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规定,工业企业自销产品除征收工业环节的工商税外,还应当视同商业零售征收一道商业零售环节的工商税,自销产品所获得的利润要单独记帐考核。根据这一规定,财政部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作了规定:
1.为了单独考核自销产品的利润,企业应在“销售”科目下增设“自销产品销售”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原应由商业部门收购销售,现在由工业企业自行销售的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成本、销售费用和销售利润(或亏损)。
企业自销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自销产品应纳的两道税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自销产品的销售工厂成本,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发出商品”等科目;自销产品销售费用,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工资”等有关科目。
2.原来就是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如,工业企业销售给物资部门、外贸部门的产品或直接出口的产品;工业企业直接销售的工业生产资料和机器设备;工业企业相互之间提供协作产品,以及原来就是工业企业自销的产品,只征工业环节工商税,不再另行征收商业零售环节的工商税。因...
国务院规定,工业企业自销产品除征收工业环节的工商税外,还应当视同商业零售征收一道商业零售环节的工商税,自销产品所获得的利润要单独记帐考核。根据这一规定,财政部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作了规定:
1.为了单独考核自销产品的利润,企业应在“销售”科目下增设“自销产品销售”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原应由商业部门收购销售,现在由工业企业自行销售的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成本、销售费用和销售利润(或亏损)。
企业自销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自销产品应纳的两道税金,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自销产品的销售工厂成本,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发出商品”等科目;自销产品销售费用,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工资”等有关科目。
2.原来就是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如,工业企业销售给物资部门、外贸部门的产品或直接出口的产品;工业企业直接销售的工业生产资料和机器设备;工业企业相互之间提供协作产品,以及原来就是工业企业自销的产品,只征工业环节工商税,不再另行征收商业零售环节的工商税。因此,这些自销产品的核算,不包括在上述明细科目核算范围内,仍在“产品销售”明细科目核算。
3.编制“利润表”时,1至4行和6行各项目,都应包括自销产品在内,并在第6行下增列6—1行“自销产品销售利润”项目,反映企业自销产品的利润。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