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者按:鉴于目前在填写凭证上存在不少问题,我们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63年11月28日发出的“关于填写凭证的若干规定的联合通知”刊登如下,供大家学习执行,进一步做好填制凭证的工作。
关于填写凭证的方法问题,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1955年发出(55)财制王字第7号和(55)银会黄字第242号联合通知,随后人民银行又以(55)银会胡字第573号通知作了补充规定。从几年来执行情况看,各单位和银行内部在填写各种凭证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有的凭证不填地点和单位全称(如仅填南昌、衡阳、天水,不书明是市还是县;仅填××公司,不书明是市公司还是县公司等);有的乱用简化字(如“鲁山”写成“六山”,“临武”写成“〇五”等);有的大小写金额混用;有的字迹过于潦草,难以辨认;有的内容填写不全、漏盖公章;有的任意涂改;等。这些混乱现象,常常影响到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帐款的结算和资金的周转,有的甚至影响到国家财产的安全,给贪污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因此,经部、行、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对银行、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单位内部使用的正式凭证和相互交往的各项正式凭证的填写方法,重新作出统一规定,以...
编者按:鉴于目前在填写凭证上存在不少问题,我们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63年11月28日发出的“关于填写凭证的若干规定的联合通知”刊登如下,供大家学习执行,进一步做好填制凭证的工作。
关于填写凭证的方法问题,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1955年发出(55)财制王字第7号和(55)银会黄字第242号联合通知,随后人民银行又以(55)银会胡字第573号通知作了补充规定。从几年来执行情况看,各单位和银行内部在填写各种凭证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有的凭证不填地点和单位全称(如仅填南昌、衡阳、天水,不书明是市还是县;仅填××公司,不书明是市公司还是县公司等);有的乱用简化字(如“鲁山”写成“六山”,“临武”写成“〇五”等);有的大小写金额混用;有的字迹过于潦草,难以辨认;有的内容填写不全、漏盖公章;有的任意涂改;等。这些混乱现象,常常影响到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帐款的结算和资金的周转,有的甚至影响到国家财产的安全,给贪污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因此,经部、行、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对银行、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单位内部使用的正式凭证和相互交往的各项正式凭证的填写方法,重新作出统一规定,以便更好地发挥凭证的作用,防止发生流弊。
一、各种凭证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做到不错、不漏。
各种凭证的内容,都有具体规定。在填写时,应该有什么内容就填什么内容,规定怎样填写,就怎样填写。例如日期、地点、名称、大小写金额、用途、印鉴等,都要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切实做到填写正确,不遗漏,不简省。
二、各种凭证的字迹,要书写清楚,容易辨认。
1.汉字要写得端正,不得潦草,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对于某些简化字是不是已经国务院公布,如果没有把握,也可以书写原来的繁体字。
2.阿拉伯数字要一个一个的写,不要联写得分辨不清;在数字前填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的,要注意与阿拉伯数字有明显的区别,尤其是不要写成象阿拉伯字的7或9一样。
3.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不要上面清楚,下面模糊。
三、大小写金额数字要符合规格,正确填写,大写金额不得乱造简化字。
1.大写金额数字应一律用正楷字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百、千、万、亿、圆、角、分、零、整等,或者是壹、贰、肆、伍、陆、拾、2119(万)、亿、圆(元)、正等易于辨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亦可;但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2119、毛、另(或〇)等字样代替。大写金额前没有印好“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2.金额数字中间有“〇”时,如小写金额¥101.50,大写金额应写成壹百零壹圆伍角,如小写金额中连续有几个“〇”字时,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大写金额有角、分的,圆以下不应写“整”字。
3.银行结算制度规定的结算凭证、预算的交款凭证、拨款凭证、企业的发票、收据、提货单、运单、合同、契约,以及其他规定需要填列大写金额的各种凭证,必须有大写的金额,不得只填小写金额,不填大写金额。
四、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查考。各种凭证需要预先印定编号的,写坏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全部保存,不得撕毁。
五、各种凭证不得随便涂改,填写错误需要改正时,应当将错误的文字和数字,用红色墨水划线注销,另填正确的文字和数字,并应加盖经手人或负责人的印章,但提交银行的各种结算凭证的大小写金额一律不准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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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各次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摘自《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