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76年9月21日,山东省莱芜县药材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县支行发出了一笔“托收承付”凭证,付款单位是青岛铁路分局张店医院,其开户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张店区办事处。按正常情况,用不了几天就可以办完的一笔异地转帐结算,却因为莱芜县药材公司在托收凭证上把“收款单位”填写得过分简化,经办这笔托收的几个银行和企业工作粗心大意,竟使这笔结算业务花了三年时间,在山东省的二百二十多个银行做了不必要的清查工作,耗费了无数人力、物力之后,才算得到了解决。
现在,我们按照“托收承付”凭证的传递过程,看一看这笔错帐处理的经过吧!
一、按照制度的规定,莱芜县药材公司在发出托收时,应该在“托收凭证”的“收款单位”各栏填全称,即:
莱芜县药材公司却把“收款单位”简化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县支行在向付款银行发出“托收承付”凭证时,应该检查凭证各栏填写齐全后,加盖刻有行名、行号的“结...
1976年9月21日,山东省莱芜县药材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县支行发出了一笔“托收承付”凭证,付款单位是青岛铁路分局张店医院,其开户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张店区办事处。按正常情况,用不了几天就可以办完的一笔异地转帐结算,却因为莱芜县药材公司在托收凭证上把“收款单位”填写得过分简化,经办这笔托收的几个银行和企业工作粗心大意,竟使这笔结算业务花了三年时间,在山东省的二百二十多个银行做了不必要的清查工作,耗费了无数人力、物力之后,才算得到了解决。
现在,我们按照“托收承付”凭证的传递过程,看一看这笔错帐处理的经过吧!
一、按照制度的规定,莱芜县药材公司在发出托收时,应该在“托收凭证”的“收款单位”各栏填全称,即:
莱芜县药材公司却把“收款单位”简化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县支行在向付款银行发出“托收承付”凭证时,应该检查凭证各栏填写齐全后,加盖刻有行名、行号的“结算专用章”。但是莱芜县人民银行对凭证的填写既未提出意见,又把图章盖得模糊不清,几乎什么字也看不出来。只是在发生了错帐之后,认真仔细审查,才隐隐约约看得出“3881”莱芜银行的行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张店区办事处收到这份“托收承付”,在承付后划款时,没有很好地看一看这笔托收是从哪里来的,竞毫无根据地把本来应该划给“3881”莱芜县人民银行的货款,划给了在“3905”广饶县人民银行开户的广饶县药材公司了。
四、中国人民银行广饶县支行在收到张店银行的划款后,按规定应该查对一下,不是本行发出的托收,就应将款退给张店银行。但广饶县人民银行却没有这样做,又将划款给广饶县药材公司收了帐。
五、广饶县药材公司收到广饶县人民银行的收帐通知,不问是不是本单位的交易,就把款收了。
这笔业务的第一阶段到此暂告结束。
莱芜县人民银行在发出托收后的三个月,即1976年12月份,向张店银行发出查询,没有下文。到了1977年8月份,再一次向张店银行查询,得到的答复是“这笔托收款已于1976年9月29日划出去了”。莱芜县人民银行按照这个答复,核查了1976年9月份张店银行的全部汇款凭证,没有找到这笔汇款。
1978年10月份,即距离发出这笔托收二年多以后,莱芜县人民银行给张店银行去信,要求把1976年9月29日划款凭证的号码、收款单位及其开户银行详细查复,以便再进一步查对。出乎意外的是,张店银行回信说:“因为我们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工作粗心,把不应该销毁的1976年的这部分档案也已销毁,没有办法查找了。”
会计档案已销毁,汇款到底何处去了呢?张店银行只好向类似“3881”行号的“3888”(齐河县)、“3831”(曲阜县)等十三个县的人民银行发信去查找这笔汇款的下落,结果仍然没有查找到。
最后,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于1979年8月3日,向全省的220多个所属行发出通知,要求共同清查1976年九、十两个月的汇款凭证,查找这一笔汇款。终于从广饶县人民银行查出了这一笔汇款,在1979年8月6日退给了张店人民银行,再从张店汇给莱芜县人民银行,收入了莱芜县药材公司的帐户。一笔托收业务办了三年,总算查清结束了。我不想多加议论。我只想提出一个问题:我们的企业和银行的财务会计人员,应该从这样的差错中吸取什么样的经验教训呢?这是很值得认真想一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