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一个工厂内部是否有必要建立经济合同制?究竟如何实行厂内经济合同制?当前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本文试图对有关这方面的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一个有几百人以至几千人的工厂,要完成全厂计划和提高生产经营的效果,就必须十分重视各车间、科室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在完成全厂生产任务中,车间与车间、车间与科室之间,既要相互紧密配合,又要分清各自的责任。为此,从加强企业内部经济管理的要求出发,必须赋予各车间和科室以相对的独立性,使他们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从自身的物质利益上关心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而厂内经济合同制就是从权、责、利三方面正确处理和协调各车间、科室经济关系的一种形式。再说,工厂内部客观上就存在着推行经济合同制的条件。因为在一个工厂里,上个车间的产品往往就是下个车间的原材料,而一个车间的生产又往往需要其他一些车间、科室提供相应的劳务来完成。这种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数量、质量、品种、规格交换产品与劳务的关系,正是建立厂内经济合同制的客观根据。
建立厂内经济合同制,也就是要求厂内各车间和经营科室,按照厂部统一下达的生产任务,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
在一个工厂内部是否有必要建立经济合同制?究竟如何实行厂内经济合同制?当前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本文试图对有关这方面的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一个有几百人以至几千人的工厂,要完成全厂计划和提高生产经营的效果,就必须十分重视各车间、科室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在完成全厂生产任务中,车间与车间、车间与科室之间,既要相互紧密配合,又要分清各自的责任。为此,从加强企业内部经济管理的要求出发,必须赋予各车间和科室以相对的独立性,使他们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从自身的物质利益上关心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而厂内经济合同制就是从权、责、利三方面正确处理和协调各车间、科室经济关系的一种形式。再说,工厂内部客观上就存在着推行经济合同制的条件。因为在一个工厂里,上个车间的产品往往就是下个车间的原材料,而一个车间的生产又往往需要其他一些车间、科室提供相应的劳务来完成。这种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数量、质量、品种、规格交换产品与劳务的关系,正是建立厂内经济合同制的客观根据。
建立厂内经济合同制,也就是要求厂内各车间和经营科室,按照厂部统一下达的生产任务,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各种订货或协作合同。在所订合同中,双方根据本身的任务需要,向对方提出比较具体切实的要求,确定购销、协作的项目、数量、质量和时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样做有利于加强相互间的密切配合,发挥各车间、科室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其完成任务的责任感。
实行厂内经济合同制,上车间完成的中间产品在提供下车间时,即视同上车间销售的商品,下车间就是购买这些商品的顾客。这与质量管理上提倡“下道工序就是用户”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按照商业原则,同双合方应实行等价交换,要借助于货币形态来综合反映各自的生产经营成果与相互间的经济联系。有人认为,按内部合同提供的中间产品与劳务,可以不计价,仅按完成的实物数量和质量给予奖励,完不成时酌扣奖金。这种做法,会使合同制流于形式。同时,用实物计量难以对比收支,往往出现单纯重视生产成果、忽视成本消耗、不讲经济效果的现象。因此,厂内经济合同制要求:双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的中间产品和劳务,在实行货币计价后,供方就是销售收入,需方即为生产支出。各车间和经营科室都要以本身的销售收入来补偿生产消耗(成本),收支相抵后的盈余,即为内部利润。然后按内部利润的多少来提取奖金。只有这样,才能把经济利益、经济责任与经济效果直接挂起钩来,使各车间、科室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确定的任务时获得内在的经济动力。
厂内经济合同必须执行全厂统一的内部结算价格。这不仅有利于正确考核厂内各单位生产经营的实绩,使其不受外部价格变动的影响,而且可以避免在签订合同时出现讨价还价相互扯皮的现象。厂内结算价格的制订,通常有两种方法:①市价倒扣法,即按市场价格扣除适当的税利计算。这种方法便于用内部价格与外部同类单位的价格相比较,以促进内部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②成本加成法,即根据本厂的定额成本加上一定的内部利润率计算。这种方法,由于数据比较容易取得,对某些无市价可循的中间产品更为适用。
厂内结算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同样体现了价值规律的要求,企业在制订内部结算价格时,应有意识地加以运用。例如:①对某些关键性的零部件,采用一级品、二级品的等级差价,实行优质优价,以提高加工质量。②对供应紧张、加工不易的中间产品,订价略高些,以利于克服长短线,提高成套率,保证均衡生产。③使厂内不同产品和不同车间在利润率上保持相对的平衡,避免因利多利少而造成分配上的苦乐不均,等等。这样做将使内部结算价格作为经济杠杆,在调节生产、平衡供需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厂内经济合同制要求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经济责任。合同制的核心就是责任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信守,当一方没有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合同规定的产品时,应负责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或支付罚款。厂内经济合同自然也应如此。如当厂内各单位相互提供的中间产品和劳务,质量不合格时,应由责任单位负责包换、包退、包赔;凡因其他车间、科室的责任而造成的废品损失,应全部转归责任车间、责任科室负担等。但厂内经济合同不能仅仅限于事后的赔偿损失和罚款。因企业内部某个车间不覆行合同,不仅使对方车间,往往会对全厂生产造成影响,即使把全部损失都转嫁给责任车间承担,也仍然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无法弥补整个工厂的实际损失。为此,一方面厂部必须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及时采取措施,以预防为主,力求把完不成合同的因素,消灭在生产过程中。另一方面,还应赋予车间、科室必要的机动权。如当供应科不能如期向车间提供生产必需的原材料时,应允许车间自行设法向外部采购,并将其超过内部结算价格多付的费用转归供应部门承担;当其他车间不能按合同提供规定的加工劳务时,应允许车间自行向厂外协作加工,并将超过合同应付价款以外的费用转归责任车间承担,等等,以促使各车间、科室想方设法地去履行合同规定的任务,完成全厂的计划。
但厂内经济合同制并不能适用于企业所有的经济活动。如车间生产成本中向厂财务部门直接结算的工资、设备、资金等费用,一般不宜采用合同的形式。因为这些费用所反映的是厂部和车间的关系。虽然厂部与车间相互也存在着权、责、利的关系,但这与车间和车间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厂部与车间在“权”的问题上是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在“责”的问题上是分级管理、按级负责的关系;在“利”的问题上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这都是不宜用合同关系来加以处理的。有的企业曾试图用合同关系来取代厂部对车间的领导指挥关系,结果反而影响到全厂集中统一的计划调度,妨碍企业根据外部变化情况迅速作出相应的决策,削弱了厂部处理内部日常事务的能力,甚至给企业管理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至于某些经营科室(如供应科等),之所以能和车间建立合同关系,这是因为这些科室除行使专业管理职能外,还在某项具体业务上和车间之间存在着相互提供物资、劳务的关系,而使双方处于同等地位的缘故。所以,不加区别地把厂内所有经济活动统统纳入合同模式的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对于诸如工资、设备、资金之类的问题,一般应采取定额、指标控制的办法。即由厂部对各车间的人员、设备、资金等,核定适当的定额,以保障生产任务的必需。同时也给予车间相对独立的经济权限,如:①车间有权确定内部的人员调配,并为解决临时性劳力不足有权决定加班,费用由车间自负。②车间对不需用的设备有权要求封存或调出。③车间根据生产需要在资金不足时,有权向厂财务部门取得贷款,并按规定付费,等等。总之,厂部要为车间履行合同创造必要的条件。
综上所述,厂内经济合同制对加强厂内经济核算,明确车间和科室的经济责任,密切内部供需、协作关系,贯彻执行全厂统一的生产计划,提高经济效果,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不能代替企业的计划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反,厂部必须通过各项专业管理,加强对合同的控制与监督,并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内部结算办法,以适应厂内各单位签订合同、办理结算、转嫁经济责任等方面的需要。厂部要成立由主管经营管理的厂长(或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参加的经济管理机构,这个机构有权对厂内各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和组织平衡(各种合同原则上应经过审查签署后才能生效);有权制订全厂统一的内部结算价格和资金收费标准;有权颁布厂内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和奖赔制度;有权对执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作出仲裁决定;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厂内经济合同制得以建立和实施,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