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凡财务开支,须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方可核销付款,这是财务手续。因此,“领导签字我报销”,在正常情况下是无可非议的,今后仍应按规定执行。然而,在林彪、“四人帮”的余毒影响下,这句话成了某些财会人员、甚至是主管财会人员推卸责任的遁词。他们不管开支是否符合财经政策和制度规定,只要单据上有领导的签字就给报销。有的甚至认为这是“万全之策”:一是手续“齐备”,“无懈可击”;二是“与人为善”,何必“栽刺”;三是今后出事有领导承担,与我无关;等等。据我们了解,抱着这种想法和做法的还大有人在。为此,不能不略加剖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职责。
不管开支是否合理合法,一味坚持“领导签字我报销”,就会给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由于“四害”横行多年,有些领导干部头脑里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淡薄了,传统作风丢掉了,有的至今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破坏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滥用人民给予他们的权力,为自己或小集体谋取私利。比如:随意批条子,请客送礼,以物易物,化公为私,擅自扩大劳保用品发放范围和福利开支标准,宁宽勿严,就高不就低,套取大量现金,不惜用高价在市场套购禁止集团购买的商品,等等。这样明显地违反财...
大凡财务开支,须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方可核销付款,这是财务手续。因此,“领导签字我报销”,在正常情况下是无可非议的,今后仍应按规定执行。然而,在林彪、“四人帮”的余毒影响下,这句话成了某些财会人员、甚至是主管财会人员推卸责任的遁词。他们不管开支是否符合财经政策和制度规定,只要单据上有领导的签字就给报销。有的甚至认为这是“万全之策”:一是手续“齐备”,“无懈可击”;二是“与人为善”,何必“栽刺”;三是今后出事有领导承担,与我无关;等等。据我们了解,抱着这种想法和做法的还大有人在。为此,不能不略加剖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职责。
不管开支是否合理合法,一味坚持“领导签字我报销”,就会给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由于“四害”横行多年,有些领导干部头脑里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淡薄了,传统作风丢掉了,有的至今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破坏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滥用人民给予他们的权力,为自己或小集体谋取私利。比如:随意批条子,请客送礼,以物易物,化公为私,擅自扩大劳保用品发放范围和福利开支标准,宁宽勿严,就高不就低,套取大量现金,不惜用高价在市场套购禁止集团购买的商品,等等。这样明显地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开支,难道也只要有领导签字就可以核销吗?那还要财务监督干什么呢?只要这样的“绿灯”一开,违法乱纪和不正之风就会接踵而来,国家的资财就要遭受严重损失,所谓保护国家财产、维护财经纪律的财会人员工作职责就只是一句空话。
不管开支是否合法合理,一味坚持“领导签字我报销”,还将助长官僚主义作风。财务与会计是一门管理科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多数领导干部对财会工作是重视的。但是,也有那么一些领导干部,自己不懂业务,又不肯学习和钻研,还缺乏民主作风,不征求财会人员的意见,往往大笔一挥:“同意报销”,大名一签就算了事。有的领导从照顾“关系”和“情绪”出发,迁就某些职工的不合理要求,乱批奖金,乱批加班费的现象经常发生。有的领导因公出差,甚至把空白的借款单、报销单预先签好字,以便他不在家时职工照借照报不误。象这样的官僚主义领导,财会人员怎能凭他的签字就一概报销呢?
财会工作决不只是简单的收款付款、机械的算帐报帐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对经济实行有效的管理和认真的监督,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损害国家财产的人和事作斗争。《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我们应当履行职责,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为企业管好家理好财。不分青红皂白地“领导签字我报销”,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决非“万全之策”。
我们奉劝抱有这种错误思想和态度的同志,赶快放下这一信条,在党委的领导下,勇敢地承担起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财务监督之责,维护财经纪律,保障社会主义资财,促进增产节约运动,争当新长征的好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