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在归还各种专项技术措施贷款期间,如何计算利润留成?
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23号文件规定:企业提取利润留成资金时,应按归还技措贷款后的利润数计算。即贷款项目增加的利润,应先归还贷款后分成。最近有些企业反映,用贷款兴建的项目投产以后,需要增加职工,福利和奖金开支也要相应增加。但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原来在成本中开支的福利和奖金已改由利润留成资金开支。如果贷款项目新增加的利润,全部先用于归还贷款然后分成,新增加职工的福利和奖金开支,就没有资金来源。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财政部在(80)财税字第143号文件中作了如下规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在用贷款项目增加的利润等归还贷款本息时,为了照顾职工的福利,可以按照国家核定的比例,先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然后再归还贷款,但不得再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这就是说,企业在归还贷款期间,对贷款项目新增加的利润,可以按照国家核定的基数利润留成比例,先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余额再全部归还贷款本息。但是,这部分利润就不再计提生产发展基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了。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纺织...
问: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在归还各种专项技术措施贷款期间,如何计算利润留成?
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23号文件规定:企业提取利润留成资金时,应按归还技措贷款后的利润数计算。即贷款项目增加的利润,应先归还贷款后分成。最近有些企业反映,用贷款兴建的项目投产以后,需要增加职工,福利和奖金开支也要相应增加。但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原来在成本中开支的福利和奖金已改由利润留成资金开支。如果贷款项目新增加的利润,全部先用于归还贷款然后分成,新增加职工的福利和奖金开支,就没有资金来源。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财政部在(80)财税字第143号文件中作了如下规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在用贷款项目增加的利润等归还贷款本息时,为了照顾职工的福利,可以按照国家核定的比例,先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然后再归还贷款,但不得再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这就是说,企业在归还贷款期间,对贷款项目新增加的利润,可以按照国家核定的基数利润留成比例,先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余额再全部归还贷款本息。但是,这部分利润就不再计提生产发展基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了。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纺织企业1979年应交利润90万元,1980年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20万元,其中,贷款项目增加的利润20万元。假定国家核定的基数利润留成比例为8%,其中:生产发展基金留成比例为3%;职工福利基金留成比例为3%;职工奖励基金留成比例为2%。国家规定增长利润留成比例为20%。则按照规定计算的生产发展基金为900,000元×3%=27,000元;职工福利基金为(900,000元+200,000元)×3%=33,000元;职工奖励基金为(900,000元+200,000元)×2%=22,000元;增长利润留成资金(1,200,000元-200,000元-900,000元)×20%=20,000元;全部利润留成资金应为1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