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以来,在“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方针的指引下,许多地区已经组织起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企业。这种联合,有助于把地方、企业的物力、财力吸引到国家建设急需的方面来;有助于按照经济规律沟通横向联系,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有助于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改组工业,避免以小挤大、重复建厂、盲目生产;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果,加快“四化”建设的步伐。
为了促进企业联营工作健康地向前发展,最近,我们同一些地区主管联营工作的同志,就企业联营工作中如何处理财政、税收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大家认为,由于联营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各方面都缺乏经验,许多涉及财政、税收方面的具体做法,尚在摸索之中,还有待于通过实践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目前,一些地区在企业联营中对几个财政、税收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投资的资金来源和用固定资产投资的作价问题
目前,企业用于联营的投资,大体上有三个来源:(1)企业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2)企业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3)企业提取的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资金。大家认为,以上几种资金,都可以作为企业用于联营的投资。但是,为了保证...
今年以来,在“发挥优势,保护竞争,推动联合”方针的指引下,许多地区已经组织起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企业。这种联合,有助于把地方、企业的物力、财力吸引到国家建设急需的方面来;有助于按照经济规律沟通横向联系,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有助于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改组工业,避免以小挤大、重复建厂、盲目生产;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果,加快“四化”建设的步伐。
为了促进企业联营工作健康地向前发展,最近,我们同一些地区主管联营工作的同志,就企业联营工作中如何处理财政、税收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大家认为,由于联营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各方面都缺乏经验,许多涉及财政、税收方面的具体做法,尚在摸索之中,还有待于通过实践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目前,一些地区在企业联营中对几个财政、税收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投资的资金来源和用固定资产投资的作价问题
目前,企业用于联营的投资,大体上有三个来源:(1)企业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2)企业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3)企业提取的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资金。大家认为,以上几种资金,都可以作为企业用于联营的投资。但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能用应当上交国家的税收和利润去进行联营投资。至于联营企业在流动资金上有困难的,还可向银行申请点贷款,以解决一部分流动资金的需要。
联营各方的投资是利润分配的基础。因此,用作投资的财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应当合理作价。目前各地的做法不尽一致,有的按原值作价,有的按净值作价,有的由投资各方协商,按质论价。大家认为,投资各方的财产作价问题,可以分别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处理:新的,原则上应参照统一调拨价格作价;旧的,可由投资各方协商,按新旧程度合理作价。
二、利润分配问题
目前,联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大体有五种方法:(1)按联营各方投资的资金比例进行分配,这是多数;(2)联营各方保持投资前各自的基数利润,增长利润按资金的比例进行分配;(3)按联营各方实行联营时各自的利润占几家利润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4)按合同规定的劳动力、资金各占利润的一定份额进行分配(如劳动力占50%,资金占50%);(5)对联营的一方(主要是农村社队)实行定额利润分配,其余利润归国营企业。大家认为,联营企业的利润,应当按照平等互利、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合理分配。无论采取哪种方法进行分配,都必须经过充分协商,在联营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至于国营企业从联营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如何分配,按照国家关于联营各方不改变所有制,不改变隶属关系和财务关系的精神,大家主张可以这样处理:凡用国家资金投资分得的利润,包括用企业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投资分得的利润,企业可按国家规定提取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其余上交国家: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投资分得的利润,有的主张可以给企业适当多留一些,但大部分要上交国家。至于个别企业经批准用银行贷款作为投资的,应当由贷款方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中归还贷款;还清贷款以后的利润,应当并入企业利润中,按国家规定处理。
三、纳税交利的方法问题
联营企业如何纳税、交利,主要有两种做法:有的是先分红后纳税、交利,即先按协议规定,将所得利润分给投资各方(联营企业可按规定提取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然后再由联营各方按照各自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分别去纳税、交利(集体企业按规定纳税,国营企业并入企业利润汇总上交)。有的主张先纳税后分红,即把联营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上独立核算的企业,先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再按协议规定,由联营企业留用一部分,投资各方分配一部分(国营企业分得的部分要并入企业利润汇总上交)。大家认为,两种方法,各有利弊,比较起来,先纳税后分红的办法,同将来改革财务体制的要求是一致的。
四、划分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折旧率问题
联营企业划分固定资产的标准和基本折旧率,目前做法不一。关于固定资产的标准(即单位价值在多少钱以上、使用年限在多少时间以上的,才算作固定资产,否则即为低值易耗品),有的执行一个标准,有的实行几个标准。大家认为,联营各方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在一个企业内不要实行多种标准。至于基本折旧率,大家倾向可按国营企业的折旧率执行,也可按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平均折旧率执行,不要另订折旧率。原来没有折旧率的,可参照同行业同类固定资产折旧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