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行有偿占用资金制度,就是要使企业不仅有权独立自主地运用国家资金,而且要对占用的国家资金承担经济责任,把权责利结合起来,促使企业进一步关心资金的使用效果,用较少的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
1980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国营企业实行资金有偿占用的规定,先后颁布了《关于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营工交企业清产核资划转定额贷款和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的通知》。有的地区和企业,试行两个占用费办法以来,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为了便于有偿占用资金制度的贯彻执行,最近财政部又颁发了《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金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流动资金的补充规定》。有偿占用固定资金办法,要求在工交部门所属试行利润留成制度的工交企业中实行;有偿占用流动资金办法,要求在工交部门所属工交企业中实行。下面就两种占用费办法的补充规定谈几个问题:
(一)计征资金占用费的依据。《补充规定》明确,两种占用费是按企业每月月初占用的国家资金帐面余额计算征收。
所谓国家固定资金帐面余额,也就是相当于企业1980年底的固定资...
实行有偿占用资金制度,就是要使企业不仅有权独立自主地运用国家资金,而且要对占用的国家资金承担经济责任,把权责利结合起来,促使企业进一步关心资金的使用效果,用较少的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
1980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国营企业实行资金有偿占用的规定,先后颁布了《关于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营工交企业清产核资划转定额贷款和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的通知》。有的地区和企业,试行两个占用费办法以来,初步积累了一些经验,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为了便于有偿占用资金制度的贯彻执行,最近财政部又颁发了《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金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流动资金的补充规定》。有偿占用固定资金办法,要求在工交部门所属试行利润留成制度的工交企业中实行;有偿占用流动资金办法,要求在工交部门所属工交企业中实行。下面就两种占用费办法的补充规定谈几个问题:
(一)计征资金占用费的依据。《补充规定》明确,两种占用费是按企业每月月初占用的国家资金帐面余额计算征收。
所谓国家固定资金帐面余额,也就是相当于企业1980年底的固定资产净值和1981年起用国家资金添置或增加的固定资产的原值。按照原来的核算办法,企业增加固定资产,不论资金来源如何,都要相应增加国家固定资金;提取折旧,则减少国家固定资金;固定资产调出或盘亏、报废,也冲减国家固定资金。因此,企业1980年底的国家固定资金,也就相当于固定资产净值。从1981年1月1日起,为了进一步明确划分固定资金的使用权限和责任,促使企业节约使用固定资金,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的核算办法作了修改,把固定资金划分为国家固定资金和企业固定资金两种。凡是企业用国家和上级拨款添置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用应交利润、折旧基金和固定资金占用费归还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都增加国家固定资金。企业用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资金添置的固定资产和在归还基建借款、专项借款中用这些资金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则增加企业固定资金,不再作为国家固定资金(当然,国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核算办法如何改变,所有权都属于国家)。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少,也是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凡经批准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减少国家固定资金;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等,则减少企业固定资金。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上交时减少国家固定资金;企业留用的部分或应交未交的,都减少企业固定资金。所以,由于核算办法的改变,企业1981年以后增加的国家固定资金,也就大体相当于固定资产原值。
为了核实1980年底的国家固定资金,《补充规定》要求通过清产核资,对没有入帐的固定资产,包括用基本建设投资、各种专项拨款、更新改造资金、各种专项贷款以及其它资金来源购建的固定资产,都要确定原值和净值,清点入帐,相应增加固定资金。有些实行按产量计提更新改造资金的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折旧,相应减少国家固定资金。经过核实调整后的1980年底的固定资产净值,也就是1981年1月份据以计算交纳资金占用费的固定资金帐面余额。以后,则应以此为基数,再加上用国家固定资金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作为计算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的依据。当然,按规定上交1981年起提取的折旧基金要相应扣除。
国家流动资金的帐面余额,也就是国家拨给企业使用的自有流动资金。1980年底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就是1981年1月份据以计算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的依据。
(二)资金占用费的减免问题。在确定资金占用费率时,国家已考虑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盈利水平,使占用费的征收既能起到加强企业经济责任的作用,又不致使企业负担过重。但是还有少数企业,由于客观原因(如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偏低,一时又难于调整等),按规定的比例交纳资金占用费可能发生或加大企业亏损,出现一方面向国家交纳占用费,一方面由国家拨补亏损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补充规定》规定,对交纳占用费确有困难的企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以后,可以适当减收或免收资金占用费。由于价格、税率等方面的原因,企业利润很少,处于盈亏边缘,实现的利润减去应提的利润留成以后,不足以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可以暂时适当减收或免收,减免的顺序是先减免固定资金占用费,仍有困难的,再减免流动资金占用费。还有一些暂时没有负担能力的企业,如在设计规定的试生产期内,由于没有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盈利水平很低的企业;经批准实行计划亏损补贴的亏损企业和实行利润包干的微利企业;邮电、民航、物资、供销、县办企业,以及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经委批准的关、停企业等,经过批准,也可免予征收。此外,对于某些按规定应当征收占用费的企业的某些固定资产,符合下述条件的,也可予以免征:为了鼓励企业治理“三废”,消除污染,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及设备,不收占用费;由于国民经济调整,企业暂时减少或改变部分生产任务,某些暂时不需用但今后仍需使用的设备,凡停止使用在一年以上的,可以报请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在封存的期间停止提取折旧费的,免征占用费。
(三)企业1980年底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转为专用拨款的问题。企业1980年底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企业提取的,一部分是国家拨给的。按照1980年以前的核算办法,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和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中,相当于基本折旧的部分都已减少了国家固定资金。按照新的核算办法,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留归企业使用的部分不减少国家固定资金,只有上交时才减少国家固定资金,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用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拨给企业时,企业则要列为专项拨款。因此,1980年底企业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上交后再由上级拨给企业使用的资金,按照新的核算办法,应当转为专用拨款。另外,原来国家拨给企业的挖、革、改资金是列入更新改造资金的,按照新的核算办法也应当转列为专用拨款。
(四)实行有偿占用资金制度后利润留成比例如何调整的问题。1980年颁发的两个占用费办法都规定,实行有偿占用资金制度以后,要相应地调整利润留成比例。这是因为在核定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时,没有考虑征收资金占用费的因素,为了不使企业由于征收资金占用费而少提基数利润留成,允许调整基数利润留成比例。调整的办法,是把应交的资金占用费从基数利润中扣除后,重新确定基数利润留成比例,据以计提基数利润留成资金。这对于鼓励企业努力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都是有促进作用的。《补充办法》仍然肯定了这种调整比例的办法,但是,鉴于目前企业资金占用多,经济效果差,每百元国家资金提供的利润很低,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从利润中扣除应交占用费以后,利润留成比例过高,一旦利润增加或者大量处理了不需用固定资产和多余物资,减少了资金占用,好处大部分是企业的,对财政影响较大。在调整期间,有些企业生产利润可能大幅度下降,如果把应交占用费从利润中扣除进行调整,也会过多地影响企业所得好处。另一方面,个别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水平差或其它原因,基数利润较低,甚至会出现因基数利润低于应交资金占用费而无法调整留成比例的情况。为了适应当前财政困难和企业管理水平低的实际状况,《补充规定》明确,对原来核定的基数利润留成比例已高于增长利润留成比例的企业,不调整基数利润留成比例;一些原来基数利润留成比例虽低于增长利润留成比例的企业,如果调整后的基数利润留成比例超过了增长利润留成比例的,也不调整基数利润留成比例,以避免由于比例过高,对企业留成和财政收入影响过大。为了调动不调整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企业节约资金占用的积极性,《补充规定》还明确了这些企业在计算利润留成时,可将利润与资金占用费合并计算,由于减少资金占用,节约占用费所增加的利润,允许企业按一定比例分成。但不是经过主观努力,只是由于封存固定资产而免交的占用费,则不能分成。实行企业基金办法的企业,减少了自有流动资金占用的,节约的占用费也按一定比例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