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我是炮兵技术学院的会计,现向你们反映一个问题。去年12月份,我院派出4名教员到北京××学院听课,共付酬金72元。该校×系开了一个书面证明,只盖了系的公章。这样的证明,既不是正式收据,又无财务专用章,显然是不合乎财务制度的。退回重开吧,我院教员怕今后听不到他们的课了,只好报请系、院首长批准,给予报销了。这种情况如不及时制止,将严重破坏财务管理制度。为此,我建议:
1.各院校收入的进修费等,应统一由财务科管理,但可适当扩大收入的分成比例,让教课的人员能得到应得的报酬,真正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
2.今后,凡是设有财务机构的单位,无财务专用章的证明,不准作为报销的根据。
炮兵技术学院教具器材处 张雅琴
编辑同志:
我是炮兵技术学院的会计,现向你们反映一个问题。去年12月份,我院派出4名教员到北京××学院听课,共付酬金72元。该校×系开了一个书面证明,只盖了系的公章。这样的证明,既不是正式收据,又无财务专用章,显然是不合乎财务制度的。退回重开吧,我院教员怕今后听不到他们的课了,只好报请系、院首长批准,给予报销了。这种情况如不及时制止,将严重破坏财务管理制度。为此,我建议:
1.各院校收入的进修费等,应统一由财务科管理,但可适当扩大收入的分成比例,让教课的人员能得到应得的报酬,真正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
2.今后,凡是设有财务机构的单位,无财务专用章的证明,不准作为报销的根据。
炮兵技术学院教具器材处 张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