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湖南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共同制订了一个《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现将有关规定摘录如下。
一、技术职称(略)
二、管理权限
全省会计人员按照技术职称,实行分级管理。
省人民政府管理高级会计师;各行政公署、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主管厅、局管理会计师;县
(市)人民政府和相当于县级以上厂矿企事业单位管理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三、考核晋升
(一)对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考核晋升的制度。确定或晋升会计人员的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一至三年进行一次。考核以财会专业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资历。对要求掌握外语的,要进行外语测验。对经济管理和财会业务水平较高,工作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可以破格晋升。
(二)确定和晋升会计人员技术职称,由本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推荐,填写简历表,提交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评议小组(或委托学术团体)评议后,按科技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晋升手续。即:高级会计师,由地、市人事局或省主管厅、局签署意见,送...
湖南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共同制订了一个《会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现将有关规定摘录如下。
一、技术职称(略)
二、管理权限
全省会计人员按照技术职称,实行分级管理。
省人民政府管理高级会计师;各行政公署、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主管厅、局管理会计师;县
(市)人民政府和相当于县级以上厂矿企事业单位管理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三、考核晋升
(一)对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考核晋升的制度。确定或晋升会计人员的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一至三年进行一次。考核以财会专业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资历。对要求掌握外语的,要进行外语测验。对经济管理和财会业务水平较高,工作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可以破格晋升。
(二)确定和晋升会计人员技术职称,由本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推荐,填写简历表,提交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评议小组(或委托学术团体)评议后,按科技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晋升手续。即:高级会计师,由地、市人事局或省主管厅、局签署意见,送省人事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证书。会计师,省属单位的报省主管局批准,颁发证书;地、市所属单位的送地、市人事局,报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证书。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由县、市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办理晋升手续。
过去已经授予总会计师(包括副总会计师)职称的,经复查,凡是符合高级会计师条件者,可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高级会计师的技术职称。
对确定和晋升的技术职称,要记入人事和业务考绩档案。各级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会计师,要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四、培养使用
会计人员的培养使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0〕47号文件批转省人事局《关于科学技术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人员一定要保持相对稳定,非特殊需要,不得随意调动。
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