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9 作者:田椿生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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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五月,国家建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扩大国营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近,国家建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又作出有关财权问题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这两个文件的颁发实施,对施工企业摆脱长期的供给制羁绊,走上经济核算制道路,对支持施工企业获得较快的发展和提高,将会起到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现就实行法定利润和降低成本留成方面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一些意见,
一、施工企业法定利润的性质。法定利润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施工企业是根据工程预算成本向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预算成本就是建筑工程的价格(另外还附收几项独立费用)。实行法定利润以后,建筑产品的价格不再是预算成本=价格,而是如同工业产品一样,是预算成本+法定利润=价格。这一公式的改变,促使施工企业由供给制向经济核算制迈进了一步。法定利润既然是工程价格的组成,所以“补充规定”明确,凡是由国营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和决算的时候,都要增列法定利润一项,明确将法定利润包括在工程造价之中。
二...
今年五月,国家建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扩大国营施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近,国家建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又作出有关财权问题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这两个文件的颁发实施,对施工企业摆脱长期的供给制羁绊,走上经济核算制道路,对支持施工企业获得较快的发展和提高,将会起到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现就实行法定利润和降低成本留成方面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一些意见,
一、施工企业法定利润的性质。法定利润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施工企业是根据工程预算成本向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预算成本就是建筑工程的价格(另外还附收几项独立费用)。实行法定利润以后,建筑产品的价格不再是预算成本=价格,而是如同工业产品一样,是预算成本+法定利润=价格。这一公式的改变,促使施工企业由供给制向经济核算制迈进了一步。法定利润既然是工程价格的组成,所以“补充规定”明确,凡是由国营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和决算的时候,都要增列法定利润一项,明确将法定利润包括在工程造价之中。
二、实行法定利润的范围。因为法定利润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所以,凡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包括暂时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的国营施工企业,都可收取法定利润。属于施工企业主管部门领导的实行独立核算的构件厂、木材厂、机修厂、运输队等企业,如果他们的产品(劳务)价格是按照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确定,即不附加法定利润的,也可以收取法定利润。这样规定是因为目前各地构件等产品的价格规定不同。有的地方构件等产品的价格是按照定额计算确定,比如混凝土构件的定价,是按定额规定的水泥、钢筋等的耗用量和人工耗用量再加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确定的。而有的地方则在定额取费的基础上附加了一定的利润率。对这两种不同情况就要区别对待。对前一种情况,规定可以收取法定利润,对后一种情况,规定不能再收取法定利润。能不能收取法定利润,只能根据上面说的这个区别,而不能按其他的区别。比如,不能按企业有无实际利润或实际利润的高低来区别。有的企业因为生产发展快,工艺操作改进多,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产品实际成本低于按定额和取费规定的结算价格,使企业获得一定的实际利润。这种利润来自降低成本,而不是从价格规定中得到的,因此,不论其得利多少,利润水平高低,都应当同意它收取法定利润。反之,有的企业尽管在价格中规定了法定利润,但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不仅无利可得,甚至还发生亏损,也不能同意它再增收法定利润。
规定构件等企业可以收取法定利润,是从财力上对建筑工业化的支持。实行建筑工业化是施工企业摆脱落后的小生产方式的必由之路;而建筑工业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实现各种构件制造的工厂化,使构件等产品的生产水平得到不断发展和提高。
“补充规定”明确,凡是同建设单位合在一起,不能单独核算施工企业的资金、成本、盈亏,不能同建设单位实行按预算结算的内包企业,不得收取法定利润。因为这样的内包企业,既是建设单位,又是施工组织,其工程支出就是从投资中花的。由于没有工程预算成本,法定利润也就不好计算确定。同时,这样规定也有利于促进这些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加强经济管理。
三、法定利润的计算基础。“规定”明确,法定利润是以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成本为基础而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成本包括的范围,应当按照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同意,由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在一九八〇年颁发的“建筑安装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即包括按工程成本项目计算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施工管理费和按独立费用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远征工程费、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费。其他独立费用,如劳保支出、技术装备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己决定收取的其他费用,则不能包括在工程预算成本以内。为什么前面三项独立费用,可以作为工程预算成本的构成呢?这是因为,这些费用属于工程性质的支出,是构成工程成本的。那么,又为什么不把它们列在成本项目之内呢?一是因为不是所有工程都发生这些开支,因此,只能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收取;二是因为这些费用具有较大的综合性质,难于分别工、料、费进行计算。所以制度规定,不列入工、料定额项目,而作为独立费用向发生这些费用的建设项目收费。至于其他几项独立费用,则属于专用基金性质,与工程预算成本无直接关系,所以不包括在工程预算成本之内。
按工程预算成本计取法定利润,首先是在月度结算工程款时,按当月完成工程的预算成本向建设单位收取。到工程竣工,编制工程竣工决(结)算时,则应根据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等增减记录,调整工程预算成本。法定利润就应按照调整后的工程预算成本来计算确定。如果与按月累计的收取数有差别时,则应多退少补。
实行按预算加系数包干办法的工程,由于预算成本在竣工时不再办理增减调整,所以计取法定利润的基数,应当按工程预算成本加一定的工程预算包干系数而定。
工程预算成本、法定利润同工程收入之间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四、企业怎样核算利润。“规定”明确,施工企业的法定利润三年内全部留给企业;降低成本所得的利润要同财政分成。所以,有的同志主张施工企业的利润核算要区分为两块:一块核算新增加的法定利润,全部留给企业;一块核算降低成本所取得的利润,实行同财政分成。“补充规定”没有采用这种主张,而是把企业实现的这两块利润,统一在一起核算。企业的工程收入(预算成本加法定利润)减企业的实际成本,加上附属企业等收入,再减去营业外支出净额(或加营业外收入净额),即为企业的全部利润。这样计算的利润,既包括了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法定利润,又包括了由降低成本和其他收入得来的利润。企业的全部利润减去归还小型技措贷款、提取核定的企业基金和法定利润后,多余的部分,即为企业应当同财政进行分成的利润额。。如果企业的全部利润扣除归还小型技措贷款和企业基金后,剩余的部分少于法定利润额时,法定利润就按剩余的利润额提取,剩余多少提取多少。
这样把企业的法定利润和降低成本得到的利润合在一起核算,并执行上述的利润分配程序,有以下两点好处:一可以首先保证企业获得应提的企业基金和应得的法定利润;二可以避免分两块利润核算,可能出现的一方面企业照取百分二点五的法定利润,一方面因成本超支而由财政弥补亏损的现象。如果企业既有法定利润,又有降低成本,那么,法定利润就是完全保证的;如果只有法定利润,没有降低成本或成本超支了,那么,企业的法定利润首先要用来弥补成本的超支。这就既有利于促进企业努力增产,多收取法定利润;又鼓励企业节约开支,多降低成本。
五、法定利润的会计处理。前面说过,法定利润是建筑产品的价格组成部分,而不是预算成本的一部分,因此,“补充规定”明确,法定利润在会计上不通过生产费用科目,不通过预算成本,而直接在“工程结算”或“销售”科目中核算反映。现举例说明如下:
1、企业根据已完工程报表算出已完工程价款,经建设单位承付后,作如下分录(假定预算成本为100万元,法定利润为2.5万元):
增:工程结算 102.5万元
减:预收工程款 102.5万元
2、企业收到建设单位付来工程款时:
增:结算户存款 102.5万元
增:预收工程款 102.5万元
3、结转已完工程实际成本(假定实际成本为95万元):
减:工程结算 95万元
减:建筑安装施工 95万元
4、结转施工利润:
增:利润 7.5万元
减:工程结算 7.5万元
(增“利润”7.5万元中,属于增“经营利润”明细科目5万元;增“法定利润”明细科目2.5万元)
5、从利润中提取法定利润2.5万元,提取经营利润(降低成本)5万元的50%即2.5万元,共计5万元转入专用基金:
增:专用基金(“利润留成基金”明细科目) 5万元
增:利润分配(“本年利润留成”明细科目) 5万元
增:专用基金存款 5万元
减:结算户存款 5万元
6、年中上交经营利润的50%:
增:利润分配 2.5万元
减:结算户存款 2.5万元
六、利润分成的计算。计算利润分成,首先要算出应分成利润额。企业的应分成利润额,是利润总额减归还小型技措贷款、企业基金和法定利润后的余额。算出应分成利润额以后,对广西、云南等八个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的施工企业和水电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实行按应分成利润额三七分成的办法,企业留成百分之七十,上交财政百分之三十。其他地区和部门的施工企业,均实行基数五五分成、增长部分二八分成的办法。基数五五分成,就是按上年的应分成利润额,企业留百分之五十,上交财政百分之五十;增长二八分成,就是本年应分成利润额比上年应分成利润额的增长部分,企业留百分之八十,上交财政百分之二十。
需要说明的是,上年的基数分成是指上年应分成利润额按五五分成计算的数额,而不是上年的实际分成数。这两个数字是不同的。因为上年的实际分成数,既包含前年的五五分成数,又包含上年应分成利润增长额的二八分成数。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实际分成数要比按五五分成计算的分成额大。从下表所举的数字可以看出,一九八〇年企业的实际留成数为610,比按五五分成计算的留成额550要大。
按照“补充规定”,一九八一年的基数分成,应按一九八〇年的应分成利润1,100五五分成,即企业留成550,上交财政550,而不是按一九八〇年的实际分成数,企业留成610,上交财政490确定。这样规定,是为了使财政与企业的分成比例,始终保持在上年五五分成、本年增长二八分成的水平上,把财政与企业所得的差别,限制在本年增长额企业得八、财政得二这个范围以内。
七、企业利润留成(包括法定利润,下同)的用途。按照两个文件的规定,施工企业的利润留成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和补助职工集体福利,不要用于职工个人奖金。也就是说,施工企业不能象工交企业那样建立三项基金。这是因为,施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奖金的来源同利润留成试点的工交企业不同,利润留成试点的工交企业的这些支出,是从利润留成中开支的;而施工企业大部分在成本中开支,小部分在企业基金中开支。工交企业可以把原来从成本中开支的职工福利费改从利润留成中开支;而施工企业的福利费是计入工程预算成本,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如果不计入成本,就收不到钱,资金也就没有来源。工交企业的奖金也可以从成本中拿出来,同利润留成挂钩;而施工企业的奖金则不能从成本中拿出来。全优工程综合超额奖,是属于计件工资范畴,是从节约的人工费即从成本中开支的;全优工程奖,是从全优工程的降低成本中提取的,奖金已同降低成本挂钩,成本降低越多,奖金也就越多,因此,不一定要把奖金从成本中拿出来,由利润留成来开支。国家对施工企业实行法定利润,并规定了较高的利润分成率,主要是为了使施工企业获得较多的发展生产基金,支持施工生产有较快的发展和提高,从而担负起为“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越来越多的建筑产品的重要任务。
我们对这两个文件学习得还很不够,有些问题还需要同大家一起在实践中加深认识,总结经验。以上意见如有不妥之处,希望得到同志们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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