协办单位一定比例的奖励。这种奖励金允许有关部门在罚没收入中自行扣除和抵留,剩余部分再上交国家财政。这样产生的问题和弊病很多:一是所谓“协办”的含义不清。有的发案单位也以协助有关机关办案为由,授领协办奖励金;二是容易把有功奖励和一般奖金扯在一起,多发奖金。由于许多经济案件都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案,有的就把这种联合办案也当成协办单位,彼此都发协办有功奖金。加以这种协办奖励金没有一个限额,有的单位就随意乱发奖金,发给个人的奖金,有的几百元,有的甚至多达几千元;三是助长了人们“向钱看”。由于这项奖励金是从罚没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留的,有的为了多得奖金,就设法增加罚没收入,该作刑事处分的,也不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审理,只作经济罚没了事,这对打击经济犯罪分子是十分不利的。
我们认为,打击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是国家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的光荣职责,也是一切行政机关、部队、团体等应尽的义务,只有密切配合联合办案的责任,不应当再分什么“主办”、“协办”另搞一套特殊奖励制度的权利。依法罚没财物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处,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罚没收入不应该和部门的经济利益挂钩,更不要和办案人员的经济利益裹在一起,应该“桥归桥、路归路”,惩罚性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家财政,办案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另作安排。因此,现行的对协办单位的奖励规定和对罚没收入按比例提成的办法,应当废止。废止以后,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和实际开支情况,采取单独拨款的办法,用来发给告发人奖金和对办案单位适当补助一部分办案费。对有功人员的奖励,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奖励制度,与本单位其他职工一道评奖,不要单独评奖。
三、关于发给告发人的奖金问题
为了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犯罪分子,以政治奖励为主,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也是必要的。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对告发人的范围、对象缺乏一个明确的界限规定,以致出现不少漏洞,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如有的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也作为告发人授领奖金;有的基层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因为指示或指挥查处了案件,也作为告发人授领奖金,等等。这样,不仅对办案工作不利,而且腐蚀干部,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我们认为,上述人员都属办案人员,侦破和审理案件是他们职责范围内的事,不能作为告发人授领奖金。只有那些与本职工作无关,而检举揭发他人、并确有贡献者,才能授领奖金。
四、关于罚没财物的财务管理问题
目前,多数保管罚没财物的部门,尚未建立起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普遍反映扣留和罚没的财物,手续不全、无帐可查,交接不清,管理混乱。由于财务管理松弛,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随意拿用、调换、私分罚没财物的现象比较严重,不仅造成国家经济的损失,而且腐蚀干部,给一些思想不健康的人和个别贪赃枉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必须加强对扣留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罚没财物的财政监督。具体说,要建立和健全扣留财物的点收制度,出库入库的手续制度,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钱帐分管制度,罚没财物的交接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帐制度等等,作到财物入账,有账可查,账款、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以保证罚没收入及时、安全、完整地上交国库。建议财政部门专设机构或配备专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营私舞弊,堵塞一切漏洞。对于侵吞罚没财物的人,应当依法以贪污论处。
各办案机关由财政部门领来的办案费用,应当和本机关的正常经费一道管理和使用,不得在正常经费以外另搞一套账,甚至搞“小钱柜”,随意支用,乱发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