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有一部分军工企业贯彻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积极开展军民结合,在保证军品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开始组织民用产品的生产,为轻工市场服务,为出口贸易服务,取得了初步成效。随着民用产品品种的增加和批量的不断扩大,正确计算民用产品的成本,就成了一个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
据了解,有一些军工企业没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成本范围计算民用产品成本,因此,这些民用产品的成本是不完全的。如有的厂计算民用产品成本时只计算材料费;更多的厂是把材料费加上直接生产人员工资作为民用产品成本,把按生产工时分配的固定性费用如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排除在民品成本范围之外。个别企业即使把它列入成本之中,也只是象征性地分摊一点,如有一个军工厂的工时费用分配标准为七元九角,而民用产品只分摊一元五角。
之所以如此,据说有三条理由:其一,认为军工企业刚开始生产民用产品,往往批量不大,如果按统一规定计算完全成本,成本必然高于价格,发生亏损,这就会影响军工企业生产民用产品的积极性。其二,成本过高会削弱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无法站住脚。其三,认为企业的固定性费用由军品负担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军工企业原来是单一的军品生产结构,长...
目前,有一部分军工企业贯彻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积极开展军民结合,在保证军品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开始组织民用产品的生产,为轻工市场服务,为出口贸易服务,取得了初步成效。随着民用产品品种的增加和批量的不断扩大,正确计算民用产品的成本,就成了一个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
据了解,有一些军工企业没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成本范围计算民用产品成本,因此,这些民用产品的成本是不完全的。如有的厂计算民用产品成本时只计算材料费;更多的厂是把材料费加上直接生产人员工资作为民用产品成本,把按生产工时分配的固定性费用如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排除在民品成本范围之外。个别企业即使把它列入成本之中,也只是象征性地分摊一点,如有一个军工厂的工时费用分配标准为七元九角,而民用产品只分摊一元五角。
之所以如此,据说有三条理由:其一,认为军工企业刚开始生产民用产品,往往批量不大,如果按统一规定计算完全成本,成本必然高于价格,发生亏损,这就会影响军工企业生产民用产品的积极性。其二,成本过高会削弱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无法站住脚。其三,认为企业的固定性费用由军品负担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军工企业原来是单一的军品生产结构,长期以来,经营上唯军不民,如果不组织民品生产,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人员工资以及企业管理费等统统得打入军品成本。以上这些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军工企业目前生产经营民用产品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对此,主管部门应当研究正确的解决办法,扶持企业民品生产;但是,成本作为商品经济的一种独立的价值范畴,有其严格的经济内涵和客观实在性,不可人为地加以缩小和扩大。
产品成本就其经济内涵看,它是产品价值中C+V的部分,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中属于必要劳动的耗费,同时又是补偿生产耗费的尺度。这就是说,它不仅要如实反映耗费,同时还要对耗费予以足额补偿。只有这样,劳动手段才能得到维护和更新,流动资金才能正常地循环周转,也才能保证再生产能够顺利进行。如果计算缺额成本,补偿不足,企业连简单再生产也会无法进行。
发展民品生产,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必须从指导思想上和生产经营上真正贯彻军民结合的方针,广开生产门路,增产节约,减少消耗,降低成本。要分清军民产品的成本界限,不能把应属民品负担的费用转嫁到军品成本中去,把民品搞成虚盈实亏,甚至按这种虚假的民品利润进行提成发奖。这样做就失去了成本计算的意义,同时,虚假的成本也不能作为生产经营决策的依据。通过对市场的调查和预测,对一些有发展前途的民用产品,即使初期成本高一些,甚至出现亏损,也不一定立即停产下马,应当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扩大批量,节约费用,从而把成本降低下来,这才是发展民品生产的正确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