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本刊第三期发表了李祥辉同志的“工资核算”一文后,我们收到一些来稿和来信,询问和研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工资附加费的列支问题,一是应付工资的计算方法问题。前一个问题,今年第七期“问题解答”中已予说明。后一个问题,我们把李祥辉同志的“补充”说明和张可正同志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刊登于后,供大家参考。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讲座”只是讲一些一般的基本的道理和做法,供读者学习时参考。实际工作是错综复杂的,有些具体问题,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工资的核算,连同本刊“讲座”中的其它各讲,读者根据实际工作中的体会,写些经验性或探讨性的文章,我们仍然是欢迎的。
学习了《财务与会计》今年第三期李祥辉同志的《工资的核算》一文,使我感到,在实际工作中,职工工资的计算,确有不同的方法。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工资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经济利益,如果由于计算方法的不同,使职工少得或多得工资,都是不对的。所以,有必要把几种计算方法加以比较,以便找出比较恰当的方法。
编者的话
今年本刊第三期发表了李祥辉同志的“工资核算”一文后,我们收到一些来稿和来信,询问和研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工资附加费的列支问题,一是应付工资的计算方法问题。前一个问题,今年第七期“问题解答”中已予说明。后一个问题,我们把李祥辉同志的“补充”说明和张可正同志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刊登于后,供大家参考。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讲座”只是讲一些一般的基本的道理和做法,供读者学习时参考。实际工作是错综复杂的,有些具体问题,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工资的核算,连同本刊“讲座”中的其它各讲,读者根据实际工作中的体会,写些经验性或探讨性的文章,我们仍然是欢迎的。
学习了《财务与会计》今年第三期李祥辉同志的《工资的核算》一文,使我感到,在实际工作中,职工工资的计算,确有不同的方法。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工资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经济利益,如果由于计算方法的不同,使职工少得或多得工资,都是不对的。所以,有必要把几种计算方法加以比较,以便找出比较恰当的方法。
《工资的核算》一文(以下简称李文)中,讲到这样一个公式:

实际上这是日平均工资的两个计算公式,一个是:

这个公式,不论每个月有多少天,一律按30天平均计算。月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也支付工资,缺勤期间,遇有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也按缺勤计算,扣减工资。另一个是:

这个公式是根据全年365天,减去52个星期日和7个法定节假日,除以12个月计算出来的。这个方法,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付工资,缺勤期间,遇有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也不扣减工资。
应付职工工资的计算,李文中提出两种方法:
一种是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全勤者发月标准工资,缺勤者以月标准工资减事假天数工资,再减病假天数应扣减的工资(以下简称A法)。
一种是按实际出勤天数乘以日平均工资,再加病假期间应得的工资(以下简称B法)。
李文中并举例说明:
用一式采用A法,计算的应发工资为58.75元。
用一式采用B法,计算的应发工资为58.75元。
用二式采用B法,计算的应发工资为59.52元。
李文中没有提到如用二式采用A法,应发多少工资,根据计算应为58.32元。
从上述计算的数字看,似乎一式比二式好。一式无论采用A法还是B法,都是58.75元。而二式用两种方法算出两个结果,似乎不合理。但我认为,就两式比较来说,二式倒比一式好。我主张用二式,其理由如下:
工资是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在一式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本来谁也没有劳动,却支付给报酬,或者说,谁也没有劳动,一部分人(全勤者)不扣工资,而另一部分人(缺勤者)却扣减工资,这与按劳分配的原则是不符的。而在实际工作中,计算缺勤天数扣减工资时,也会出现一些麻烦。例如,某甲病假四天,当中两天是连续假日,应当扣四天病假工资,某乙病假三天,后两天是连续假日,是扣三天病假工资呢?还是扣一天呢?如扣一天,某甲只比某乙少上一天班,却多扣三天工资。
二式是按劳动日数计算的,劳动时付工资,不劳动时不付工资,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扣减工资时,也简单明确,不会出现麻烦。
李文中以4月份为例计算应付基本工资。4月份是30天,以A法或B法计算都是58.75元,如以3月份为例,是31天,用A法得58.75元用B法得60.79元。如以2月份为例是28天,用A法得58.75元,用B法得54.67元。月份日历天数大于或小于30天,两种计算方法,就是两种结果。一年十二个月,7个月是31天,一个月是28天,仅四个月是30天。因此,在计算日平均工资时,用30天除,误差就大丁。在一年当中,每月平均天数为30.417天,按30天计算,必然出现0.417夫的误差。仍以李文中某工人月标准工资为例,如果一年全勤,无病假,也无事假,按A法计算,全年工资应为“月标准工资61.20元×12=734.40元”,而按B法计算,则为2.04元×365天=744.60元。两种计算方法,结果误差竟达10.20元之多,正好是五天的工资,即865天与30天×12之差。所以多得10,20元或少得10.20元,是因为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所造成的。
如果采用二式,则可以避免上述缺点所造成的误差,无论采用A法还是B法,结果都一样。即61.20元×12=2.40元×306天==734.40元,显然,二式比一式更准确一些。
计算工资的两种方法,即A法和B法,究竟哪个更好一些?我认为各有利弊:
A法在计算上比较简单,因为多数人全勤,发月标准工资,少数人扣减事假和病假工资。但是,每月的实际工作日不同,生产的产品数量不同,而月标准工资一样,影响产品成本的准确性。
B法按出勤天数计算工资,工资与劳动天数、与产品产量成正比例,产品成本比较准确,但计算上比较麻烦,因每月出勤天数不同,每个人的工资都要进行计算,工作量相当大。
从理论上讲,用二式计算日平均工资,用B法计算应发基本工资是比较好的方法。
当然,用二式时,采用A法和B法之间,也有少许误差,即14年中B法比A法多一天的工资。这个误差是微不足道的,可以忽略不计。
造成这个误差的原因:①平年是365天,闰年是366天,平均每年是365.25天。②一年按52个星期日计算,也有误差,实际应为365.25天+7=52.1786个星期日。计算年误差的方法是:(365.25天-7个法定节假日-52.1786个星期日)-306天=0.0714天,即14年差一天的工资。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如果有人认为,按A法计算工资,遇到闰年就加发一天工资的作法也是不够妥当的。