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讯〕财政部、国家人事局最近联合发出《关于对已授予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进行复核的意见》。自19 78年以来,许多地区和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规定,对一部分会计干部评定了技术职称,这对鼓励会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会计科学和业务水平,调动广大会计人员积极性,完成会计工作任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对技术职称的评审组织、评定条件、评定和授予的权限、程序等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在评定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没有经过评审组织考核评定,由行政组织任命;有的不是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考评的主要依据,单纯按照学历、资历、行政职务、工资级别确定;有的掌握评定的条件过宽或过严,各单位之间相差较大。为了更好地培养和合理使用会计干部,进一步做好会计干部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对于过去评定的技术职称,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和国家人事局的有关说明,认真地进行复核,使之符合规定的要求。
现将财政部、国家人事局对复核工作的要求的主要内容摘要介绍如下:
一、复核已授予职称的会计干部是否符合以下规定的范围:
(1)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企...
〔本刊讯〕财政部、国家人事局最近联合发出《关于对已授予会计干部技术职称进行复核的意见》。自19 78年以来,许多地区和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规定,对一部分会计干部评定了技术职称,这对鼓励会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会计科学和业务水平,调动广大会计人员积极性,完成会计工作任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对技术职称的评审组织、评定条件、评定和授予的权限、程序等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在评定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没有经过评审组织考核评定,由行政组织任命;有的不是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考评的主要依据,单纯按照学历、资历、行政职务、工资级别确定;有的掌握评定的条件过宽或过严,各单位之间相差较大。为了更好地培养和合理使用会计干部,进一步做好会计干部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对于过去评定的技术职称,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和国家人事局的有关说明,认真地进行复核,使之符合规定的要求。
现将财政部、国家人事局对复核工作的要求的主要内容摘要介绍如下:
一、复核已授予职称的会计干部是否符合以下规定的范围:
(1)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现在专职或主要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干部。
(2)国家正式职工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多年,并具备评定技术职称条件的“以工代干”的专职会计人员。
(3)过去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现在在训练班或干校从事财务会计教学工作,不能按教学人员评定教师职称的干部。
(4)过去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具备《暂行规定》的评定条件,现在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的。
(5)已按《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授予了会计技术职称,而现在已经退休了的干部。二、复核原来评定技术职称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1)是否坚持又红又专,按照规定的政治条件进行考核。有无强调家庭、历史问题等而忽视现实表现的偏向。
(2)原来评定的技术职称,是否符合《暂行规定》条件的要求。是否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定的材料根据是否充分。有无单纯按学历、资历、行政职务、工资级别评定技术职称的偏向。
(3)对各级会计技术职称提出的外语要求,掌握是否适当。鉴于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除有对外经济往来的单位外,当前对于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师,如果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多年、已具备其它评定条件,外语可暂不列为必备条件。但应在一定时间内补上,达到规定的要求。对于高级会计师,为了适应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和对外经济往来的需要,外语应作为必备条件。
三、复核原来评定授予技术职称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1)评定的技术职称是否经过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和所在基层单位的会计干部评议,并提出推荐意见。
(2)评定的技术职称是否按照评定技术职称的权限,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考核评定。
(3)评审组织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评审组织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评定对象逐个进行认真的考核评定。
(4)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测验的人员是否经过测验;测验内容和水平是否符合要求。
(5)评定技术职称的手续,有哪些不符合规定,需要补办。
四、对复核工作的要求:
评审组织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国家人事局的有关说明的规定,对原来授予技术职称的考评材料,逐个进行认真的复核。对未报送评审材料的,必须补报;应测验而没有测验、或虽经测验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重新测验;未经基层单位会计干部评议的,要补行评议;未经相应的评审组织考核评定的,要重新考评;评定的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要补办;掌握评定条件过宽或过严的,要纠正。要求做到考评依据全面可靠,考评条件掌握正确,考评手续齐全。根据复核结果,符合什么条件,就定什么职称,并在《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呈报表》写明复核结论。符合条件的,由主管机关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尚不具备条件,但经过一定时间努力可以达到的,可暂时保留其原定职称,在两年内再行考核评定一次,若仍不符合条件,即不再保留其原定职称;经复核条件太差的,原定职称即不予保留。经复核确定为高级会计师的,应报财政部和国家人事局备案。
复核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情况复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求积极稳妥,严肃认真,不要限期突击、草率从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易后难,分批进行;复核工作量不大的,也可以与评定工作结合进行。(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