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9 作者:财政部会计制度司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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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于去年年底制订的《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这是供销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的一项主要制度建设。所有国营供销企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制度。
为什么要重新制订供销企业会计制度呢?这是因为财政部1960年制订的《国营供销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使用说明》、《国营供销企业示范会计报表和编制说明》,二十多年来一直没有修订过,客观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突出反映在:(1)在供销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粗、散、乱的现象。粗,就是会计核算工作粗糙;散,就是制度不统一,各按自己的办法办;乱,就是会计工作秩序混乱,需要进行整顿。(2)近几年来增加不少新的财会人员,业务水平比较低,迫切要求全国有一个统一的会计制度,便于学习和贯彻执行。(3)随着工作着重点的转移,特别是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深入贯彻,国营供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财务管理制度等也有所变化。新形势、新情况,对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重新制订国营供销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就是适应当前进一步加强供销企业经营...
财政部于去年年底制订的《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这是供销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的一项主要制度建设。所有国营供销企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制度。
为什么要重新制订供销企业会计制度呢?这是因为财政部1960年制订的《国营供销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使用说明》、《国营供销企业示范会计报表和编制说明》,二十多年来一直没有修订过,客观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突出反映在:(1)在供销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粗、散、乱的现象。粗,就是会计核算工作粗糙;散,就是制度不统一,各按自己的办法办;乱,就是会计工作秩序混乱,需要进行整顿。(2)近几年来增加不少新的财会人员,业务水平比较低,迫切要求全国有一个统一的会计制度,便于学习和贯彻执行。(3)随着工作着重点的转移,特别是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深入贯彻,国营供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财务管理制度等也有所变化。新形势、新情况,对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重新制订国营供销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就是适应当前进一步加强供销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的需要,也是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健全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的一项具体措施。
新制度规定了43个总帐会计科目。其中与商品进、销、存基本业务直接有关的有14个科目:核算商品采购业务的有“商品采购”、“待摊进货费用”、“应付购货款”3个科目;核算商品销售业务的有“商品销售”、“发出商品”、“委托银行收款”、“应收销货款”4个科目;核算库存商品业务的有“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超储积压物资”3个科目;核算商品加工业务的有“加工商品”科目;核算商品流通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的有“商品流通费”、“其他待摊费用”、“预提费用”3个科目。新制度要求按商品的类别进行核算,要能够核算出各类商品的经营成果,即各类商品的销售利润。对供销企业附带经营的运输、加工、修配、仓储等其他业务,集中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两个科目进行核算。
新制度规定了月份、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共六种,即:资金平衡表;利润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商品进销存明细表;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企业基金计算表。
下面着重对商品流通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即商品的购进、储存、销售的核算作些介绍。
(一)商品购进的核算
为了集中全面地反映和核算商品采购资金,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考核资金的使用效果,新制度设置了“商品采购”科目。凡是企业采购商品所支付的价款,包括已经支付并已验收入库的商品价款和已经支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价款都要通过这个科目进行核算。这个科目的余额即为在途商品,可据以了解未入库在途商品的情况。
目前,有些企业习惯于用“在途商品”科目,而不用“商品采购”科目,这不只是科目名称上的问题,而涉及到科目核算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的问题。据了解,现在对“在途商品”科目有三种使用方法。一种是购入商品全部通过“在途商品”科目,不仅先付款后到货的商品记入这个科目,而且先到货后付款的商品以及到货和付款同时发生的,也都记入这个科目。这样的核算方法,“在途商品”科目有点名不符实。另一种是“在途商品”科目只登记先付款后到货的在途商品,付款时,记入“在途商品”科目,货到后,再从这个科目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先到货后付款以及到货和付款同时发生的,都不在“在途商品”科目核算,而将先到货后付款的,通过“应付购货款”科目核算,到货和付款同时发生的,直接记入“库存商品”和“银行存款”科目。这样记帐,工作并不简化,而商品采购业务却分散在几个科目,不能集中反映。还有一种是平时对已经付款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商品暂不记帐,等商品验收入库后,直接记入“库存商品”和“银行存款”科目。到月底,才将已经付款尚未验收入库的商品记入“在途商品”科目,下月初又用红字冲回。这种方法即通常所谓的“抽单法”,月份中间的在途商品,从帐上反映不出来,不利于及时对在途商品进行监督;同时,银行存款帐的记录与实际付款日期不符,不能逐月正确地反映银行存款的结余,容易造成帐目混乱。权衡利弊,采用“商品采购”科目比采用“在途商品”科目更为适用合理。
供销企业购进商品所发生的全部支出,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购入商品的进货原价;另一部分是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进货原价,也就是购入商品本身的价款,前面已经说了,在“商品采购”科目内核算。进货费用,是指从供应单位到本企业入库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装卸费、运输途中损耗、保险费以及供销单位的费用加成等,新制度规定先通过“待摊进货费用”科目核算。
进货费用为什么要先通过“待摊进货费用”科目呢?这是因为企业购入商品不完全都是在购入的当月销售出去,总会有一部分库存,所发生的进货费用不能全部由当月销售的商品负担,而应由本月销售商品和库存商品按比例进行分摊。同时,供销企业发生的进货费用较大,如果不按存销比例进行分摊,就会影响当月费用水平、实现利润和资金占用的正确性。但是,如果企业月份之间商品的进销比较均衡、进货费用占进货总额的比例比较稳定、或者进货费用为数不大的(如大部分是在本市采购商品),经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不通过待摊,将进货费用直接记入商品流通费。据了解,目前有些企业为了简化手续,不论进货费用数额大小,不论进销是否均衡,将发生的进货费用全部由当月销售商品负担,这不仅不能正确核算当月的费用水平,同时,使当月实现利润不真实,不符合经济工作越作越细致的要求。
供销企业发生的进货费用,按商品类别和当月商品存销比例进行分摊,有几种分摊方法:有的按照商品的金额进行分摊(简称金额分摊法);有的按照商品的数量进行分摊(简称数量分摊法);有的按照进货费用的月初余额和本月发生额进行分摊(简称月份分摊法);有的按照进货费用的年初余额和从年初起截止分摊当月月末止的累计发生额进行分摊(简称累计分摊法)。采取哪种分摊方法好,要根据供销企业的特点、经营商品的性质以及进货费用发生是否均衡来确定。但是,不论采用哪种分摊方法,一经确定,就不得任意变更,免得影响费用分摊的合理性和造成各期之间费用水平的不可比。
按月分摊进货费用的公式是: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货费用=本月销售商品的进价合计(或数量合计)×分摊率
采用累计分摊法来分摊进货费用,分摊公式是:
年初到本月末止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货费用=年初到本月末止销售商品进价(或数量)累计发生额×分摊率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货费用=年初到本月末止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货费用一年初到上月末止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货费用。
公式中的月末结存商品合计,应包括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加工商品、在途商品的月末余额的合计数。本月销售商品合计可以不包括销售的超储积压物资。
企业一般要用当月的分摊率分摊进货费用。如果月份之间存销比例比较均衡,发生的进货费用占进货总额的比例比较稳定,或月份之间的分摊率上下相差不大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采用一个固定分摊率,但是,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调整。
(二)库存商品的核算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商品”科目,核算供销企业所有的商品,包括存放在本企业仓库内和门市部的商品,以及存放在外单位的商品,如销售发出但未办理托收手续的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管代销的商品、送出作为陈列展览的商品等等。
供销企业的库存商品,有的按进价核算,有的按销价核算。所谓按进价核算,就是按商品的进货原价记帐。商品的进货原价是指在购入商品时,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浮动价格实际支付给供货单位的价款。进口商品的进货原价是指实际支付给外贸单位的全部价款。所谓按销价核算,就是按规定的统一销售价格记帐。销价与进价的差额,另设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进行核算。“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是“库存商品”科目的备抵科目。在编制资金平衡表时,“库存商品”项目要根据“库存商品”科目和“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调整为进货原价后填列。
每月月终应将商品进销差价按商品类别进行分摊。分摊公式是: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月销售商品总额×本月差价率
为了使当月销售商品的销售原价和销售利润真实,企业应当按照不同商品类别采用不同的差价率计算分摊商品进销差价。而不能采用一个综合差价率来计算,同时,还应当是采用当月的差价率而不能用上月差价率分摊当月销售商品的进销差价。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定价的物资调整调拨价格时,供销企业库存商品帐面价值要按照调价前一天实际库存数量和新价进行调整,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新旧价格的差额,作为增减国家资金处理。采用进价核算库存商品的企业,调价差额直接记入“库存商品”科目;采用销价核算库存商品的企业,调价差额应记入“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企业要加强库存商品保管,定期盘点实物,核对库存商品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必须在核实以后,全部记入“待处理财产盘盈”或“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不能隐瞒盘盈,虚报盘亏、毁损。待处理盘盈或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特别是由于过失人的责任而发生的损失,要及时追回赔偿款,以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三)商品流通费的核算
供销企业在商品进、销、存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统称为“商品流通费”。商品流通费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购进商品所发生的进货费用;另一部分是企业储存、保管商品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正确、合理地组织商品流通,节约、降低商品流通费用,加速资金周转,是供销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抓紧、抓好。
供销企业加强商品流通费的核算,要认真贯彻执行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编制和执行商品流通费计划。要遵守国家的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按制度严格掌握开支,并且,要及时考核和反映商品流通费用计划和压缩商品流通费用指标的执行情况,编报好商品流通费明细表。
企业的商品流通费用应于月终时,按商品的类别进行分摊。进货费用应持不同类别商品的存销比例进行分摊,管理费用全部由当期的销售商品负担,不留余额。分摊公式是:
分摊率=管理费用总额+销售商品总额各类商品应分摊的管理费用
=各该类商品的销售额×分摊率
各类销售商品应负担的进货费用加上各类商品应负担的管理费用,即为各类销售商品应负担的商品流通费。
(四)商品销售的核算
销售商品是供销企业商品流通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及时实现销售收入,收回货款,对加速资金周转极为重要。因此,企业要抓好商品销售的核算工作。新制度设置了“商品销售”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原价、商品流通费、销售税金和销售利润。
供销企业销售商品的记帐时间,一般应以发出商品后收到货款的时间或者以发出商品取得收取货款权利的时间为依据。由于商品销售所采用的结算方式和交货方式不同,因此,确定商品销售的记帐时间也就有所不同。(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商品,一般应以收到货款才算作商品销售,才能记入“银行存款”和“商品销售”科目。已经发出并已办妥托收手续的商品,在未收到货款前,作为发出商品处理,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这种以收到货款才算作商品销售的核算方法较为合理。这样做“商品销售”科目的销售收入才是真正实现的销售收入,而且不会发生用流动资金垫付解交利润的问题。但也还有人认为,供销企业一般利润不大,而且实现的利润大多在下月初一次交库,在解交利润期间,托收货款基本都已收到,用流动资金垫付解交利润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主张在办妥托收手续后,即作为销售。对尚未收到的货款,通过“委托银行收款”科目核算,记入“委托银行收款”和“商品销售”科目。收到货款再增加“银行存款”和减少“委托银行收款”。新制度为了照顾目前实际情况,设置了“发出商品”和“委托银行收款”两个科目。但是要求供销企业采用前一种方法,用“发出商品”科目。如果过去已经按后一种方法核算,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科目的,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才可以继续使用。(2)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商品的,商品一发出即可作为销售收入实现,记入“商品销售”“银行存款”或“应收销货款”科目,可不通过“发出商品”或“委托银行收款”科目。采用交款提货方式销售的商品,如果发票已经开出、货款已经收到、提货单已经交给购货单位,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销售收入实现,记入“商品销售”科目。企业不论采取哪种结算方式,凡是列作销售的商品,其销售收入、销售原价、商品流通费、销售税金、销售利润都必须在“商品销售”科目内反映,各项目的口径在时间上必须一致,不能只记销售收入,不记销售原价、商品流通费和销售税金,或者只记销售原价、商品流通费和销售税金,不记销售收入。要按月正确、及时地结算销售商品的利润,算出每类商品的毛利,考核企业经营成果。
新制度是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总的说来,是能够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制度,并满足各地区、各部门的一些特殊问题的需要,新制度在坚持统一性的原则下,也给予各地区、各部门一定的灵活性,体现在:第一,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或适当的简化,但要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如果要求地方供销企业统一执行的,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如需对本制度作出补充规定,也应征得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的同意;第三,各地区、各部门对报表指标的补充,必须掌握精简原则,不能层层加码,不能另搞一套报表。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另行布置会计报表,加重企业负担;第四,基层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制订的制度和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报会计报表。但是,对某些会计科目如果没有相应的会计事项,可以不设;在不违反计划、价格、财务、统计等制度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对明细科目和企业本身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等等。总之,应该统一的,尽量做到统一;根据企业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要求的前提下,也有适当的灵活性。
我们相信,通过对新制度的贯彻执行,将会把目前供销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水平提高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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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