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财务与会计》1981年第二期《老矿长提出的问题》一文中,老会计解答老矿长提出的“发出商品”与“结算借款”为何不一致时,举出了五个因素,其中第一个因素是不妥的。按照新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没有办理托收手续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在发出商品时,只记入发出商品明细帐的“发出商品记录”栏,不在“发出商品”总帐科目核算。其实际成本仍留在“产成品”科目核算。月末,在资金平衡表中23行“产成品”项目反映,而不是在33行“发出商品”项目反映。所以,该文中提出的“发出商品”与“结算借款”之所以不一致,只能是另外四个因素,或其他因素造成。
河南省银行学校 郭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