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9 作者: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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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财政部规定了国营工业企业1981年“企业基金计算表”和“利润留成计算表”的格式。各地区、各部门正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布置编制工作。“企业基金计算表”同过去规定的格式差不多;“利润留成计算表”的格式,由于财务制度变动、修改较多,与去年有些不同。为了便于企业编制这张报表,现在我们对“利润留成计算表”的编制方法介绍如下:
一、利润留成资金的计算提取
国营工业企业可以提取的利润留成,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基数利润留成。根据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其中:相等于上年利润的部分,按核定的基数利润留成的比例计算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企业当年利润低于上年利润的,按当年利润和核定比例计算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基数利润留成,应按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各自的留成比例分别提取。
(二)增长利润留成。根据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比上年增长的利润部分,另按国家分行业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增长利润留成,也要分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三种基金。但没有规定这三项基金的各自提取比...
最近,财政部规定了国营工业企业1981年“企业基金计算表”和“利润留成计算表”的格式。各地区、各部门正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布置编制工作。“企业基金计算表”同过去规定的格式差不多;“利润留成计算表”的格式,由于财务制度变动、修改较多,与去年有些不同。为了便于企业编制这张报表,现在我们对“利润留成计算表”的编制方法介绍如下:
一、利润留成资金的计算提取
国营工业企业可以提取的利润留成,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基数利润留成。根据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其中:相等于上年利润的部分,按核定的基数利润留成的比例计算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企业当年利润低于上年利润的,按当年利润和核定比例计算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基数利润留成,应按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各自的留成比例分别提取。
(二)增长利润留成。根据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比上年增长的利润部分,另按国家分行业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增长利润留成,也要分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三种基金。但没有规定这三项基金的各自提取比例,只规定增长利润留成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60%,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职工奖金的部分不得超过40%。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这一原则,具体规定这三项基金的各自提取比例。
(三)归还借款的利润应提的利润留成。根据有关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还款问题的规定,为了照顾职工的福利,企业可以根据归还借款的利润额,按照国家核定的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但不得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至于用基建借款新建的企业,则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企业基金,不提取利润留成资金。
(四)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应提的利润留成。根据实行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参加联营的国营企业,可以根据从联营企业中分得的利润额,按照基数留成比例中提取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计算提取生产发展基金,不能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为了促使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防止片面追求利润,利润留成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必须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才能按照核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利润留成资金。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其应提利润留成资金(包括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的10%。因此,如果企业没有全面完成上述四项指标,在计算基数留成的比例、增长留成的比例、从归还借款的利润中应提两项基金的比例和从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中应提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时,都应扣除由于未全面完成四项指标而应扣除的百分比计算。
二、“利润留成计算表”的结构和编制方法
“利润留成计算表”分为主表和附表两个部分。主表反映企业应提各项利润留成资金的数额和全部利润留成资金总额。附表是填报主表的依据,包括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本年利润的调整、应交利润的计算、上年应交利润的调整、基数利润和增长利润的计算等五个部分。现分别说明如下:
(一)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附表的这一部分是为了反映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计算由于没有全面完成四项经济指标而应从利润留成比例中扣减的百分比。根据这一部分计算的结果,填列主表第6行“未完成经济指标应扣除的百分比”数字。全部完成四项经济指标,第6行应填“×”;少完成一项指标的,应填10%;四项指标都没有完成的,应填40%。在主表第7、8、10、11、13各行中,计算各项利润留成比例,都要按扣除第6行所列百分比后的数字填列。
(二)本年利润的调整。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核定以后,为了不致由于价格、税率等的变动而影响应提利润留成的数额,对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和上交利润数额,要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调整,需要调整利润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为考核利润计划的完成与否而应进行的调整。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必需完成“利润总额”和“上交利润”两项指标,才算完成利润计划。企业在确定1981年利润计划时,如果对本年利润影响较大的某些因素(包括国家调整产品售价;国家调整主要原材料价格;国家调整税率;工业改组中企业进行调整;国家拨款新建、改建、扩建独立车间、分厂、附属工厂或增添主要设备;由超定额借款划转定额借款而少付的利息;征收资金占用费等因素)没有考虑进去的,在考核企业1981年利润计划完成情况时,可将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而使本年实际利润比计划增加或减少的数额,列入附表第二部分7至13行第1栏内,并对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和上交利润的数额,用受这些因素影响而发生的利润增减合计数(附表14行1栏)来进行调整。然后将调整后的利润总额和上交利润数列入附表第一部分“本年实际或调整后实际”数栏内,与计划数相比较,确定企业是否完成了利润计划。但在确定1981年计划利润时已经考虑进去的因素,就不应再作调整。
2.为计算基数利润而应进行的调整。利润留成试行办法规定,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核定以后,原则上三年不变,如遇有由于上述各项因素的影响使企业利润发生较大增减时,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调整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第二种是调整当年应交利润额。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对于在核定或调整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时没有考虑进去的上述因素,应调整本年应交利润,并在附表第二部分第2栏7至13行内填列;调整后的本年应交利润,应在附表第33行填列。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调整基数利润留成比例,对于已经考虑进去的因素,计算利润留成时,不应再调整本年应交利润,附表第二部分第2栏的有关项目就应空置不填;对于没有考虑进去的因素,仍应调整本年应交利润。
附表第二部分第2栏的设置,是为了计算基数利润。所谓基数利润,就是本年应交利润中相等于上年应交利润的部分;如本年应交利润小于上年应交利润,应以本年应交利润作为基数利润。为了使两年应交利润可比,原则上调整应在同一基点上进行,也就是以核定或调整基数留成比例时所根据的那一年(基年)的水平为标准来进行调整。
例如,某企业自1979年开始试行利润留成办法,核定的基数留成比例为5%。当时该企业的甲产品每吨调拨价格为30元。1980年内甲产品每吨调拨价格调高到32元,但并未因此调整留成比例。该企业1980年销售甲产品10,000吨,由于产品调价而增加的利润为20,000元。假定该企业1980年实际应交利润为800,000元,调整后的应交利润为780,000元。1981年该企业销售甲产品12,000吨,单价与1980年相同。与1979年的水平相比,由于甲产品调拨价格的变动而增加的利润为24,000元。假定1981年该企业实际应交利润为900,000元,那末调整后的应交利润即为876,000元。在1981年的利润留成计算表中,应以24,000元填入附表7行第2栏内,并应将800,000元和780,000元分别填入附表第37行和38行。如无其他调整因素,也没有年初年末未交利润的问题,应即以调整后的1980年应交利润780,000元作为基数利润,按5%计算,应提的基数利润留成即为39,000元。
3.为计算增长利润而应进行的调整。利润留成试行办法规定,增长利润应以本年应交利润与上年应交利润相比较来确定。本年应交利润可以根据“因划转定额借款而少付利息所增加的利润”(附表第12行3栏)和“因征收资金占用费而减少的利润”(13行3栏)这两个因素进行调整,其他因素一律不得调整。但从1980年已开始征收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计算增长利润时,应以1981年应交利润(扣除未交利润)直接与1980年应交利润比较,所有因素都不得进行调整。
(三)应交利润的计算。企业应提利润留成资金,应根据实现利润减去下列各项利润分配后的应交利润计算:①归还借款的利润;②提前还清基建借款留给企业的利润;③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利润;④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盈利净额;⑤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⑥节约资金占用费增加的利润分成;⑦归还借款的利润应提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⑧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这是因为,归还借款的利润已提取两项基金,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已提取生产发展基金,不能再提其他利润留成资金;而留给企业的其他单项利润已全部留给了企业,不应再提利润留成。
(四)上年应交利润的调整。根据资金有偿占用的有关规定,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可按1980年末固定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数额计算应交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并相应调整基数利润留成比例。国家还规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原来核定的基数利润留成比例已高于增长利润留成比例的,或调整占用费后的基数利润留成比例将会高于增长利润留成比例的,均不调整基数利润留成比例。计算利润留成时,可将利润与资金占用费合并计算。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分别下面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1.1980年已实行资金有偿占用制度,1981年又按1980年末固定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数额计算应交资金占用费,调整了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以下简称调整比例),计算1931年基数利润和增长利润时,上年应交利润和本年应交利润由于交纳资金占用费而减少的利润这一因素(以下简称这一因素),都不得进行调整。附表第13行第2、3栏应空置不填。
2.1980年已实行资金有偿占用制度,1981年没有调整比例的,计算基数利润时,上年应交利润和本年应交利润都应根据这一因素进行调整。上年应交利润加上年应交资金占用费,计算出调整后的上年应交利润,填列在附表第38行内;本年应交资金占用费则应填列在附表第13行第2栏。但在计算增长利润时,两年应交利润均不进行调整,附表第13行第3栏应空置不填。
3.1981年开始实行资金有偿占用制度,并已调整了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时,本年应交利润不得将这一因素进行调整,附表第13行应空置不填。但上年应交利润应进行调整,上年应交利润减按1980年末固定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数额计算的应交资金占用费,计算出调整后的上年应交利润,填列在附表第38行内。计算增长利润时,本年应交利润应进行调整,将本年应交的资金占用费填列在附表第13行第3栏内,但上年应交利润不得再进行调整。
4.1981年开始实行资金有偿占用制度,本年未调整比例的,计算基数利润和增长利润时,本年应交利润应根据这一因素进行调整,将本年应交资金占用费填列在附表第13行第2、3栏内,但上年应交利润不得再进行调整。
(五)基数利润和增长利润的计算。按照利润留成试行办法规定,企业按应上交的利润数作为计提利润留成资金的依据,如有欠交利润,应按欠交比例相应少提利润留成资金。按照这一规定,企业计算基数利润和增长利润时,先要算出年末未交利润;而计算年末未交利润时,又要先算出应提的留成数字。因此在表内计算年末未交利润的公式是:年末未交利润(已扣除基数利润留成)(32行)=[年末未交利润(未扣除基数利润留成)(31行)-本年基数利润(未扣除年末未交利润)(35行)×计算基数留成的比例(主表7行%)〕÷(1-计算基数留成的比例)。这个公式是由下列算式演化出来的:年末未交利润(已扣除基数利润留成)=年末未交利润(未扣除基数利润留成)-〔本年基数利润(未扣除年末未交利润)-年末未交利润(已扣除基数利润留成)〕×计算基数留成的比例。上式中括弧以后一段代表应提的基数利润留成。假定企业未扣除基数留成前的年末未交利润为550元,未扣除年末未交利润的基数利润为2,400元,基数留成比例是9%,按照上述公式,年末未交利润(已扣除基数利润留成)=(550-2,400×9%)+(1-9%)=367元。计算出来的年末未交利润(已扣除基数利润留成)367元,应填列在附表第32行内。并据此计算已扣除年末未交利润后的基数利润:2,400元-367元=2,033元,填列在附表第36行内。增长利润也应按上述办法计算。
三、编制方法举例
例一:甲企业从1980年年初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办法。核定的基数利润留成比例为10%,其中生产发展基金为4%,职工福利基金为3%,职工奖励基金为3%,按行业规定的增长利润留成比例为20%(假定其中生产发展基金为60%,其他两项基金各为20%)。1981年内“质量”指标未完成计划。该企业年初未交利润为110.8千元,1981年实现利润为2,550千元,实际上交利润为2,196.4千元,1981年内用增加的利润归还借款200千元,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为100千元,1980年应交利润为1,700千元。企业从1981年开始实行资金有偿占用制度。1981年由于交纳资金占用费而减少利润100千元,基数留成比例并未因此调整,由于1981年产品售价变动而增加利润50千元。
例二:乙企业本年上交利润为1,896.4千元,从1980年起实行资金有偿占用办法,1980年应交资金占用费为100千元。其余情况同例一。
例三:丙企业上年应交利润为2,000千元,1981年开始实行资金有偿占用办法,并按1980年末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占用数额计算应交资金占用费100千元,并已据此调整了1981年的基数留成比例,调整后的基数留成比例为10%(调整比例时未考虑调价因素)。其余情况同例一。
例四:丁企业1980年已实行资金有偿占用办法,1980年核定比例时已考虑了这项因素。1981年已交利润为1,693.4千元,1980年应交利润为2,000千元。其余情况同例一。
根据以上各项数字,填入“利润留成计算表”后,该表的主表和附表如下(见第19、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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